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13年来未进行修改,我在日常调研中发现,该法中的某些条款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一些新问题甚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作为从事农产品安全检测及研究工作的人大代表,倾听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呼声,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实际行动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我的责任和义务。
自从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有不少群众主动联系我,向我倾诉他们对食品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希望我能够把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上去。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不适应现实需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06年11月1日实施以来,13年来未作修订,有些条款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现状和监管需求。
2018年,全国人大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我跟随吉炳轩副委员长参加了调研工作。调研中发现了不少问题。比如,法律责任部分有些条款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致使存在有法不依等问题;食用农产品分段监管和与食品安全法两法并行的实际情况,造成食用农产品在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过程中的产品属性发生转变,容易造成执法过程中的监管缝隙;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监管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实践中存在两法混用、择法而用的现象,等等。
上述问题,与我前期调研了解到的情况基本一致。针对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群众对保障食品安全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的现状,我意识到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经刻不容缓。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我提出了《关于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议案》,内含20条具体的修改意见。
我的意见被修订草案吸纳
今年6月18日,农业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做了较大修改,建立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注重加强源头治理和风险防范,完善全程监管法律制度。令我自豪的是,我在两会上提出的增加关于“使用液体废物肥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赔偿责任实行“首付责任制”等意见,被吸收到修订草案中。期待着修订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正式实施。
法律的修订是基础性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则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作,需要农产品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管部门等多方的共同努力。
(于安玲,山东省济宁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主任)
(本报记者郭树合通讯员王海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