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责时,只有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才能真正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新修订的检察官法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检察官履职立场作出规定:客观公正。这既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又提出了新时代对检察官职业的根本要求。进入新时代,全体检察官必须始终牢记: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
始终坚守客观公正立场,首先要意识到,追根溯源,检察官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在我国有完备可循的理论、制度、法律支撑。其一,检察官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与马克思主义中的辩证唯物主义相符合。在我国,各项工作包括检察工作都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从客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这就要求,检察官必须从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收集、鉴别和认定证据,并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公正处理。其二,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与客观公正的要求高度契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目的在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保证司法、执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清廉司法执法,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唯有客观公正,才能胜任法律监督;唯有法律监督,才更有利于客观公正。其三,检察官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在中国有完备的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检察官客观全面收集、提供证据、全面审查起诉、忠实于事实真相的义务,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批捕、起诉的法定条件分别作出批捕或不批捕、起诉或不起诉的义务等等。新修订的检察官法也以立法形式对检察官履职的客观公正立场予以明确。
始终坚守客观公正立场,关键在于更新理念、转变观念。一个时期以来,检察机关只被看作犯罪追诉人和惩治者。不少检察人员往往也认同这样的“标签”,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支持配合轻制约监督。也有人把检察官统称为“公诉人”,认为公诉人理所当然就是追诉、从严从重惩处犯罪人;而认为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张的是无罪、罪轻;机械地将检察官与律师对立起来,称为“控辩双方”。这些旧的理念、旧的习惯已经严重束缚了司法办案工作,容易导致效率不高甚至司法不公,必须彻底摒弃。要清醒认识到,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决定了检察官决不只是单纯履行“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而应把客观公正、平等保护(包括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履职的本质要求。进入新时代,检察官履职立场必须与时俱进,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各种证据。既要注意对被追诉人不利的情况,也要注意对被追诉人有利的情况,还要保障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适用法律和进行诉讼活动,切实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既无过度也无不及。
始终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既要靠公正之“心”,更要扎扎实实去做。全体检察官必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践行公平正义要求,不断提高客观公正办案能力,追求最佳的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一要全方位提升履职能力,既要提升捕与诉、引导侦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等能力,也要提升诉讼监督、指出纠正错误、监督纠正违法等能力。同时,要有钻研精神,努力做到精益求精,遇到一切问题都要了解清楚、精研深透,不解决问题不放手。特别要注重通过阅卷,发现那些决定案件走向、影响作出最终决定、关乎当事人权益的关键细节。二要把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贯穿于办案的各个环节、监督的各种方式。不仅自身要严格坚守客观公正立场,还要通过检察建议、抗诉等手段监督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履行法律赋予他们客观公正的义务,以保证整个诉讼过程客观公正。三要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与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必然要求。检察官在办案中要真正把律师当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真诚尊重、真心支持。一方面,要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另一方面,要积极邀请律师参与检务公开、信访接待、案件评查等活动,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促进司法公正公信。
理念一新天地宽。进入新时代,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更加主动适应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标准更高的需求,与时俱进更新检察监督理念,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切实履行好新时代检察监督职责,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引领社会主义法治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