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台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指导意见
2018-07-18 09:53:00  来源:

  本报讯(记者张吟丰)近日,记者从湖南省检察院获悉,为贯彻落实最高检进一步规范法律监督行为、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升法律监督实效的要求,该院出台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是指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和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过程中,对重大监督事项以案件化方式规范办理的工作模式。检察机关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过程中将依照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等流程办理。此前,湖南省检察院在长沙等地开展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前期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需要案件化办理的监督事项一般应该符合‘有涉嫌违法的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和司法办案过程中,有必要启动调查核实等工作,有可能发出纠正违法、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意见或提起诉讼’四个方面的条件。”该院副检察长丁维群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重大监督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受理和审查,决定立案的,报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监督事项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知情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人员的意见,查阅、调取、复制、查询相关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等或要求相关人员提供有关材料,采取勘验、检查、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等方式听取意见和释法说理。在调查核实终结后,可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依法决定追捕追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意见或检察建议、提起公诉、公益诉讼或提出抗诉等处理决定。(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