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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是啥样就是啥样
2018-10-12 09:31:00  来源:

  前几天,法院对黄某、邱某等7名被告人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判处一年零七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拿到判决,我松了一口气。

  2017年4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张某等发生了口角和肢体冲突后,心中不服,于次日凌晨2点,纠集邱某等另外6名被告人手持刀具将张某砍成轻伤。

  同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邱某与本案其他4名被告人在路上偶遇与邱某有过节的被害人唐某,对唐某进行了殴打,并用匕首将唐某捅成轻伤。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邱某等人两次行为均涉嫌聚众斗殴罪。但我有不同看法:4月11日晚,被告人黄某纠集多人对张某进行殴打,其主观目的就是要报复对方,争回面子,行为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在9月25日晚,被告人邱某与其他同伙是临时遇上了之前有过节的被害人唐某,对其进行殴打,并没有聚众的过程,行为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

  更让人纠结的是,就本案来看,被告人持械致人轻伤,聚众斗殴罪量刑会比故意伤害罪要重,如果我提出9月25日的涉嫌犯罪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则辩护人很可能针对两次都是众人对单个人进行殴打的情况而提出4月11日的涉罪行为也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这会给我自己增加出庭时的工作难度。

  但是,事实是怎样就是怎样,决不能为了图便利而不顾事实。我仔细翻阅了每一份案卷材料,又多次讯问被告人,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我们将此案以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不出所料,庭审中,辩护人与我们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我从容应对:“4月11日晚的行为,被告人邱某等多人供述可以证实,此次犯罪行为是被告人黄某邀约;而9月25日晚,邱某等人是偶遇唐某,之前并无邀约殴打唐某,被告人的供述都可以证实。两个涉嫌犯罪行为在是否‘聚众’上有本质的不同,不能一概而论……”通过扎实的证据,我们将辩护律师提出的疑点一一排除。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对黄某、邱某等7名被告人作出了前述判决。

  有人或许会说:“即使以聚众斗殴一项罪名起诉,被告人的量刑和现在相比也最多两三个月之差,何必如此较真?”但在我看来,公诉人的职责就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任何时候都不能背离的原则。(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