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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2020-06-10 13:30:00  来源:中国长安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

  第三条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第四条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政法队伍全面正确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使命。

  第五条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深化智能化建设,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主要职责,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六条政法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四)坚持服务和保障大局,为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长期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五)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六)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准确行使人民民主专政职能;

  (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之路,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八)坚持改革创新,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九)政法单位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

  (十)坚持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设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新时代政法队伍。

  第二章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第七条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党中央加强对政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政法工作坚持正确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二)确立政法工作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为政法工作科学发展提供政治保证;

  (三)研究部署政法工作中事关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大局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措施、专项行动等重大举措;

  (四)加强政法系统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和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政法队伍,为政法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三章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党委政法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一条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设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由党中央审批确定。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由同级党委按照党中央精神以及上一级党委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审批确定。

  乡镇(街道)党组织配备政法委员,在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和县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省、市、县、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和乡镇(街道)政法委员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第十二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轮训和政治督察制度。

  (二)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研究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有关重大事项,统一政法单位思想和行动。

  (三)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提出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决策和统筹推进政法改革等各项工作。

  (四)了解掌握和分析研判社会稳定形势、政法工作情况动态,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预防、化解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指导政法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反邪教、反暴恐工作。

  (五)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反邪教、反暴恐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检查政法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密切配合,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衔接和协作配合机制,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加强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协助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派员列席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

  (八)落实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机构的决策部署,支持配合其办事机构工作;指导政法单位加强国家政治安全战略研究、法治中国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建议和工作意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维护政治安全工作和执法司法相关工作。

  (九)掌握分析政法舆情动态,指导和协调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依法办理、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和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支持、督促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指导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

  第五章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

  第十四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贯彻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五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三)研究影响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

  (四)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在执法办案中发挥领导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增强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政治领导和依法履职本领,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第六章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八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请示以下事项:

  (一)政法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关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大事项;

  (三)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政法工作重大体制改革方案、重大立法建议;

  (五)拟制定的政法队伍建设重大政策措施;

  (六)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以下事项:

  (一)党中央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重大事项贯彻落实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二)对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

  (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突发案(事)件重要进展和结果情况;

  (四)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五)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

  (六)党中央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以下事项:

  (一)涉及政法工作全局、需要提请中央政法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有关地区、部门之间存在分歧,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政法改革方案和措施;

  (四)出台重要执法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提出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建议;

  (五)党中央交办的重大事项和需要中央政法委员会统筹研究把握原则、政策的重大事项;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措施问题;

  (七)拟以中央政法委员会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八)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以下事项:

  (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部署、指示和决定情况;

  (四)重大工作部署以及推进情况,年度工作情况;

  (五)重大政法改革部署以及推进情况;

  (六)政法工作中涉及国家安全特别是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处理情况;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

  (九)应当向中央政法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参照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同级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范围、内容和程序等。

  第七章决策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对以下事项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

  (一)涉及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的重要事项;

  (二)下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决策时,应当先行调查研究,提出适当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按照规定提请相关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四条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提出请示报告的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过程中,认为原请示报告事宜需要作出调整的,必须按照谁决策、谁审批的原则,报原决策单位审批,但在批准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五条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将政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地方党委应当在本地区带头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指导、督促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做好贯彻执行相关工作。

  地方党委成员对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职责范围内的政法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同级地方党委、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并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第二十九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确保工作落实。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成员对党组(党委)集体决策应当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八章监督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一)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情况督促检查,必要时开展巡视巡察,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和落实政治督察、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工作制度机制,全面推进政法工作特别是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贯彻落实;

  (三)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向批准其设立的党委全面述职制度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反馈机制,确保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十三条党委应当加强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下一级党委常委会履职情况的考评考核,其结果作为对有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定期检查和考评考核党委政法委员会履职情况;

  (二)建立健全听取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述职制度,加强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情况考评考核;

  (三)在考核下一级党委常委会领导开展工作情况时,注重了解领导开展政法工作情况。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述职制度,全面了解、掌握委员履职情况,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政法委员会在统筹推动政法单位开展常态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中,对发现的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加大整改力度,加强执法司法制度建设,保证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有关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度规定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党委政法委员会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或者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一图读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主持会议时,就学习贯彻郭声琨同志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要求:认识再深化、责任再强化、制度再细化、经验再转化、方法再优化。

  长安君在现场感到,陈一新秘书长的讲话言简意赅,针对性强,对贯彻落实好《条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认识再深化

  《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完善新时代政法工作制度的重要指针。

  ——认清《条例》的制度优势。《条例》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成制度成果,确立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基本遵循。

  ——认清《条例》的制度价值。《条例》对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规范了党委政法委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为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认清《条例》的制度作用。《条例》对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明确了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制度机制,为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责任再强化

  贯彻落实《条例》是全党的共同责任,党委政法委是主责部门,政法机关是主力军。

  ——强化党委领导责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按照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的要求,研究解决政法工作重大问题。

  ——强化党委政法委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作用,抓好《条例》贯彻实施。

  ——强化政法单位具体责任。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建立健全任务清单,做好请示报告、决策执行和配合监督等各项工作。

  制度再细化

  《条例》是党领导政法工作制度的集大成。各地要细化制度规范,提高制度执行力,推动《条例》落实落地。

  ——细化请示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请示汇报什么、如何请示汇报的要求和责任。

  ——细化监督问责制度。从监督制约、督促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配套措施。

  ——细化决策执行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增强执行刚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具活力。

  经验再转化

  贯彻实施《条例》,重在贯彻执行,贵在创新完善。

  ——形成一批有特色的实践成果。地方党委政法委要大胆探索创新,在统筹协调、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形成一批有分量的制度成果。要强化制度思维,将各地新经验好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机制,不断提高新时代政法工作制度化水平。

  ——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理论成果。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制度的学理法理研究,拿出更多具有时代性、原创性、前瞻性的研究成果。

  方法再优化

  贯彻落实《条例》,既要思想重视,更要方法对头。

  ——抓好结合。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务实管用的实施细则,确保落地生根。

  ——抓好督导。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政治督察、纪律作风督查巡查范围,确保方向不偏离、任务不落空。

  ——抓好评估。加强对已出台举措的效果评估,及时改进完善,使之更接地气、更具实效。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建党近百年来,首个针对政法工作的党内法规,为做好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纵观整个《条例》,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贯穿始终。新时代,为什么要强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怎样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条例》为何专门就请示报告制度进行具体规定?这一制度有哪些突出特点?怎样做好贯彻执行从而发挥其效能?

  《条例》在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监督方面是如何考虑?政法工作如何正确把握“独立”与“监督”的关系?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一起来看《条例》的相关解读。

  解读一

  党旗引领新时代政法事业谱写新篇章

  立规矩定方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

  2018年2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将制定《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随后,《2018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将《条例》列为2018年完成的重点项目,明确由中央政法委牵头起草,中央政法单位参加。

  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胡增印告诉记者,中央政法委高度重视《条例》起草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系统开展论证。《条例》(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又多方征求意见,数易其稿,最终达成共识,形成送审稿。

  “《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我们党几十年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对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对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具体规定,这在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是第一次。”胡增印说。

  胡增印进一步分析道,制定《条例》,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我们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和深刻领会制定《条例》的深远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提高领导和管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党的领导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条例》九章39条,有关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表述,有数十次之多,重要性不言而喻。

  新时代政法工作为什么要强调党的领导?

  多位专家学者在接受采访时,不约而同指向了3个方面:党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政法工作的政治属性和职责任务、长期的实践和历史的经验。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分析说,在我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拥有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权,对国家政权的执政权。政法是党行使领导权和执政权的重要形式,是党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方面,是党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力量,也是维护和发展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锐利武器。政法各项职权是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的组成部分,把政法机关和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有其坚实的法理依据。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加强过硬队伍建设,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等,政法工作极其重要,这也决定了必须强调党的领导。”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副教育长卓泽渊说。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副主任封丽霞深有感触地说,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对新时代政法工作提出新期待,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新形势对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提出新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政法工作过程中,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方式,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封丽霞分析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实行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同时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背景之下,政法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和优化党的领导体制机制,形成各政法单位职责明确、行动高效、紧密配合、互相制约,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协调行动的工作局面。

  专家们还一致表示,长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实践和历史经验都表明,只要党的领导坚持得好,政法工作就能取得好的成绩。反之,政法工作就会遭受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挫折,甚至极为严重的后果。

  条例实操性强

  如何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条例》提供了科学的、切合实际的、实操性强的路径图。

  中央政法委执法监督局副巡视员卞忠民介绍说,《条例》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

  封丽霞认为,《条例》中有关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实现路径,有3方面的亮点:从党中央、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四个层面规定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职权与职责;明确了各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定位,对党委政法委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方式方法予以制度化;规定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把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在总体上就是要构建起以党中央为中枢,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党委政法委归口管理、组织协调,政法机关党组(党委)主管主抓、各司其职的党领导政法工作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要严格而分别地按照《条例》的要求,从不同方面,在不同层级协调地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卓泽渊说。

  张文显提出,在政法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最关键的是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同时,必须主动接受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的领导、指导和协调。“在坚持党的领导这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头脑清醒,立场坚定,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

  红色引领,党旗飘扬。受访专家一致表示,只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政法工作就一定能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有力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始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履行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任务,不断谱写政法事业发展新篇章。

  解读二

  提升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规范请示报告

  作为2018年中央文件和党内法规制定计划中的重点项目,《条例》起草工作自立项之初就备受重视。中央政法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对相关课题展开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随着调研的深入,工作专班发现,部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作为党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主体,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范围、方式、程序等方面,存在认识不够全面统一,执行不够及时规范,请示报告工作比较被动等问题,对上级单位议事决策、重大事项处置、整体工作效能构成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普遍认为,有必要对政法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作出更加细化规定,以期提高其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中央政法委执法监督局副巡视员卞忠民对此分析说,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一般需要由下位法具体化。《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共同遵循、一体执行。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作为党内根本法,《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作为效力仅次于党章的党内基本法规,对于请示报告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需要由一系列下位法,比如“条例”以及“规则”“规定”等进行配套实施,才能使上位法真正全面充分发挥作用。

  最终,根据各方面意见建议,《条例》在《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既有请示报告规定的基础上,用专章对政法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

  突出“清单化”

  “作为党内法规,《条例》‘姓党’。因此,其条文设计坚持和加强了党对政法工作领导这个最高原则。”在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胡增印看来,政法工作“政”字当头,要把讲政治的要求具体地、实实在在地贯彻到、嵌入到请示报告制度之中。

  胡增印说,在做到“两个维护”、突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条例》就请示报告制度首先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并且规定,“政法工作总体情况、中央政法委员会牵头办理或者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情况,由中央政法委员会统一报告党中央,中央政法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向党中央报告工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政法工作重大事项”等。

  记者注意到,《条例》设计“粗”“细”相宜,突出了“清单化”。对此,卞忠民介绍说,在《条例》设计过程中,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坚持把握好原则性、兜底性规定与行动性、操作性规定的关系,处理好“宜粗不宜细”与“宜细不宜粗”的关系。

  卞忠民举例分析说,在请示报告主体方面,对“谁应当向谁请示报告”作出了明确规定;在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上,把“哪些事项必须请示报告”作了详细列举,并作了“兜底”规定;在请示报告程序等问题上,做好与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相衔接,原则规定“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按照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于地方党组织则作出概括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等。

  自觉性实效性

  怎样才能做到“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的必须担当”?

  谈及这个问题,胡增印告诉记者,政法机关贯彻执行《条例》及其请示报告制度,需要在强化自觉性、提高执行力、确保实效性上下功夫。

  胡增印分析说,当前,政法工作中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任务艰巨繁重,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任务艰巨繁重,洞察新技术“双刃剑”效应、掌握政法工作主动权任务艰巨繁重。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针对政法工作中不断涌现的新的重大情况、新的重大问题,要注重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敏感性,强化政治领导意识和能力,按照讲政治要求做好请示报告工作。特别要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既审时度势做好请示报告工作,又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同时,需注意把握请示报告的时效性。请示报告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准确规范、逐级报告、安全保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别要把握时效性要求:对需要由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请示;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应当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阶段性重大事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常态性重大事项,按半年或者年度报告;党中央、地方党委或者上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交办的重大事项,按要求报告;相关规定对报告时限有专门要求的,从其规定。对于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和汇报重要工作,一般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党委政法委。

  “《条例》对党章党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搞重复性制度建设。”卞忠民说,贯彻执行好《条例》的请示报告制度,需注意把握请示报告制度的关联性。在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请示报告制度时,应当注意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上位法贯通起来,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基本法规贯通起来,与贯彻执行《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等党内法规贯通起来。

  “同时,要与抓紧修订完善和贯彻执行配套规定结合起来,如根据《条例》关于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求,建议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既可以抓紧制定全面实施细则,也可以先行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修订完善。”卞忠民补充说道。

  解读三

  完善监督制约体系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

  防止不作为乱作为

  “任何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否则就可能产生权力的滥用和腐败,这是现代政治文明和法治运行的一条铁律。”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李林说。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执法司法工作是党的事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全面从严治党、深化依规治党的重要领域。”李林说,根据中央的战略部署,必须把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纳入全面从严治党范畴,切实做到不留死角全覆盖,不留漏洞全治理,不留情面全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条例》是党和国家为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的重大创新,实现了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党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有利于政法人员切实履行政法工作职能,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陈卫东告诉记者,《条例》的出台对于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李林看来,加强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中,严格执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两者在法治中国建设中都承担着十分重要的使命和责任。

  李林认为,加强党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按照行政权特征、遵循司法权规律,保证依法公正行使执法权、司法权,防止执法不作为、执法乱作为、随意执法,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钓鱼执法以及以罚款创收为目的的利益驱动执法,克服和消除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

  《条例》明确,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

  据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胡增印介绍,《条例》规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制约环境下推进。

  胡增印告诉记者,《条例》完善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监督体系,主要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与《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相衔接,并结合政法单位在政法改革中推进执法司法公开有关制度规定。

  李林认为,《条例》健全和完善政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

  此外,《条例》还对政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了对政法工作全面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考核制度,以及党委政法委推动执法司法规范化检查和督促整改等要求。”中央政法委执法监督局副巡视员卞忠民介绍说。

  监督保障依法办案

  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法治保障。但是,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须臾离不开党委政法委以政治领导、思想引领、组织保证和制度保障为主要内容的领导、支持和监督。

  对此,应如何深刻理解、正确把握?

  陈卫东解释说:“监督是保证依法办案,支持办案,不是代替执法司法机关办案。贯彻执行《条例》,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支持政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执法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陈卫东认为,党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与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有机统一的。各级党委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其最终目的在于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确保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得以贯彻落实。

  “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工作。政法机关将继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问责制度,杜绝领导干部违法插手案件的现象发生。”胡增印介绍说。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红线”。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李林告诉记者,加强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与政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是相互对立、彼此冲突的矛盾关系,而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统一关系。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今年1月颁布实施,这是我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专门的党内法规。16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主持第四次新时代政法工作创新交流会时,就学习贯彻郭声琨同志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提出了要求:认识再深化、责任再强化、制度再细化、经验再转化、方法再优化。

  认识再深化

  《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完善新时代政法工作制度的重要指针。

  ——认清《条例》的制度优势。《条例》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成制度成果,确立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基本遵循。

  ——认清《条例》的制度价值。《条例》对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规范了党委政法委的职责任务、工作程序,为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认清《条例》的制度作用。《条例》对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明确了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制度机制,为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责任再强化

  贯彻落实《条例》是全党的共同责任,党委政法委是主责部门,政法机关是主力军。

  ——强化党委领导责任。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按照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的要求,研究解决政法工作重大问题。

  ——强化党委政法委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办落实作用,抓好《条例》贯彻实施。

  ——强化政法单位具体责任。政法各单位党组(党委)要建立健全任务清单,做好请示报告、决策执行和配合监督等各项工作。

  制度再细化

  《条例》是党领导政法工作制度的集大成。各地要细化制度规范,提高制度执行力,推动《条例》落实落地。

  ——细化请示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请示汇报什么、如何请示汇报的要求和责任。

  ——细化监督问责制度。从监督制约、督促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配套措施。

  ——细化决策执行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增强执行刚性,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更具活力。

  经验再转化

  贯彻实施《条例》,重在贯彻执行,贵在创新完善。

  ——形成一批有特色的实践成果。地方党委政法委要大胆探索创新,在统筹协调、基层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形成一批有分量的制度成果。要强化制度思维,将各地新经验好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机制,不断提高新时代政法工作制度化水平。

  ——形成一批有价值的理论成果。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制度的学理法理研究,拿出更多具有时代性、原创性、前瞻性的研究成果。

  方法再优化

  贯彻落实《条例》,既要思想重视,更要方法对头。

  ——抓好结合。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务实管用的实施细则,确保落地生根。

  ——抓好督导。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政治督察、纪律作风督查巡查范围,确保方向不偏离、任务不落空。

  ——抓好评估。加强对已出台举措的效果评估,及时改进完善,使之更接地气、更具实效。

  正义网北京12月16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姜洪)中央政法委16日举办第四次新时代政法工作创新交流会,交流推广有关地方政法委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经验做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会上强调,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制度化水平,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工作制度、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郭声琨指出,贯彻《条例》是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客观需要。要认识和把握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增强制度自信,凝聚制度认同,推动《条例》深入落实。

  郭声琨强调,贯彻《条例》,最重要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根本要求,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将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政法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要结合实际,完善配套规定,突出抓好统筹协调、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管理、督促检查等相关制度机制体制建设,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细、落实。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主持交流会,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景汉朝、王洪祥、雷东生出席会议。6位省级和地市级党委政法委书记作了交流发言,6个省级和地市级党委政法委提交了书面交流材料。会议以视频形式开到地市级,全国省市两级党委政法委机关干部在各地分会场参会。

  正义网兰州2月20日电(记者南茂林)近日,甘肃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主持召开党组会,专题学习讨论《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朱玉指出,《条例》第一次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等重大问题,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政法工作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都做了具体规定,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大成果,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高度重视。

  他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从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高度,深刻认识党中央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条例》作为新时代甘肃检察工作的总遵循、总依据。要抓好学习宣传,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学,在认清《条例》出台时代背景、深刻领悟《条例》内涵要义上下功夫,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使《条例》规定真正成为全体干警的基本常识、工作习惯和职业遵循。要认真组织实施,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安排等重点工作一同研究谋划、组织实施,强化政治引领,服务中心大局,深耕主责主业,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党组成员一致表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学习和贯彻《条例》对于指导和规范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全省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必须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践行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中央政法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答问

  ■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出台《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

  ■《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政法委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2018年2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将制定《条例》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机关领导的重要举措,要求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加强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阐明党领导政法工作方针政策,规范党领导政法工作体制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方法,明确党委政法委职能定位,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问:《条例》的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答:《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第一,出台《条例》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第二,出台《条例》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法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治性在更高水平上深度融合。第三,政法工作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

  问:《条例》制定工作主要遵循什么原则?

  答:在制定《条例》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突出党的领导这个最高原则,鲜明体现政法工作的政治性。二是突出全局思维,把政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制定《条例》。三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重大问题,注重将领导主体具体化、职责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为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制定《条例》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依据是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三是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

  问:请问《条例》就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如何规定的?

  答: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条例》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用专章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明确了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同时,《条例》明确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并对请示报告事项作了规定。此外,《条例》在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职责任务中也作了相应规定。

  问:请问《条例》对地方党委的职责任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地方党委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在贯彻党中央精神前提下对本地区政法工作负责。其职责任务主要包括: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等。

  问:请问《条例》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是怎么定位的?规定了哪些职责任务?

  答: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加强对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调查研究,创新完善多部门参与的平安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推动政法单位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等。

  问:请问《条例》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职责任务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应当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好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任务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遵守和实施宪法法律,带头依法履职,推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研究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案件,制定依法处理的原则政策和措施;研究推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全面深化改革,研究制定本单位或者本系统执法司法政策,提高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党的建设和政法队伍建设;完成上级党组(党委)和党委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问:请问《条例》在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制度。《条例》第六章专门就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规定,既与党内有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相衔接,确保党内法规之间协调一致,又对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特别规定,规定了向党中央请示的主体和具体事项,向党中央报告的主体和具体事项,以及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的主体和具体事项。这些内容,《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了详细的“清单化”制度设计,既是党内领导关系的具体体现,又是增强党的领导操作性、实效性的客观需要。

  问:请问《条例》对政法工作决策和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答:决策和执行是党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同时,《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问:请问《条例》在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监督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加强监督有利于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条例》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此外,《条例》还对政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问:请谈谈如何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答:《条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学习贯彻和落实《条例》,一要抓好学习培训。我们要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专题培训;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政法战线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二要加强组织实施。我们要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任务,推动新时代政法工作迈上新台阶。

  (正义网北京1月18日电)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下称《条例》)是建党以来第一部专门规定政法工作的党内法规。它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们要以《条例》为指引,从政治、法治、实践三个维度去把握,着力吃准摸透、学懂弄通、做深做实,讲政治、守规矩、敢担当,不断把新河检察工作推向前进。

  讲政治,在狠抓政治思想建设上持续用力。《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条例》第一次全面阐述党的领导与政法工作的关系,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总宣言。我们要把握好“总开关”。一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切实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转化为果,作为长期、首要政治任务。毫不动摇地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和政治道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二要不折不扣抓学习。强化《条例》的学习贯彻,精神补钙零懈怠,构建以党组中心组学习为龙头,每周一学习日、主题党日活动、领导干部讲党课的“三会一课”等形式为主阵地的全员覆盖学习大格局,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达到全面精准掌握的程度。坚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章》有机结合,融会贯通,增强《条例》的学习和行动效果。引导广大干警学深悟透《条例》精神,善于运用《条例》指导推动工作,提高政治敏锐性、洞察力和判断力,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三要坚定不移强信念。牢固树立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仰,铸就忠诚检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三权鼎立”等思想,保持高度的制度自信,做到笃信而践行。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微博、案件信息公开网等媒体作用,加大《条例》宣传力度。

  守规矩,在严守政治纪律规矩上持续用力。《条例》以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对党委政法委“是什么、干什么、管什么”给出了最权威的答案,将党委政法委的定义、性质、职责和工作程序法治化、制度化,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我们要认真落实好这一强化党的领导的重大制度。一要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三个一以贯之”,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始终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要带头把政治要求落实到位,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二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决策、执行等制度,重大事项、重大案件依法如实向县委汇报,坚决执行县委作出的决定。进一步围绕大局,聚焦主责主业,切实担负起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发展的职责使命。三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党课教育、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突出双重组织生活、批评与自我批评等重点,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敢担当,在聚焦主责主业上持续用力。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强调,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关键是要结合检察实际,体现检察特色,把工作做实。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的效果体现在检察工作上。一是努力在深化服务大局上展现新作为。聚焦“三大攻坚战”,护航民营经济发展,努力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营商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主动服务全县大局。二是努力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推出新举措。坚持不懈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加大深挖彻查、“破网打伞”和“一案三查”力度。加大综合治理,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等,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三是努力在强化法律监督上实现新提升。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做好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优公益诉讼检察,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努力实现有力精准监督,做好公共利益的维护者。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为了使全院干警深入了解《条例》内容,把握《条例》精神实质,提高政治站位,明确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方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党组组织多次专题学习、利用多种形式传达条例精神,集中开展条例学习及宣传活动。

  一、从上至下抓,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习贯彻工作取得实效

  2月1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桥东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皙主持并讲话。桥东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蓬生传达《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要精神,其他党组成员及列席的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集体学习、交流学习体会。

  会议开始,由李蓬生同志传达《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要精神,他提出,《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共九章、三十九条,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系列重大问题,一是明确了制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二是明确了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等重大职权,以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等。三是明确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规定了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

  会上,王皙同志强调,院党组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牢,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切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狠下功夫。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院的工作要求。

  党组成员一致表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学习和贯彻《条例》对于指导和规范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院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必须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践行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二、从点至面抓,加深干警理解,确保学习贯彻工作层层深入

  2月20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党总支召开全院党员干警大会,集中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全文,会议由党组书记、检察长王皙主持。会议开始前,办公室工作人员将提前复印的《条例》全文发至每名干警,达到人手一册。

  会议要求,一是全体检察干警要抓住学习贯彻《条例》这一契机,精心组织安排,聚精会神学习,做到学用贯通,知行合一,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确保党的政策在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得到落实,积极开创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局面。

  二是要准确把握精神实质,持之以恒推进落实,全力以赴做好本职工作。要始终把握党的绝对领导这一条例的主题,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实现司法办案的公平正义。要结合学习贯彻《条例》,牢牢把握检察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深刻认识当前检察机关工作所处的历史方位、承担的重要责任,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以指导新时代检察工作实践。

  三是要进行持续深入学习。院内设机构负责人要带头学习,带头贯彻,带头落实,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以实际行动带动《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落实到每一名干警。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持续改进作风,积极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检察队伍。

  三、从理论至实践抓,强化学习体会,确保学习贯彻工作由脑入心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下发后,桥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全体党员干警大会学习交流后,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营造学习氛围,强化学习效果。

  一方面,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依托“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公众号、大厅内大屏幕等方式,对《条例》中的重要内容进行宣传,在党建文化墙学习园地张贴干警们优秀的心得体会,供其余干警参观学习。

  另一方面,举办多项活动进行效果巩固。一个是心得体会交流活动。要求全体干警以支部为单位,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对学习《条例》的心得体会进行深入交流;第二个是举办《条例》知识竞赛,将《条例》中的内容拟制成测试题目,对成绩好的干警予以表彰,通过测试加深干警对条例内容和精神的理解,确保学习效果。

  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把讲政治与讲法治结合起来,确保检察工作与党委中心工作同频共振。”近日,承德市全市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市检察院党组在全市检察长会议上提出的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不断掀起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热潮。

  双桥区检察院:坚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加强党建工作相结合,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和党组扩大会,传达学习《条例》原文和解读辅导报告,向干警宣讲《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坚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做好检察工作相结合,制定《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检察官增强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从源头上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坚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结合,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警示教育大会,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条。

  承德县检察院:制定《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方案》,把学习《条例》精神纳入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召开专题党组(扩大)会和全院大会集中学习,要求全体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将《条例》精神转化为谋划推进各项检察工作的务实行动;以党支部、党小组、各内设机构等为单位,召开专题学习研讨会,结合工作实际,谈体会、谈心得、谈理解、谈认知;充分运用办公楼前和信访接待大厅的LED显示屏、检察内网、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官方微博、搜狐客户端、H5秀微信小程序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条例》全文和权威解读,全方位、多角度解读宣传《条例》精神。

  丰宁县检察院:该院党组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将其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成立学习宣传贯彻《条例》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制定了《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方案》,要求领导干部带头撰写学习心得体会,用实际行动带动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同时在户外电子屏幕上滚动播出《条例》内容和有关宣传图片,并利用“两微一端”推送《条例》相关知识,不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条例》全民知晓度。

  兴隆县检察院:该院党组召开理论中心组会议专题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将《条例》的学习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九大精神结合起来,列入到2019年全体干警政治学习计划中,使全体干警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做到“两个维护”,履行好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职责和使命;成立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统筹谋划全院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工作。

  平泉市检察院:该院在制定《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成立学习领导小组,精心安排学习日程和学习内容,并建立严格的学习考勤制度;利用两天时间,全院各部门分别组织人员系统地通读了《条例》内容,要求全体干警联系实际边学习边进行理论思考,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注重学习贯彻《条例》的成果转化工作,该院要求全体干警在学习中要围绕上级院的部署,积极谋划工作,为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检察事业的更快更好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以各项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检验学习贯彻成果。

  滦平县检察院:该院组织全体干警集中学习了《条例》的相关内容,要求全体干警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规定,深刻领会《条例》对政法工作的指导意义,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制定《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实施方案》,并通过在机关内网发布学习《条例》全文、在机关一楼大厅电子屏滚动播放《条例》学习宣传片等方式,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增强全院干警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更好的用《条例》要求指导各项检察工作实践。

  隆化县检察院: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实施方案,把学习《条例》做为院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会议,对《条例》的9章39条逐条进行详细学习和讲解;充分发挥党员主体作用,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领导干部上讲台、支部书记讲党课等形式,向广大党员宣讲《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市院党组成员、政治部周小纯主任代表市院全面汇报了市检察院学习贯彻情况和下步工作举措。一是党组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学习。市院先后召开两次党组会议认真进行传达学习。宋祥林检察长对全市检察机关全面领会、全面把握、全面遵守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政法工作条例》各项规定提出具体要求,要求两级院要迅速抓好《政法工作条例》的宣传学习,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政法工作条例》为根本指引抓好各项检察工作,突出工作重点,强化过硬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二是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全面学习。利用新媒体认真学。市检察院通过内网、外网、微博、微信、今日头条号等载体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政法工作条例》进行了传达学习,专门印制了“学习资料”小册子,汇编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政法工作条例》全文以及中央政法委负责人就《政法工作条例》答记者问等资料,发给全院干警人手一册、深入学习。采取召开支部会、处务会等方式,组织全体干警进行专题学习,并结合岗位实际谈认识、讲体会。三是采取切实措施,深入贯彻落实。

  市检察院专门开办了“苍梧讲堂”,分别邀请党的十九大代表、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总支书记、团省委兼职副书记徐川等来连,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对全市两级检察院全体干警进行了两次辅导授课。市院召开检察长办公会,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政法工作条例》为指导,研究推进新一年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的意见,将《政法工作条例》贯彻落实到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建设各方面,全面呼应《政法工作条例》对检察队伍的要求,将《政法工作条例》的内容实实在在地贯彻到检察队伍建设中去。积极落实政法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汇报检察工作中大部署、重要情况,同时认真参与政法委组织的各项活动。

  本网讯(通讯员 李涛 余婉华)2月25日下午,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毕奎明主持召开该院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传达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结合宜昌检察工作实际,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会上,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伍学文领学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政法委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答记者问;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吴银桥原文领学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该院在家的班子成员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作了交流发言,当阳、远安两地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和市检察院两位内设机构负责人代表作了重点交流发言。

  听取大家的发言后,毕奎明同志指出,通过大家的发言,感到大家学习有深度、认识有高度、措施有力度,自己也接受了一次深刻的党性教育和精神洗礼,此次专题学习达到了相互启发、凝聚共识、共同提高的目的。

  毕奎明同志强调,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和战略高度,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工作取得的成就、积累的经验,深刻分析了新时代政法工作所处的历史方位,科学回答了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对新时代政法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为新时代政法事业发展擘画了宏伟蓝图,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

  毕奎明同志指出,《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规定,把党长期以来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是政法工作最核心、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在我国政法工作历史上具有标志性、历史性、开创性意义。

  关于全市检察机关深刻认识、正确把握、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毕奎明同志要求:一是从“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司法工作的特殊性”三个方面,深刻理解和认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重大现实意义。二是正确看待国家形态和政党政治,深刻认识我国政治制度、政法制度的巨大优势,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政法制度的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三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严格落实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坚决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的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四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全力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着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宜昌奋力谱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奋斗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市检察院班子成员、副县级干部、各基层院检察长、市纪委监委派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市检察院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

  正义网兰州2月20日电(记者南茂林)近日,甘肃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玉主持召开党组会,专题学习讨论《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朱玉指出,《条例》第一次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等重大问题,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体及职责,党领导政法工作的运行机制,政法工作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决策和执行、监督和责任等制度都做了具体规定,是党内法规建设的重大成果,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高度重视。

  他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从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高度,深刻认识党中央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自觉把《条例》作为新时代甘肃检察工作的总遵循、总依据。要抓好学习宣传,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三会一课”、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原原本本、逐章逐条、逐字逐句学,在认清《条例》出台时代背景、深刻领悟《条例》内涵要义上下功夫,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使《条例》规定真正成为全体干警的基本常识、工作习惯和职业遵循。要认真组织实施,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与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全省检察长会议部署安排等重点工作一同研究谋划、组织实施,强化政治引领,服务中心大局,深耕主责主业,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党组成员一致表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政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前进方向,更好发挥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作用。学习和贯彻《条例》对于指导和规范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全省检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必须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践行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

  本报讯(记者 姜燕萍)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围绕《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云南省检察系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贯彻学习活动。

  云南省检察院2019年3月召开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会指出,《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把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成果,是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举措。

  云南省检察系统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全省各级检察院党组在学习《条例》上带好头,先学一步,并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开展专题培训。持续抓好落实,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敢于担当作为,更好发挥积极作用。全省各级检察院党组讲规矩、重担当。对党中央和地方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坚决贯彻执行,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

  自《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实施以来,衡水市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以有力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落地,不断提高党领导检察工作的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创新发展。

  加强政治教育,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具体检察工作中

  一是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2019年以来,市检察院机关共组织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16次、专题党课19次。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过程中,切实做到理论学习有收获、思想政治受洗礼。同时组织开展了“我的初心”主题征文、参观冀鲁豫省委党校展览馆、观看红色影片、开展党史国史专题讲座等教育活动,并通过举行学习井冈山精神心得交流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网络考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考试等,及时巩固和深化学习成果,确保学习不走过场。

  二是将政治教育与各项检察工作相结合。在全市检察工作会议、全市检察工作推进会及各项重点工作专题部署会等重要会议上,都将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的有机统一、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有机统一问题,放在首要位置,进行详细阐释和强调,并将“讲政治”要求融入各项具体工作部署中。

  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提升党领导检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一是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实施意见》,厘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范围、程序、要求等,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

  二是制定《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了党组工作程序,为充分发挥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奠定了制度基础。

  三是修订《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规定(试行)》,明确决策的事项范围、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进一步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党组领导集体决策和监督力度。

  强化监督落实,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一是强化政治督查。重点针对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不断深化政治巡察。去年下半年,先后对6个基层院开展了系统内政治巡察,今年又专门成立工作指导组对巡察问题较多的院进行为期一个月实地指导,切实解决问题,增强政治能力。

  二是强化执法监督。定期开展司法规范大检查活动,重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容易发生司法腐败、涉法涉诉信访高发、执法司法质效不高的重点岗位和诉讼环节,整改和规范执法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

  三是强化纪律作风督查巡查。持续整治检察队伍纪律作风,严格执行《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制订出台《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精准整治“四风”若干规定》。建立健全队伍作风状况分析研判、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及时核查机制,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对市县两级院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进行“回头看”和“即时清理”。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衔接配合,强化队伍管理

  一是建立完善与党委组织部门衔接配合机制。为落实好员额制改革等司改措施,市检察院及时与市委组织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市、县(市、区)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副职及其他领导人员任免程序(试行)的通知》,奠定了市县两级党组班子建设和检察队伍管理工作基础。陆续解决了员额检察官对应行政职级交通补贴、通讯补贴、退休工资待遇、退休证办理等具体问题,促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衔接配合。控申、案管和执法业务部门与派驻纪检组建立了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审查。

  三是改进检察队伍管理方式。将政治素质作为选人用人的首要标准,干部选拔任用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研究决定或推荐人选,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制定并逐步完善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全面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职级晋升、绩效奖金挂钩。

  2月20日,省检察院举行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传达学习《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勇主持并讲话。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张振忠传达《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要精神,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省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傅清卿,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爱军交流学习体会。其他院领导参加集体学习。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

  陈勇同志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牢,牢牢把握政法工作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原则等重大问题,切实在学懂弄通做实上狠下功夫。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检工作要求。要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要求,各级院党组发挥好领导作用,各级院、各部门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依法依规将检察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范围,自觉接受其他政法部门的监督制约。

  正义网北京2月27日电(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徐日丹)中央政法委27日上午召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视频会议,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作专题辅导报告。他指出,《条例》是我们党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法规。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学习贯彻《条例》,推动政法系统掀起学习贯彻热潮。

  陈一新从六个方面对《条例》作了解读。

  ——《条例》的意义。《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是确保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制度保障,在政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的主题。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是《条例》的鲜明主题。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关键是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的主线。《条例》贯穿了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如何保障的清晰主线,明确了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的领导职责,对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内容作出规定,构建了党领导政法工作运行体系和保障体系。

  ——《条例》的总纲。《条例》系统规定了政法工作的基本职能、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战略目标和基本原则等事关政法工作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拎起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总纲,勾画出了新时代政法事业发展蓝图。

  ——《条例》的主体。《条例》规定了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之间相互关系,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要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党委政法委要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条例》的抓手。《条例》着眼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完善了统筹协调、基层组织建设、领导班子管理、干部队伍管理、督促检查、责任追究等一系列运行机制,为提高政法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抓手。

  陈一新强调,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抓好《条例》贯彻落实,要在《条例》的学习培训上见成效,纵向上推动政法委系统全覆盖,横向上推动政法各单位全覆盖;要在创新完善贯彻《条例》的政策制度上见成效,以《条例》为依据,修改完善现有规章制度,抓紧制定新的配套规定;要在推动督查落实上见成效,适时开展贯彻《条例》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陈训秋、景汉朝、樊绪银、白少康、雷东生和机关全体干部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全国省市县三级党委政法委干部在各分会场听取报告。

  关键字 :

  条例

  政法工作

  陈一新

  徒法不足以自行。好的法规必须严格执行,务求实效。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专门规定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基本法规。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是全党的共同责任,政法机关作为主力军,必须履行好主体责任。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增强主动性、注重创造性、务求实效性,积极抓好《条例》贯彻实施。

  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坚持发挥各级党委、政法委带头作用。《条例》的主题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主线是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如何保障。所以,各级党委、政法委是《条例》实施的主体,要带头学深悟透《条例》精神,并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实施和细化《条例》。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牢固树立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魂的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和全党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广泛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学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精心组织、全面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讨论活动,在纵向上推动政法委系统学习培训全覆盖,在横向上推动政法各单位学习培训全覆盖,引导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实质,善于自觉运用《条例》指导推动工作。

  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制定实施细则。制度创新必须与实践创新相结合。确保《条例》正确有效实施,深化《条例》的实施细则必不可少。《条例》是政法工作的总纲领和根本遵循,各级党委政法委贯彻实施《条例》要从自身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条例》的实施细则。要细化政策措施,完善制度机制;要修改完善现有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符合《条例》的要求;要针对贯彻《条例》需要深化细化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成果并转化为工作成果和制度成果,更好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推动督查落实。督查是推动工作全面落实的有力武器,有督查才能更好落实,有督查才能不断深化。各级党委政法委要组织开展《条例》宣讲活动,发挥好网络新媒体的作用,解读好、宣传好《条例》。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善于借助党委督查部门的资源力量,推动《条例》的要求落到实处。

  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行之愈笃,则知之益明。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是当前政法机关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让我们进一步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努力开创新时代政法事业新局面。

  旗帜决定方向,道路决定命运。《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新时代政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勾画了事业发展的蓝图,创新完善了一系列政法工作运行机制,是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总纲领。

  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进一步明确政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条例》规定了政法机关的三项基本职能,即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专政职能,坚决捍卫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法机关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服务职能,推出更多利民惠民安民的政策措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条例》规定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思想。这是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思想旗帜,是引领新时代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

  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条例》规定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政法机关要努力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

  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的战略目标。《条例》规定了新时代政法工作的两大战略目标,即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政法机关要加快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要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违法必追责、正义可预期、公平看得见,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

  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进一步明确政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例》明确规定了政法工作应遵循的“十项原则”。遵循这“十项原则”,要求政法工作必须把握好“十个根本”,即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根本保证,把坚持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立场,把法治作为根本方式,把服务和保障大局作为根本职责,把维护国家安全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作为根本使命,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作为根本路径,把改革创新作为根本动力,把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作为根本要求,把过硬政法队伍建设作为根本保障。把握好这“十个根本”,新时代政法事业就能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

  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努力提高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条例》着眼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创新完善了一系列政法工作运行机制,为提高政法工作水平提供了有力抓手。政法机关要以创新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创新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机制、创新完善领导班子管理机制、创新完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创新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创新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等“六大机制”建设为抓手,不断提高政法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总纲确定,纲举目张。各级党委政法委、各级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就要以《条例》规定的这些总纲为引领,不断提升新时代政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肩负起政法工作的神圣使命。

  政法姓党是政法机关永远不变的根和灵魂。《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就明确指出,“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做好新时代党的政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从而确定了《条例》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主题。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求政法机关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条例》在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职责任务中,都对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作了相应规定,目的就是要求政法机关坚决捍卫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实际行动体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就必须确保“刀把子”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在党和人民需要的时候,挺身而出,坚决进行斗争。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求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条例》明确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外各国的法治实践无一例外地表明,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更没有超越政治的法治。在我国,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是高度一致的。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厘清政治与法治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求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有机统一。《条例》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指导、支持、监督政法单位在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统一起来,旗帜鲜明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求政法机关确保政法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砥砺前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事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之所以能创造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持续安全稳定“两大奇迹”,成为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最根本的是因为有习近平总书记的掌舵领航,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遇之大变局,越是挑战严峻的时刻,越是事关全局的工作,越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定海神针的核心作用。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政法事业这艘航船乘风破浪、行稳致远。

  为了确保“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落到实处,《条例》聚焦“谁来领导、领导什么、怎么领导、如何保障”等方向性、原则性、全局性、关键性的重大问题,从而作了科学、完整、详细、规范的制度设计,将党的领导主体明确化、职责任务清单化、工作运行机制化、保障措施制度化。

  同时,《条例》明确了各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各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党委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法单位是党领导下从事政法工作的专门力量,主要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厘清这些“上下左右”的关系,对于政法机关在党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贯彻到政法实际工作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法委、各级政法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条例》,要紧紧抓住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个根本和保障措施制度的主线,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政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更加自觉地做到“两个维护”,努力为推动新时代政法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月13日起正式实施,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专门规定政法工作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也是政法战线第一部党内基本法规。《条例》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既为党领导政法工作立规矩、定方圆,又为党领导政法工作谋长远、固根本,在我国政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开创性的里程碑意义。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要深刻把握、认真领会这部党内法规出台的时代背景和重大意义,进而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条例》的正确实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从政治维度上讲,《条例》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党的领导与政法工作的关系,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总宣言。

  《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制定《条例》目的就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强调党委政法委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确立了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体格局和运行体系,廓清了社会上一些模糊认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增强依法执政本领,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条例》的出台正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具体体现。

  从法治维度上讲,《条例》第一次以党内基本法规形式规范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总规范。

  《条例》以党章、宪法和有关法律为依据,对党领导政法工作作出全面规定,对党委政法委“是什么、干什么、管什么”给出了最权威的答案,将党委政法委的定义、性质、职责和工作程序法治化、制度化,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构建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意在从法规制度上提升党的执政水平,增强党的执政本领。

  从实践维度上看,《条例》第一次系统集成党领导政法工作的成功经验,是新时代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总遵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政法机关打赢了一场又一场硬仗,创造了一系列宝贵经验。《条例》把这些理论成果、实践成果转化为制度成果,对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新时代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马克思主义者善于从实践中总结经验,发现规律,寻求共识,并及时将实践经验转化为理论和制度成果,《条例》正是对十八大以来,党领导政法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的系统总结与升华。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条例》的出台是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法治化、制度化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大举措,是确保政法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制度保障。各级党委政法委、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入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将《条例》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实践中,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新时代政法工作新局面。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