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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债不该他背
2021-08-11 09:14:00  来源:检察日报

  李立峰 谭卉 王于丹

  不用再背负11.6万元债务,熊某感到前所未有的轻松。7月23日,他向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致电表达谢意。

  2015年,重庆某公司与熊某签订聘用合同,聘请熊某为该公司某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对所建工程收方并代表该公司签字,对项目所用现金进行记账和代支付。

  2017年,唐某为该公司某项目接待中心安装门窗,熊某向唐某先后出具了《接待中心门窗收方记录》《接待中心门窗费用表》并签字确认,但未加盖公司印章。因熊某向唐某转账支付门窗款3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唐某于2020年1月将熊某、重庆某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诉至法院。

  2020年4月,由于三被告均未到庭应诉,法院以收方记录及门窗费用表均未经公司盖章确认为由,判决熊某支付剩余款项11.6万元。判决生效后,熊某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熊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2020年10月,熊某向万州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分歧,于2020年11月16日召集双方当事人组织公开听证,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围绕该承揽合同主体的认定及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听取各方意见。

  “从门窗安装到款项收取我都是与熊某联系,门窗费用表未经公司盖章确认,熊某签字确认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听证会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发表意见。

  “这笔钱怎么能是我个人支付呢?”熊某认为自己受公司委托进行签字及代支付,其不应承担剩余门窗款的支付义务。

  谢某也表示:“熊某是公司职工,负责某项目,该项目所欠门窗款应由公司承担。”

  “该公司与熊某之间是劳动关系,熊某与唐某之间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该公司是承揽合同的责任主体,我们支持申请人的申请意见。”听证员发表了听证意见。

  检察官在公开听证的基础上,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和审查认定的事实,认为熊某签字确认的行为系职务代理而非个人行为,应由重庆某公司承担剩余门窗款的支付义务。2020年12月31日,万州区检察院提请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二分院提出抗诉后,同级法院指定原审法院再审。今年6月30日,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由重庆某公司支付唐某门窗款11.6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并驳回唐某对熊某、谢某提出的诉讼请求。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