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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贴现,是诈骗”
2018-09-05 14:07:00  来源:

  20143月初,湖南长沙一家汽贸公司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急需贴现,在中国票据网发布信息后,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的吴好(另案处理)说他们银行可以办理贴现事宜。之后,吴好伙同费凯、王海棠、钱建良、叶英士以贴现为名骗得票据贴现款近600万元。

  法庭上,4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费凯辩称是被害单位事先同意借款给他,且所有事情全部是他一人所为,与其他3人无关;其他3名被告人则辩称,以为费凯进行的是正常贴现款借贷,否认共同诈骗。 

  公诉人首先对费凯展开讯问。 

  “你认识吴好吗?” 

  “以前没有见过,但王海棠和钱建良都认识他。我们通过电话联系。” 

  “吴好是怎么跟你们说的?” 

  “他问我们做不做票,说有张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要贴现。” 

  “你们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吗?‘做票’又是什么意思?” 

  “我们都不在银行工作。‘做票’意思是,我们找银行办贴现后可以借贷部分贴现的钱。” 

  “后来你们怎么做的?” 

  “我以前没办过贴现,我们4人商量怎么操作,包括怎么在票据上盖章、用哪个公司来背书贴现、贴现款打到哪里。吴好事先给了我长沙汽贸公司的联系方式,要我们到宁波银行等汽贸公司的人,还让我和王海棠去买一张新电话卡联系对方。” 

  “为什么要商量用其他公司来背书贴现,贴现款还要打到其他公司账上?” 

  “是王海棠、钱建良、叶英士教我的。” 

  “为什么要另外办一张电话卡联系对方?” 

  “我不知道,是吴好要我这么做,我让王海棠去买的。” 

  “你们见到汽贸公司的员工后,是怎么做的?” 

  “拿到票据后,按照我们事先商量好的盖好章,让他们提供贴现资料后,我把他们带到了宁波银行二楼转角的座位上等,我借口办手续走到另一边楼梯电话联系吴好。他说宁波银行没有额度,要我们去江苏常州那边的银行办。于是我们跟汽贸公司的人说办理贴现还要时间,让叶英士的朋友陪着汽贸公司的人去茶楼,我和等候在银行外的王海棠、钱建良一起开车去了常州,中途还应吴好要求给了他10万元介绍费。” 

  “在常州是怎么办贴现的?贴现款是怎么流转的?” 

  “我、王海棠和钱建良把汽贸公司的票据、盖好章的委托书等贴现资料,交给王海棠和叶英士的朋友联系的上海公司,由上海公司作为背书公司出面,成功贴现964.6万元。贴现款打到了上海公司的账户上,然后转到叶英士朋友的公司账上后,再转到我临时新开的账户里。” 

  “其间汽贸公司的人有没有和你们联系?” 

  “有,他们一直在打电话问什么时候办好。” 

  “你怎么回复他们的?” 

  “我就说正在办理,还有一些手续要办。” 

  “你们告诉了汽贸公司的人宁波银行不能贴现,要到民生银行常州支行贴现吗?” 

  “没有。” 

  “贴现的钱去哪了?” 

  “给了上海公司32万元,钱建良和吴好70万元,叶英士借走50万元,王海棠将364万元存入其妻子的账户。” 

  “你告诉了汽贸公司的人你要借钱吗?” 

  “没有,但是我打了欠条。” 

  “什么时候?” 

  “他们见我们只打了400万元,马上就报警了,在派出所我给汽贸公司打了一张欠条,我和他们说好了借半年,口头上讲给两分的利息。但是没有盖汽贸公司的章。” 

  “后来为什么联系不上你了?” 

  “汽贸公司打电话给我,反悔借钱给我了,所以我就换手机号了。” 

  “整个贴现过程,你们有告诉汽贸公司实际情况吗?” 

  “没有。” 

  刘林玲发表公诉意见提出:“在本案发生前,被害单位与各被告人没有任何交集,4名被告人对于吴好不是银行工作人员而是专门从事地下贴现的‘行业人’是确知的,对于‘做票’就是截留贴现款自己非法占有不仅清楚,而且进行了商量和分工;在实际办理贴现的过程中,4名被告人相互配合,故意制造在找银行人员办理贴现的假象,贴现成功后第一时间瓜分赃款。尔后为躲避被害单位,更换联系号码,逃避公安机关侦查……4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最终,法庭采纳公诉意见,4名被告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八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7月,汽贸公司负责人给检察官打来电话,经办案机关追缴,赃款已回到公司账上。 

  公诉人简介 

  刘林玲,19825月生,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湘潭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2009年参加检察工作。(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