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锡新检民行民公告〔2021〕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唐勇、瞿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本公告期满后若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将代表所有的受害者起诉,不同意检察机关代表起诉的,请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12号
联系电话:0510-80839517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