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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不应增设独立的背信罪
2020-11-17 10:02:00  来源:检察日报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彭文华:

  

  故意型背信可以构成背信犯罪,疏忽型背信、欺骗型背信不构成背信犯罪。背信犯罪与监守自盗型盗窃罪、侵占罪及诈骗罪等的最大不同,在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背信犯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多样性,但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交易信用与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背信犯罪的本质是违背义务。成立背信犯罪不应以违背法定义务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等为限,也不应限于特定目的或财产性事务。信用关系不能针对经济主体内部的劳务行为或者具有上下主从关系的职务行为。刑法中的背信犯罪在性质上应为经济犯罪,共包含11个罪名,其中以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最具代表性。我国刑法不应增设独立的背信罪。

  (以上依据《法治现代化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陈章选辑)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