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告
锡滨检民公告〔2025〕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姜金龙、姜凤元、姜刘亚、徐新杰
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并将提起诉讼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邮寄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10-80838213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