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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豆芽,两个部门监管职责怎么厘清?
2020-08-14 09:41:00  来源:检察日报

  5月7日,我到单位后,像往常一样登录“苏州市吴江区网格化联动指挥平台”,查看上报案件,收集监督线索。结果发现,“豆芽”“药味”这两个熟悉的字眼再次出现在未办结案件列表里,这个案子已经有十多天了,是不是办理遇到了困难?

  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有群众通过举报热线反映,当地种植豆芽的大棚有难闻的药品气味,希望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最初,案件被转交至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认为案件涉及豆芽的种植,经申请又转到了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农业农村局认为黄豆属于初级农产品,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的再加工,且豆芽抽检不在农产品检测目录中,再次申请移交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此后,案件搁浅。

  通过查找收集相关资料,我发现一些不法商贩为避免烂芽或保持美观等原因滥用无根剂、漂白粉等添加剂。如果职能部门迟迟不作为可能导致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豆芽流入市场,这是一条涉及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我和同事们就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豆芽是属于初级农产品还是通过加工初级农产品得到的食品?豆芽的生产属于什么环节?该如何厘清两个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

  5月27日,单位举办公益诉讼业务沙龙,我们与苏州市检察院院外专家、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队长沈园就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沈园说:“原则上,食用农产品按照产品所处的环节由农业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而分析相关规定,我认为豆芽的生产属于种植,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

  我们和沈园一起找到了豆芽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的五个依据。一是原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中指出,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二是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关于对豆芽生产环节监管意见的复函》认为豆芽属于初级农产品。三是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豆芽菜的分类为“新鲜蔬菜”而非“加工蔬菜”。四是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将豆类蔬菜归类为“蔬菜种植”。五是2019年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附录中,将豆芽菜的类别归为蔬菜。

  6月5日,我院向区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随即开展执法检查,并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下明晰了监管事权。

  (讲述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检察官许剑峰 整理人:石霖俞文杰)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