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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以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形式禁止高利放贷
2020-08-13 11:20:00  来源:检察日报

  孙风娟

  2018年5月,一封女孩的遗书引爆全网,一家三口因不堪承受高利贷的重压而选择自杀,幸亏救援及时,才没有酿成人间悲剧。

  高利贷危害如此之大,法律难道不管吗?当然不是。相关司法解释、规章中早有禁止性规定。今年5月28日,我国首部民法典表决通过,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合同编第12章借款合同第680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朱光美告诉记者,在民法典之前,相关司法解释、规章对高利贷已经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我国第一次以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形式禁止高利放贷。

  “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不言自明。它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不利于金融安全,而且由于高利贷发放者在催债过程中会采取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还债,造成人心恐慌,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朱光美表示,民法典对高利贷说“不”,体现了国家打击高利贷的鲜明态度,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记者发现,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但是却没有规定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对利率计算等留出了解释和调整的空间。

  对此,朱光美解释说:“利率的确定要考虑市场价格、经济发展、社会改革等因素。利率不是恒定不变的,会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断变化,相应地,高利贷的认定利率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加之民法典具有概括性、原则性的特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需要更有操作性的规则,因此民法典并没有规定高利贷的认定标准,这需要有关部门综合研究后确定。”

  “高利贷的认定标准通常会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朱光美补充道,比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