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云顺 翁波
刑罚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公里”,减刑、假释的适用既关系刑事判决裁判执行的公平公正,又关系着每一名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肩负着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的重要职责使命,检察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最高检的部署要求,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坚持做到五个结合,为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促进罪犯改造质量的提升贡献检察力量。
一是注重办理案件与日常监督结合。一方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要树立依法能动监督理念,克服片面办案、孤立办案等错误倾向,善于从个案中发现刑罚执行机关在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方面的问题,在司法办案中实现良好法律监督效果。要从提请环节适时介入,关注罪犯的计分考核和财产刑履行情况,深入调查罪犯的社会关系和家属职业收入状况,将案件办理向纵深拓展,实现减刑、假释案件的高质效办理。另一方面,在监督中办案,将办案作为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检察机关在日常监督中发现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要及时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用活用好各种办案手段。依法公正办理减刑案件,避免出现“该减不减”。检察机关应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摒弃“不提就无责,少提就少责”的观念,实现协同监督,以监督促办案质效提升。
二是注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任何案件的办理只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才能确保整体案件的公平正义。检察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一方面,要严格把握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认真审查提请减刑、假释的事实、证据,把好减刑、假释适用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确保减刑、假释的正确适用,严防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案件办理中还要注重减刑、假释提请、审查、审理及裁定的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不仅要确保自身办理案件符合程序规定的要求,还要注重审查执行机关在提请过程中是否符合评议、公示等程序要求,发现违法情形要依法监督纠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平正义要以让人民群众感受得到的方式获得。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对重大、疑难、社会关注度高的减刑、假释案件可以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全面深入听取听证员的意见或建议,也让人民群众监督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以程序的公开公正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
三是注重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与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相结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要做到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与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统一。这要求检察人员既要注重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案件实体和程序的公平公正,又要在办案中或日常的派驻检察或巡回检察中注重发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适用减刑、假释过程中“应减不减或应假不假”情形的监督,最大限度发挥减刑、假释制度促进罪犯认罪悔罪、早日回归社会的功能。
四是注重个案办理与类案治理相结合。高质效办案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在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通过类案监督提升个案监督质效,推进执法司法配合制约机制建设,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检察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应当通过办理个案促进类案问题解决,探究个案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坚持诉源治理,抓前端、治未病。如天津市某检察院在办理监狱提请的一批罪犯减刑案件中,发现有多起减刑案件中罪犯的认罪悔罪书不是罪犯本人书写的,经深入调查发现,有的罪犯文化程度低不具备书写能力,而有的罪犯有书写能力却让他人代写,对其认定具备悔改表现就存在疑问。针对这一不规范问题,在个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同时,向执行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从而解决罪犯代书的证明材料效力低的问题,确保减刑案件质量,提升类案治理的效果。
五是注重实地调查与智能化辅助审查相结合。在保证办案公平公正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是高质效办理案件的应有之义。针对减刑、假释案件审查时间紧、任务重的难题,应当采取繁简分流,并借助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提高审查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例如,天津市检察机关在与法院、监狱机关建成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协作平台实现电子卷宗流转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智能化审查系统,与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无缝对接,实现案卡的自动填录和主要案件信息自动抓取,根据减刑条件设置的运算规则实现自动审查,通过绿灯显示案件符合相关规定,通过红灯提醒办案人对有异常的或“三类罪犯”等重点案件进一步审查,办案人对这些案件进行实地调查,排除疑点,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坚决提出纠正意见,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可,同意提请减刑。自2020年该智能辅助审查系统上线以来,天津检察机关共依法纠正执行机关减刑提请不当255件,确保减刑案件的高质效办理,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