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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古代“遗腹子”的继承权
2020-08-12 10:17:00  来源:检察日报

  邱唐

  民法典已通过,其总则编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编第1155条则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制度渊源,近承继承法之第28条,远则可溯至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继承编,其第1166条即规定:“胎儿为继承人时,非保留其应继分,他继承人不得分割财产”,明确了胎儿作为继承人的权利适格性,保障其在遗产继承与分割时应有之权利。

  其实,中华法系对此问题早就有所关注。至迟至宋代,传统中国的司法官员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注意到在父亲去世后才出生的儿子,即所谓“遗腹男”在遗产继承中的权利资格与分割份额问题。根据《宋刑统·户婚律》的相关规定,遗产继承“兄弟均分……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那么遗腹子是否享有继承权,又该分配多少份额呢?宋代的司法官员认为“遗腹之男,亦男也”,即遗腹子应等同于诸子,参与均分遗产。

  在司法实践上,也出现了遗腹子参与遗产分割的案例。宋时,周丙身故后遗有一女细乙娘及一遗腹子,女婿李应龙欺负遗腹子幼弱,径将周丙遗产与遗腹子均分。法司刘后村认为遗腹子应与被继承人生前出生诸子在遗产继承与分配上享有同样的权利,且宋法明定“女合承男之半”,于是将“周丙身后财产合作三分,遗腹子得二分,细乙娘得一分”,并认为这样的遗产分割方案“方合法意”。

  在小说等古典文艺作品当中,亦有对于遗腹子继承权的相关记述。以《金瓶梅》为例,第七十九回“西门庆贪欲得病,吴月娘墓生产子”写道,西门庆临终之时,对于自己的遗产做了安排,“贤妻休悲,我有衷情告你知:妻,你腹中是男是女,养下来看大成人,守我的家业”。此处已经不仅限于遗腹男,而是无论遗腹子是男是女,均由被继承人以遗嘱形式明确了尚是胎儿的孝哥的继承权。诚然,小说家言不可作为信史材料,但文艺作品,其情节本身透露出对于法律问题的处理或者见解,却是考察时人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的绝佳佐证。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特聘副研究员)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