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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代会工作报告】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9年1月23日)
2019-08-02 15:09:00  来源:无锡市检察院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月23日 在无锡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俞波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稳步推进检察改革,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步新成效。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数量与质效全省领先,公益保护、检察宣传、检察人才建设、办公办案区转型升级等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开创性探索的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在全国产生重大引领性影响。一年来,182个典型事例和案件被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中央主流媒体关注报道,33项机制和做法被上级检察机关肯定推广,无锡检察工作的影响力和辐射力进一步提升。

  一、聚焦中心工作,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上彰显新作为

  紧紧围绕市委决策部署,先后制定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护航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指导意见20份,推出服务举措193项,为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的检察贡献。

  ——着力守护绿水青山。及时介入党委、政府关注,社会影响恶劣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共批捕17件27人,起诉110件207人。锡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旭东等10人跨省倾倒生活垃圾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优秀案件。加大生态环境犯罪立案监督力度,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破坏环境犯罪案件线索10件23人,监督侦查机关刑事立案21件35人。江阴市检察院在提前介入一起敲诈勒索案时抽丝剥茧、查微析疑,成功监督立案污染环境案1件5人。建立生态修复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消除污染、货币补偿等方式督促当事方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锡山区检察院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连续发出两份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将遭受污染的鹅真荡2000亩水域生态环境恢复如初。结合办案推动环境综合治理,主动向党委、政府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建议52份,推动专项治理13次。宜兴市检察院针对乱建码头易引发水体污染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推动行业专项整治,督促关停22个“黑码头”。

  ——全力护航民营经济。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以及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危害民营企业从业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共起诉假冒专利、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9件68人,新吴区检察院荣获国家查处侵权盗版有功集体二等奖,办理的张承兵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从严把握定罪标准及捕诉条件,依法妥善办理涉企刑事案件,监督撤案17件21人,不批捕61件78人,不起诉52件63人。锡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营企业涉及国防军工高科技人才不起诉案,受到党委、政府的高度肯定。对11名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敦促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宜兴市检察院立足挽救老区民企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决定对安徽省金寨县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取保候审,使濒临破产的公司重获新生。畅通司法救济途径,对涉及民营企业的76件民事行政案件依法进行检察监督,为其挽回经济损失2700余万元。延伸司法办案触角,在民营企业设立法律服务点29个,提供法律服务1300余次,帮助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320余项。

  ——助力防范金融风险。严厉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共批捕70人,起诉138人,涉案金额127.46亿元。滨湖区检察院连续3年开展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砺剑”行动,获评全省首批优秀法治实事项目。宜兴市检察院持续加大虚假破产、贷款诈骗等恶意逃废债务犯罪打击力度,批捕20人,起诉25人,有效防止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深入剖析金融犯罪特点规律,向党委、政府和监管部门提交专项报告、情况反映17份。梁溪区检察院撰写的反映中心城区金融犯罪猖獗的风险分析报告,得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市检察院举办法治无锡建设新闻发布会,惠山区检察院开展职教园区“十万学子法律行”,全市检察机关组织74场防范非法集资、“校园贷”等法治宣讲,覆盖受众13万余人,有力提升了社会各界尤其是老人和学生防范金融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聚焦时代要求,在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理念上取得新成效

  积极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820人,提起公诉11794人,为平安无锡、法治无锡建设提供了更多更优的检察产品。

  ——倾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批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68件147人,起诉56件260人,起诉数位居全省前列。江阴市检察院对一起长期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还当地一方平安。深入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批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犯罪嫌疑人34人,起诉215人。惠山区检察院办理的武汉维尔德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食药类十大典型案件。梁溪区检察院提起的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因在火锅食料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粉,被判处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江南晚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从严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共批捕53人,起诉184人,对公安部督办的“306专案”8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有效净化网络虚拟空间。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批捕431人,起诉798人,江阴市检察院依托专业化办案组分级协同办理214人特大电信诈骗案的做法被最高检推广。运用自主研发的“信访预警研判平台”,深入研判排查矛盾纠纷,接收群众信访3987件4006次,妥善处置重点信访案件20件,重信重访占比下降91%。

  ——倾心落实人权保障举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决定不批捕1468人、不起诉319人。深化羁押必要性审查,审前羁押率一直处于全省较低水平。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300名犯罪嫌疑人敦促变更轻缓的强制措施,

  江阴市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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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钱建龙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精品案件。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1326件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市检察院连续三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规范执法示范单位”。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专项监督,纠正违法违规问题22个,办理的一起监督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典型案例。充分尊重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保障作用,依法建议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定辩护人251次,听取律师意见10352次。惠山区检察院在全省率先建立值班律师制度,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及参与信访矛盾化解700余次。积极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联合市司法局、市律协举办全市首届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辩论大赛,进一步促进检律良性互动。

  ——倾情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严惩性侵、虐待、欺凌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共批捕85人,起诉103人。联合公安、教育、民政等18个部门出台专门规范性文件,在全省率先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惠山区检察院温情办理“生母虐童案”,被中央电视台专访报道。江阴市检察院“澄苗计划”荣获全国第四届青年志愿服务大赛银奖。依托司法办案推动社会治理,保障弱势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滨湖区检察院从一件信访案件入手,成功推动民政、人社等7部门联合暂停实施“违法生育未经处理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惠及全市该类低保人群。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向140名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88万余元。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9件25人;开展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帮助315名农民工追讨欠薪380万元。

  三、聚焦社会关切,在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体现新担当

  紧扣公益核心,竭力当好公益“看护人”,共立案调查公益诉讼案件1159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063件,提起公益诉讼26件,推动修复水域、复垦耕地林地2626亩,督促清除危险废物2.4万余吨,挽回国有资产损失1659.5万余元,索赔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141.3万余元,该项新增检察职能被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评价为“干出了深度、干出了水平、干出了成效”。

  ——积聚多方力量。坚持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主动汇报重大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积极推动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落实落细。注重凝聚广泛共识,营造各方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与监委、法院、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单位相继会签规范性文件22份,建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查处协作等配合机制;出台举报奖励办法,上线运行公益损害“随手拍”,组织开展志愿者行动,引导、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益保护。滨湖区检察院依据群众举报,推动全市医疗危废物规范管理,并向举报人发放全国首笔公益诉讼举报奖金,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被评为江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大优秀案件。

  ——紧盯重点领域。围绕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重点领域靶向发力,共摸排线索2221件,立案调查961件,提起公益诉讼26件,分别占相应总量的96.2%、96%和100%。宜兴市检察院与国土、环保等部门联合启动无人机巡航监控系统,并在全省率先运用区块链和卫星遥感取证技术,对宜南山区等公益损害高发区域进行月度航拍巡查,发现违法毁绿点38处,督促恢复植被绿地463亩。该院关于加强废铝灰监管的检察建议被评为全省十大精品检察建议。江阴市检察院探索成立全国检察机关首家生态环保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滨湖区检察院挂牌成立全省首家生态环境与旅游检察室,锡山区检察院制发全市首份督促履职令协助人防部门解决国有财产领域公益损害问题,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跨省非法运输、倾倒生活垃圾公益诉讼案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提名,无锡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呈现出强劲发展的态势。

  ——追求多赢共赢。牢牢把握“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价值目标,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诉前督促整改上。在全国首创赋予行政机关自查自纠期和诉前风险提示工作机制,充分尊重行政机关主动履职和自我纠错功能。共赋予行政机关692件次纠错期,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示诉讼风险1063件次,促使97.7%的公益损害案件在诉前得到妥善有效解决。滨湖区检察院通过诉前程序,推动出台专门文件,对全市275处文物保护区域科学界定、规范保护。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凤凰山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整改缓慢、群众反映强烈,即时发出《诉讼风险提示书》,督促其迅速处置900余吨危险废物。在全省率先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规范公益诉讼线索管理。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均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线索评估小组,共开展线索评估1904件次,暂缓或者终止办理不符合监督条件的线索745件次,实现源头精准把控。

  四、聚焦公平正义,在切实强化诉讼监督上实现新发展

  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意见、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多种方式,致力提升诉讼监督质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诉讼监督。积极推行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共监督立案46人、撤案109人,追捕59人,追诉36人,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36份,退回补充侦查1952件4809人。锡山区检察院从一起普通的非法拘禁案入手,深挖“套路贷”中的涉黑犯罪线索,依法纠正侦查机关遗漏的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四项罪名,并追捕1人,追诉3人,案件获评江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大典型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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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做法被中央办公厅刊发。梁溪区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曹兆定骗保案,从立案监督到法院判决,检察机关用400多天的坚守,诠释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和依法履职的决心。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15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3份、书面纠正违法6份。推进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制度化常态化,两级院检察长共列席法院审委会8次,就9起案件发表检察意见。

  ——做实刑事执行监督。全年共对16520人的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对10458份生效判决的交付执行活动进行检察。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3340件,同比上升29.9%。强化社区矫正活动监督,2712名社区矫正人员无一脱管漏管。加大财产刑执行检察力度,对6504人1.2亿余元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向监管场所提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480次,同比增长31.1%。市检察院历时3年持续跟踪监督,成功将一名常年脱管的罪犯收押入监。江阴市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扛起对监狱巡回检察全省唯一试点地区责任,精心打造监狱检察工作“无锡样本”。在为期三个月的第一轮巡回检察中,共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905件,对42名“三类罪犯”减刑案件出庭监督,对其中5人提出暂缓减刑意见,同比分别上升54.4%、133.3%和400%;就监管行为违规、安全隐患等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20次,较去年全年上升233.3%。巡回检察监督力度密度深度大幅增强,试点工作经验被省检察院向全省推广。

  ——做精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完善多元化监督格局,强化对生效裁判、审判行为以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民事裁判、调解书提出抗诉13件,提请省检察院抗诉1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1份、纠正违法检察建议141份。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运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等手段,办理虚假诉讼案件28件。市检察院对一起涉案400余万元的虚假借贷逃避执行案启动监督程序,原判决被纠正,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开展非诉执行监督等专项活动,共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93份。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对法院181件正确的民事行政裁判,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得到最高检充分肯定。梁溪区检察院持续跟踪释法,促成一起历时10年的工伤赔偿纠纷案执行和解。

  五、聚焦司法公信,在着力推进改革创新上迈出新步伐

  坚持以改革求突破,开创性地开展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努力推动无锡检察工作探索性发展、创新性发展、引领性发展。

  ——率先探索检察监督信息化工作。向数据借“慧眼”,向科技要检力,创新做好检察监督这篇大文章。经过近两年的持续发力,已采集各类检察监督数据3亿余条,接入刑事诉讼及行政执法数据专线51条,自主研发的综合研判平台上线运行,在全国率先推动检察监督工作迈入现代化轨道。全年依托综合研判平台发现各类监督线索1129条,发出监督法律文书587份,连续两年均保持60%以上的增长速度,基本实现对刑罚执行、侦查讯问、刑事审判等诉讼活动实时动态监督,检察监督的规模与质效取得实质性突破。一年来,全国各地110余批、870余人次来锡学习考察,中央电视台等8家主流媒体进行专门报道,最高检专门组织具有互联网背景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来锡视察考察,无锡开创性推进的检察监督信息化工作在全国产生重大引领性、示范性影响。

  ——持续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大诉前主导力度,落实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共提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2034件,提出检察意见2871次1.32万余条,采纳率达92.7%。强化证据复核,落实办案亲历性要求,复勘案发现场185次,询问证人2913次。凸显庭审实质化要求,与法院共同完善庭前会议程序,推动274名“四类人员”出庭作证,同比上升216.4%。全面推行“繁案精办”“简案快办”,对3091件案件适用简案快办程序,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新吴区检察院发挥庭前主导作用、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经验做法,被最高检转发推广。

  ——着力完善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机制。联合市监委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构建新型反腐败工作机制。共受理监委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28件37人,已提起公诉22件27人,其中处级以上2人。组建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部门和专业化办案组,依法提前介入,实现办案流程无缝对接。监察法正式实施后,省监委批准留置的我省职务犯罪“第一案”,滨湖区检察院在受理后3天内即对被告人顾超提起公诉。抓好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存量案件审查起诉工作,对扬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倪士俊受贿、滥用职权案等重大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一年来,我们认真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扎实推进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切实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努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新时代检察队伍。市检察院党组中心组被评为无锡市县以上

  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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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中心组学习示范点。两级院共有31个集体、77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两个基层院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一名干警被最高检记个人一等功。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共有4名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3名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5名“国字号”业务标兵,41名省级以上检察专门人才,检察人才数量与质量位居全省前列。一着不让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共开展各项检务督察、专项检查266次,对两个基层检察院开展全面巡察,市检察院连续第10年被评为市级机关绩效管理和作风建设先进单位。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对市人代会、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的审议讨论意见、作出的决议决定、交办的信访案件,以及各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均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同时,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代表联络月”等活动,通过邀请视察、参与评议、登门走访等形式,加强与代表的常态化联系,向两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9次,邀请代表走进检察机关337人次,走访代表325人次。依托“互联网+检察”,积极推进“网上检察”“掌上检察”及12309检察服务中心网上信访大厅建设,力争让人民群众在掌心里、指尖上就能办成事、办好事。

  各位代表,过去一年检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两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和政府、政协大力支持,以及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全市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前瞻性、精准度、实效性有待提升,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思路和举措还需要细化实化;二是对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法律监督工作还有不充分、不平衡的地方;三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仍然突出,队伍专业化水平与法治建设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四是检察信息化建设步伐还需要加快,大数据思维、人工智能应用有待进一步增强。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深入研究,采取有效举措,切实加以解决。

  2019年,全市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及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履行新时代检察职责,努力为无锡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自觉强化政治担当。坚持政治立根铸魂,组织全体检察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要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向市委汇报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主动融入发展大局。响应无锡高质量发展需求,围绕“三大攻坚战”,靶向提供检察服务。以服务保障民营经济为己任,健全适应时代要求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全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推进民生检察、涉农检察、生态检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全面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审慎稳妥行使部分案件侦查权。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全面、平衡、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不断增强无锡检察发展活力。以核心能力建设为统领,全面提升检察队伍专业化履职能力。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大基层检察院建设力度,推动均衡协调发展。加快科技强检步伐,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

  各位代表,“历史只会眷顾坚定者、奋进者、搏击者,而不会等待犹豫者、懈怠者、畏难者。”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奋发有为,锐意进取,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无锡当好全省高质量发展标杆、示范和领跑者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第3页第4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对逮捕的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办案单位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制度。

  2.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报告第5页第22行):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由国家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3.公益诉讼(报告第6页第5行):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者有损害危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4.诉前程序(报告第7页第16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的程序。

  5.对监狱巡回检察(报告第9页第2行):是指为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力度和实效,改变原有的以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模式,新设立巡回检察组,以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开展检察监督。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对监狱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对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无锡被江苏省检察院确定为全省唯一的试点地区,自2018年9月起,由市检察院对江苏省无锡监狱、宜兴监狱、丁山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试行巡回检察。

  6.虚假诉讼(报告第9页第13行):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法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7.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报告第10页第12行):是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旨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庭审主导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和判决的案件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一项改革举措。

  8.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报告第10页第13行):是指检察机关应邀,对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并对案件的证据调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制度。

  9.庭审实质化(报告第10页第16行):是指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一项改革举措,其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0.“四类人员”(报告第10页第17行):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附件2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案例说明

  1.陈旭东等10人跨省倾倒生活垃圾案(报告第2页第5行):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间,被告人陈旭东承接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城市综合管理事务中心生活垃圾处置生意,7299吨生活垃圾经层层转手后,被运输、填埋至锡山区厚桥街道宛山荡水域。经检测,上述垃圾中的固体废弃物及其渗滤液中含有铅、汞、铬等有毒物质,严重污染该水域环境。2015年3月至10月,锡山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了应急处置,处置费用共计650余万元。经锡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7日,锡山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旭东、倪华山等10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九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018年1月,该案被评为江苏省检察机关保障民生十大优秀案件。

  2.民营企业涉及国防军工高科技人才不起诉案(报告第3页第2行):被不起诉人钱某某因其在原单位担任公职期间相关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的玩忽职守行为被立案侦查。经审查,钱某某所负责审批程序仅为涉案项目四级审批中间一道环节,且钱某某并非最后决定主体。办案期间,锡山区检察院深入企业调查,了解钱某某所在企业为国家二级保密单位,属于军工企业,其在该企业涉及科研制造、技术突破、人才引进等领域承担着重要作用。经综合考虑,2018年6月29日,该院对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企业正常有序运行。

  3.安徽省金寨县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取保候审案(报告第3页第6行):被告人陈付弼为安徽省金寨县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2017年8月2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逮捕。2018年2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宜兴市检察院从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和家庭情况三个方面就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调查,认为对陈付弼变更强制措施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且办理取保候审有利于其面临破产的民营企业重新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遂向公安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建议,被公安机关采纳。目前该企业已实现破产重组,重获新生。

  4.武汉维尔德公司生产、销售假药案(报告第4页第11行):2015年11月起,犯罪嫌疑人周婵、刘呈祥等人在未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情况下,以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为单位,仿制并多次将抗癌药物出售给病患或病患家属谷晓涛、秦伟等人。2017年3月7日,惠山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犯罪嫌疑单位武汉维尔德医疗技术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周婵、刘呈祥、严志伟、李晓东提起公诉。2017年7月31日,该案经惠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违反刑法和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2月,该案被评为江苏省检察机关食药类十大典型案件。

  5.钱建龙羁押必要性审查案(报告第5页第2行):钱建龙原系江阴市某公司董事长,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行贿罪被江阴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无锡市检察院、江阴市检察院在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钱建龙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可能判处缓刑,现阶段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性不大,无继续羁押必要。2017年6月14日,钱建龙被江阴市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2月,该案被评为江苏省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2018年9月,钱建龙被江阴市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6.“生母虐童案”(报告第5页第17行):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杨素梅多次因琐事或教育等问题,采用缝衣针戳嘴、铁衣架殴打、喂粪便、扇耳光等方式虐待女儿李某某。2018年6月初,被告人杨素梅又因教育问题,使用木棍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住院。经鉴定,被害人女童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二级。2018年9月25日,惠山区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杨素梅提起公诉;12月26日,惠山区法院以虐待罪判处杨素梅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7.“套路贷”涉黑案件(报告第8页第8行):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方悦、徐前真等人成立7个“套路贷”公司,招揽40余名人员,持虚假“高额”借条,以“利息、违约金”等名目,采用殴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向30余名借款人逼债,涉案金额700余万元。2018年6月,锡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该案提起公诉,并追捕1人,追诉3人。2018年12月,锡山区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38名被告人一年九个月到十九年不等有期徒刑。该院坚持扫黑与“打伞”同步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公安人员2名,均已被作出有罪判决。

  8.曹兆定骗保案(报告第8页第12行):曹兆定于2016年5月31日21时许,驾驶他人车辆故意驶入河中以制造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中国人保无锡分公司理赔被拒,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1月9日,梁溪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813280元。保险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立案未果后向梁溪区检察院申诉。该院经审查,认为曹兆定有骗保嫌疑,于2017年4月1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4月11日决定立案。2017年11月22日,梁溪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曹兆定提起公诉。2018年7月2日,梁溪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曹兆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9.涉案400余万元的虚假借贷逃避执行案(报告第9页第14行):原审被告周利敏为减少法院执行其财产的数额,与原审原告周俊东串通,伪造400万元借条,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宜兴市法院错误判决周利敏返还周俊东借款420万元。宜兴市检察院在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后,对周利敏、周俊东的账户往来情况进行了细致审查,发现周利敏、周俊东故意隐瞒两人400万元债务已结清的事实,串通出具虚假借条,虚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以达到逃避他人债务的目的。宜兴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无锡市检察院抗诉。2017年11月,无锡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6月,市中级法院提审该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予以改判。周俊东、周利敏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10.历时10年的工伤赔偿纠纷案(报告第9页第18行):2007年7月,本市外来务工人员曹艳侠在无锡永广胶粘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永广公司”)工作期间左手受伤。2008年6月,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永广公司支付曹艳侠工伤赔偿款11.6万余元。同年8月,曹艳侠向原崇安区法院申请执行,后获得永广公司支付的部分工伤赔偿款3万元。法院经调查发现,永广公司已停业,除一块土地使用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曹艳侠无力支付该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拍卖前期费用,故在查封该土地后裁定该案终结执行。2017年1月,曹艳侠在向梁溪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未果后,认为法院让其垫付相关费用明显增加了其诉讼负担,故申请检察机关执行监督。梁溪区检察院受案后,经全面审查和调查核实,并联系永广公司相关人员充分释法说理,于2018年5月促进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帮助申请执行人讨回工伤赔偿款及迟延履行金14万元。

  

  无锡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秘书处 共印:1700份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