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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第一案”的示范引领作用
2021-03-22 09:37:00  来源:检察日报

  常璐倩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各地检察机关认真领会司法新精神、主动适用新法律,办理了一批全省乃至全国“首例”案件。我们要为这些地方的自觉、主动和担当点赞。

  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犯罪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法的修改完善,意在与时俱进;真正发挥作用,则在法的实施。今年,刑法修正案(十一)等一批新法实施,一些新罪名的确定,更加考校检察机关理解领会司法新精神、提高办案质效的能力。

  高空抛物罪、妨害安全驾驶罪、袭警罪……这些新罪名的适用需要司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悉掌握和灵活运用。一些发生在群众身边、事关群众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的“小案”,也同样需要司法机关用心办理,将案件办出示范效应、促进社会治理、引领法治文明。

  首例是创新性尝试,也是示范性引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修改完善的法律规定,主动适用,依法适用,办出“第一案”,办好标杆案,发挥好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推动作用,切实用新的法律规定、法律精神指导法治实践,指引社会生活,切实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办案中有更多获得感。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