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章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利明:
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
民法典第404条扩张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使用范围,该规则具有保护积极信赖、维护交易安全、提升交易效率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正当性基础。民法典和有关担保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概括了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构成要件,认为买受人必须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且有必要增设买受人构成善意的要件,并应当以该要件替代司法解释关于排除适用情形的兜底条款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除外情形的规定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依据购买的数量或出卖人与买受人是否存在控制关系而决定是否予以排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马宁:
重点区分商业保险与消费者保险
保险合同法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外在体系和由原则构成的内在体系。就我国保险立法与司法的完善而言,后者的建构与融贯更具价值。其方法包括原则的提炼列举、价值排序、动态协作和规则细化。基于“保险”所具有的私法合同、准公共物品、风险规制工具、风险互助组织等不同事实属性,可以提炼出广义的保险合同法的包括意思自治、对价平衡、合理期待三项基本原则,以及促进风险治理和团体性等部分次要原则。而内在体系的融贯反映在立法层面,主要是实现商业保险与消费者保险的规范区分,以及将支持前述原则的部分规则,如反歧视规则等纳入立法;在司法层面,则要求法官秉持区分强制保险与任意保险、(任意性)商业保险与消费者保险的思路来裁判和解释条款,特别是要理解《保险法》第17条、第19条和第30条之间的互动模式,将对消费者保险格式条款的规制重心从说明义务转向内容控制。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林华:
分阶式构建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
网络谣言作为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未经特定环境下权威主体证实的事实信息,政府在规制网络谣言时存在法律界限,并应与网络谣言治理的市场机制一起形成法治框架下的协同治理体系。法律制度是网络谣言法律治理的基础,当前我国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面临着法律规范位阶低与言论自由保障要求高之间的失衡、法律规范内容缺失与言论自由保障有力之间的沟壑、法律规范内容滞后与互联网发展迅速之间的落差、法律制度规范碎片化与言论自由保障体系化之间的张力、政府规制主导与市场机制依附之间的错位等困境。完善我国网络谣言治理法律体系,主要存在修改现行法律、单独式专门立法、专章式专门立法三种进路。现实中较为可行的是采取“当前修改现行法律+未来专章式专门立法”的分阶式构建策略。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肖海军:
商事登记应兼顾法定主义与任意主义
商事登记事项的确定,应审视并基于其制度功能与法律效力,即哪些营业信息对营业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国家、社会是重要的,进而对其作出各种交易或公共决策具有实质影响或制约效应,这样的营业信息就应当纳入并确定为商事登记的事项与范围。鉴于现行商事登记事项中的分类立法、分别规定、分散管理等零、散、乱现象,我国未来《商事登记法》或《商事登记条例》在确定商事登记事项范围时,应吸取法定主义与任意主义的各自优势,克服其固有不足;在具体事项的设定上,可通过“法定必要登记事项”“任意性登记事项”“禁止性登记事项”三个层面事项的规定。如此,就既可做到法定主义的稳定性、规范性和持续性,又可充分照顾到特定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的经营需求和宣示效应。
(以上依据《东方法学》《南大法学》《行政法学研究》《法学论坛》,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