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太阳 黄世珍
制图/严雅芳
近日,上班时间刚到,谢某兵就将一面印有“怀爱民之心,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检察院检察官手中,“你们把‘检察为民办实事’做到了我们的心坎上,真是太谢谢你们了!”
这件事还得从8年前说起。
2013年9月,谢某兵年仅8岁的儿子谢某诚在放学回家路上被王某驾驶的汽车撞倒,受伤严重,经寻乌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王某应负全部责任。随后,法院判决王某向谢某诚支付46万余元的赔偿款。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但王某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一直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直至2016年5月,法院以王某无执行能力依法作出终结执行决定。
2021年2月,走投无路的谢某兵来到寻乌县检察院,反映王某在2017年新建了一栋三层楼房,并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督促法院执行王某相关财产。
该院民事检察部门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前往法院调取了该案的执行卷宗,通过认真分析案卷材料,证实了谢某兵反映的内容。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前往当地乡政府调取了王某的房屋报建材料,到现场进行拍照核实,证实了王某在老家新建了一栋占地7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达258平方米的三层框架结构房屋。经过承办检察官综合分析,该案属于终结执行后出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情形。
对此,综合调查取证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保障谢某诚合法权益,对王某采取执行措施。收到检察建议之后,法院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对王某的财产情况进行核实,并督促王某依法履行义务。目前,王某已向谢某诚支付了部分执行款项,剩余款项仍在执行中。
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交通事故导致谢某诚身体残疾,给其学习生活带来不便,也给整个家庭生活带来严重负担,初步认为符合司法救助的标准,遂将此作为司法救助线索及时移送给了该院第三检察部。后经该院第三检察部调查核实,依法为谢某诚申请5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目前,已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