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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大责任事故罪到过失致人死亡
2020-07-09 14:22:00  来源:检察日报

  【重庆:长寿区检察院】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工地相关规定,事后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了谅解。我赞同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4月17日,在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召开的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审查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邓永灿发表意见。

  刘某是一名渣土车驾驶员,在一次倒车过程中将工友吴某撞倒。刘某随即下车,并与现场人员拨打110、120电话报警求助。吴某经医务人员到场抢救无效死亡。侦查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刘某立案侦查。随后,该案被移送长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承办检察官王帆走访了相关涉案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审查发现,本次事故是刘某在驾驶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未能尽到观察周围行车环境的注意义务造成的,但他的行为并未违反施工单位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具体要求,其行为不应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案发后刘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了书面谅解,王帆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

  但是,从重大责任事故罪到相对不起诉,这种巨大的转变能否被被害人家属、特别是社会公众所接受?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同意后,长寿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等参与,就本案发表意见。

  会上,王帆介绍了案件办理情况,阐释了改变案件定性的理由,以及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参会人员围绕案件事实、涉案双方具体情况、法律适用等话题展开讨论。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对被害人家属一直积极进行赔偿,检察官陈述的不起诉理由也很充分,我们对不起诉决定无异议。”该案侦查人员说。

  “这场公开听证将案件办理情况摆到了台面上,把想说的话、想表达的意见‘说在了前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对处理结果很信服,支持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值班律师熊娅认为,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

  听证人员均对检察机关处理意见无异议,支持作出不起诉决定。该院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综合研判全案情况后,对刘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公开听证会通过引入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不仅为案件办理提供了更多智慧,还增强了案件办理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检察机关敏锐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焦点,让公正以公开的方式得到了彰显。”长寿区政协委员吕兴建说。

  (本报记者李立峰 通讯员李瑞丰)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