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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的高度盖然性间接损失应否赔偿
2020-08-12 10:19:00  来源:检察日报

  谢丹 柴攀

  

  建成后的高速公路紧挨着养殖场(方框区域)。本文作者供图

  某地在建设高速公路时,进入某竹鼠养殖场所在地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养殖场养殖的竹鼠大量死亡。养殖场要求赔偿未果,遂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通过解剖竹鼠认定“竹鼠大量死亡与修高速公路爆破引发地表激烈震动及施工噪音有因果关系”。后养殖场起诉请求建设开发方赔偿包括场房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及鉴定费用等。法院判决支持了养殖场提出的动物损失、鉴定费用、停产营业损失等直接损失的诉求,但驳回场房损失的诉求。

  值得注意的是,侵权行为法理论一般认为损害可以分为两个类型,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我国的侵权行为理论通说认为,直接损失是指已得利益之丧失,间接损失是虽受害时还没有得到这部分利益,但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不受侵害,必然会得到的利益。

  本案涉及的问题在于:一是养殖场场房损失是否是有“高度盖然性”证据证明的间接损失;二是噪声制造者是否应当赔偿间接损失。

  一、噪声污染导致的养殖场场房损失,应当认定为间接损失。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环境污染行为赔偿范围既包括财产遭受污染破坏导致价值贬损、灭失的直接损失,又包括受害人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但因污染而未获得的利益等间接损失,还包括为消除污染所需支出的费用。本案中,竹鼠养殖场的设计按竹鼠的习性而建,高速公路通车后,该场房已丧失其设计价值,不能再继续作为养殖竹鼠使用。其使用价值的丧失从常理上看,已具备一定的必然性,符合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属于因噪音污染而未获得利益的间接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养殖场房的损失应当确定为有高度盖然性证据的“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据此,高度盖然性是在证据优势基础上法官形成的内心确信,是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比另一方提供的证据更有说服力,从而证明争执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应当根据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与本案的关系,综合全案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判断,权衡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盖然性判断。

  具体到本案,养殖场提供了高速公路与养殖场现状照片及现场勘察图、《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等证据,以上证据证明高速公路修建后,该养殖场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5条“500米以上”之规定的距离要求,未能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年检而被迫停止经营。因此,高速公路与养殖场现状照片及现场勘察图、《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在认定养殖场房损失上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养殖场房的损失应当确定为有高度盖然性证据的“间接损失”。

  三、有高度盖然性证据证实的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该养殖场无法达到生产经营条件,故养殖场不能经营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在环境侵权中对间接损失如何赔偿,司法实务中亦应考虑利益平衡的问题,即在考虑公共利益的同时,兼顾考虑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免受过重侵害,在行为发生前采取预防以及在行为后采取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方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4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的规定在遵循补救与平衡的原则下,对养殖场不能继续使用的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