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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别成宁等7人污染环境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一审法院支持
2018-10-11 10:13:00  来源:

  2018年8月10日、9月18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别成宁等7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和支持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该案成为无锡市首例以部分调解加判决方式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4月至5月间,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别成宁(男,40岁,江苏省灌云县人)在明知废铝灰系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单独或者伙同周伦(男,38岁,江苏省灌云县人),先后多次从赵勇(男,39岁,江苏省丰县人)等5人无证经营的併铝作业点承运废铝灰共计185.45吨,非法倾倒在无锡市惠山区嘉州花园小区西北侧河边等地。经鉴定,上述被非法倾倒的废铝灰属于危险废物。经评估,阶段性环境损害的应急处置费用和事务性费用数额为180万余元。2018年5月29日,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别成宁等7人污染环境一案向锡山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别成宁等7 人相对应的损害承担侵权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姜才、焦朝旺、郏友华自愿与该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主动承担赔偿费用51万余元,现已履行到位;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别成宁等4人赔偿135万余元,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现已履行53万余元。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