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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遵守疫情防控措施
2021-08-09 15:01:00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解读最高检跟踪发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史兆琨

  8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跟踪发布5件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不同于以往的典型案例,是对2020年以来已经发布典型案例的跟踪和回顾,这是出于何种考虑?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何种类型案件?如何将疫情防控重点再加固,及时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新挑战?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对此进行了解读。

  新形势下为何跟踪发布涉疫典型案例?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最高检已经连续发布14批74件涉疫情防控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暴力伤医、妨害公务、涉疫诈骗、制假售假等犯罪类型。

  “此前14批典型案例的发布,有力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有效引导了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指导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收到了规范司法、警示犯罪、教育社会的积极效果。”苗生明介绍,出于疫情期间“依法防控”的紧迫需要,发布14批典型案例,打破以往只发布已有生效判决案例的惯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树立整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了案件办理效果,实现了依法防疫初衷。

  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法院已经陆续对上述14批典型案例作出生效裁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得到司法审判的确认,取得了良好效果。

  今年7月以来,我国多地出现新的境外输入关联病例和聚集性病例,疫情防控形势仍十分严峻,加上当前正值暑期,人员外出流动增多,传播风险进一步加大,对防控工作提出更大挑战,“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任务较为艰巨。

  “近一个时期以来,依然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管控措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有的危害后果和情节还十分严重。这些行为,与疫情发生初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极为相似。为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社会公众遵守疫情防控措施,指导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我们从前期发布的14批典型案例中选取5件,充实法院经审判后作出的判决结果后予以发布。”苗生明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吸收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立法和司法实践成果,对刑法第330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如新冠肺炎,属于本罪调整范围。二是补充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形。比如,将此前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修改为‘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苗生明认为,上述修改完善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行为类型,将防疫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上述两大类行为予以犯罪化,完善了构成犯罪的情形,严密了法网,使今后在惩治类似行为时有法可依。

  典型案例主要针对哪些突出问题?

  此次跟踪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是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多发性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前疫情防控中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两个罪名。

  减少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措施,是有效阻断疫情、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要手段。尤其此次疫情暴发时期为暑期,人员流动增强、人员聚集多发。

  “针对此次疫情迅速暴发、传播的情况,有关地区提升了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等级,明确提出了‘非必要不出省(市)、非必要不出境’、社区封控、居家隔离或者健康检测等管控措施和要求。如果违反了上述管控措施要求,造成了疫情传播或者疫情传播重大风险,要追究刑事责任。”苗生明表示,比如,案例二中,在武汉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的情况下,尹某某先后两次驾驶其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案例三中,韦某某在要求其居家隔离后,多次外出买菜或探亲访友、参加葬礼,并与多人有密切接触,造成大量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部分区域被封闭等严重后果。

  除违反疫情管控措施有关情形外,在流调中隐瞒或者未如实陈述活动轨迹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在苗生明看来,准确的流调是实现疫情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保障。由于德尔塔毒株传染性和传播力强,传播速度更快,要求各地的流入人员排查行动要争分夺秒地迅速开展,要和病毒传播赛跑,才能快速阻断病毒进一步传播。因此,在流调过程中,流调对象有如实报告的义务。然而,仍有少数人员谎报瞒报流调行动轨迹,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危险。

  记者注意到,该批典型案例中,河北省内丘县梁某某、任某军、任某辉等人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四川省南充市孙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均存在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的情况,甚至负有返乡人员摸排职责的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拒不履行相应职责,不向相关部门报告,与返乡人员串通后,隐瞒从疫区武汉返乡的事实,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能及时确认,造成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

  疫情期间,权威、真实、准确的信息,对于回应社会关切,安定人心,引导社会公众科学理性地应对疫情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此次德尔塔毒株不同于疫情发生初期的病毒,属变异病毒,人们对其了解较少,且此次疫情传播快速。然而,极少数人员出于满足虚荣、吸引眼球、博取关注等心理,编造虚假的疫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传播,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比如,案例五中,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以身着私自购置警服的照片为微信头像,以交警为微信昵称,发布公交停运、高速封闭、全城封路等虚假信息,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秩序,对此,要坚决予以打击。”苗生明说。

  如何将疫情防控重点再加固?

  当前,疫情形势十分严峻,正处于防控扩散传播的关键期。如何更好地做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将疫情防控重点再加固,及时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新挑战?

  在苗生明看来,首先,要坚决杜绝懈怠心理,增强遵法守规的自觉。“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战略性成果、疫情防控常态化后,部分人员难免产生懈怠心理。在此提醒大家,疫情防控‘常态化’不等于‘正常化’,‘低风险’不等于‘零风险’,在疫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要始终保持警惕,高度重视,切不可产生忽视、懈怠心理,要积极配合防疫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同时,也要坚定信心,通过权威媒体关注疫情发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认识到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随意转发未经证实的消息,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严格遵守各地疫情管控措施也十分关键。“在各地疫情防控政策升级之后,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防控责任和义务,广大人民群众也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支持、参与、配合防疫工作,特别是要自觉主动上报旅居信息,积极配合出行和社区管控、居家隔离、个人防护、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遵守减少人员聚集、进行核酸检测、及时开展流调等疫情防控措施,快速阻断病毒的进一步传播,确保疫情防控跑在病毒传播前面,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应有贡献。”苗生明说。

  检察机关如何持续发挥法律监督职责,提升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苗生明认为,首先,要抓住司法办案主责主业,突出打击重点,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犯罪行为;其次,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全面准确把握政策,审慎认定行为性质,严格掌握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界限,综合发挥各种处罚措施的惩治效应,确保依法惩治、罚当其罪;第三,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结合司法办案开展法治宣传,发挥预防作用。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要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以检察力量促依法防控,维护好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疫情防控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