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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如何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2020-08-13 11:19:00  来源:检察日报

  李文峰

  

  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强调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产生巨大冲击,我国很多市场主体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广大市场主体不仅能够正常生存,而且能够实现更大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市场主体在“六稳”“六保”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依法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截至2019年底,我国已有市场主体1.23亿户,其中企业3858万户,个体工商户8261万户。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属于民营经济。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和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依法平等保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二、加强涉市场主体的刑事立案监督,及时预防和纠正违法出入人罪。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信息并不能及时掌握,导致立案监督往往是被动的。为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法纠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及时获取其刑事立案信息。如在侦查机关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官,或者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平台直接对接侦查机关的刑事受案、立案信息,实现同步监督。通过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一方面可以预防和纠正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及时保护无罪的市场主体不受刑事追究;另一方面,可以监督侦查机关及时立案侦查侵犯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涉嫌犯罪行为,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

  三、加强涉市场主体的强制措施监督,尽可能降低办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一方面,要加强对涉嫌犯罪的市场主体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监督。市场主体负责人直接关系着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生存发展,从保市场主体、稳就业等出发,对其涉嫌犯罪的,在审查批捕时,要秉承“慎捕”理念,检察官首先想到的应当是能否适用非羁押措施,只有批捕理由充足的才予以批捕;而不是首先想到的是适用逮捕,只要不批捕理由不充足的就直接批捕。不能简单认为只要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就予以批捕,而要综合评估涉嫌犯罪市场主体负责人的社会危险性,慎用逮捕措施。对于逮捕以后的市场主体负责人,要防止“一押到底”,及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建议办案机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检察办案环节的,则依法直接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对涉案市场主体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监督。及时纠正不符合条件或者明显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的行为。发现市场主体因为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而影响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视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如果涉案市场主体能够提供财产担保的,及时建议办案机关予以解除,在检察办案环节的,则依法直接决定解除。

  四、坚持“慎诉”理念,正确区分涉案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些罪名以及分则其他章节的许多罪名都与市场主体有关,有的犯罪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都能构成。检察机关要坚持“慎诉”理念,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正确区分涉案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涉市场主体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构成犯罪需要起诉的市场主体负责人,如果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建议法院判处缓刑。要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及时办理涉市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刑事申诉案件。

  五、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为涉案市场主体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必要便利条件。对于在监狱服刑的市场主体负责人,如果该市场主体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需要该负责人进行商业谈判或者签订合同的,可以建议监狱提供便利条件,如增加会见次数或者拨打电话次数等,必要时可以允许进行视频通话;符合刑罚变更执行条件的,及时建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进行社区矫正的市场主体负责人,如果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到外地出差的,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审核批准;需要经常性跨市、县出差的,建议社区矫正机构简化批准程序和方式。

  六、综合用好各项法律监督措施,及时有效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时,要注重发挥“四大检察”的协同作用。例如,对于涉市场主体的虚假诉讼,可以运用民事检察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同时还可以运用刑事检察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监督措施,根据具体案件不同情况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要及时清理涉市场主体的久侦不决、久押不决案件,依法监督纠正长期“挂案”和超期羁押。对于涉市场主体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及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并监督法院按期审结。对于涉市场主体的公益诉讼案件,要认识到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司法的最佳状态,处理好诉前检察建议与提起公益诉讼的关系。对于涉市场主体的控告申诉案件,在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者结果答复的基础上尽快办结。注重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审查涉市场主体案件,以公开促公正,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检察机关在依法办好案件的同时,还要注重做好案件的后续文章,如向涉案市场主体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合规化检察建议等,最大化地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七、充分发挥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及时制发涉市场主体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7月28日,最高检召开“加强民事检察监督,精准服务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四件保护民企的指导性案例。近年来,还发布了“打击虚假诉讼,共筑司法诚信”指导性案例,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和涉产权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赔偿监督典型案例等。这些案例不仅有助于指导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而且可以促进规范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办案活动,还可以警示教育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生产经营,促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八、加强涉市场主体法律政策研究,及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提出立法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市场主体的法律政策研究,注重刑法的谦抑性,及时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法律界限,如正常合同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的界限,正常借贷行为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界限等,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经营罪等罪与非罪的界限。最高检要及时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立案追诉标准,还可以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立法或者修法建议。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