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刑事裁判执行的严肃性和完整性,切实加强和规范涉黑涉恶财产刑和处置赃款赃物执行工作,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5月20日,宜兴市检察院与宜兴市公安局、宜兴市法院出台了《关于联合查处涉黑涉恶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主要包括3个方面共9条内容。
一是明确信息沟通机制。《意见》要求,公、检、法要成立赃款赃物联合处置小组,通过沟通协调,联合行动,有力有效地推进涉黑涉恶财产刑和处置赃款赃物执行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公、检、法分别明确一名联络员,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财产刑执行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立案情况、财物查处处置情况、执行局强制执行情况,定期向检察院通报。公安、检察院在司法办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涉案财产的查封扣押情况要及时向法院通报。建立和完善登记台账制度,法院应由专人负责,将移送执行的案件进行台账登记,做好对接工作,检察院建立赃款赃物执行检察案件登记卡制度,通过对比裁判文书、执行立案文书执行情况、执行依据等文件,对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核实,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信息沟通不畅问题。
二是明确协作配合机制。公安在案件侦查阶段应当做到应缴尽缴,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全部涉案财物,必要时会同工商、税务、国土、住建、审计、银行等部门全面调查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清单随案移送,涉案财产不宜移送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清单、照片、录像、封存手续、存放地点说明以及鉴定、评估意见、变价处理凭证等材料。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对随案移送的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发现犯罪分子及其近亲属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情况的,应当建议法院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财产性判项尚未执行完毕的在押罪犯、社区服刑罪犯、刑满释放人员或解除矫正人员,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及时建议并督促法院予以执行。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决时,应当尽量明确赃款赃物的处置方式,增强财产性判项的准确性,以提升判决的可执行性和赃款赃物的变现率,在作出延期缴纳、减少、免除罚金或者中止、终结执行等变更刑事裁判财产的裁定后,应当在十日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送达检察院。
三是明确执行监督机制。赃款赃物执行监督由检察机关负责,针对公安的查处活动,法院的执行立案、执行、中止、终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法院公安对于检察机关需要查阅涉财产刑执行案件档案材料或执行系统信息的,应予以配合或给予必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