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国东
最高检党组提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不能当作“口号”喊喊。要深入思考怎样才能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怎样才能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怎样才能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案件的高质量既是办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优化司法管理举措,构建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的司法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准确理解和精准适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依法尊重检察官的主体性,强化检察履职的事中事后监管,合理运用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引导检察人员将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加强本地化运用,绘制案件质量评价的“神韵”。司法管理的求真务实就是要守护检察履职为民的初心,追求公平正义的核心。如果单纯以数据指标排名作为案件质量评价标准,容易导致检察办案失实、司法管理失真。2023年3月,最高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修订后的《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特别强调,完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基础是信息系统,核心是指标体系,关键是考核应用,这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具体而言,在加强评价指标的本地化应用方面,可考虑通过设置黑白名单对指标进行适度细化,更好地发挥其宏观指导、综合评价、辅助决策等功能,在调动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同时,有效遏制“数据内卷”。
一方面,列举案件质量评价白名单指标,选取核心评价指标勾勒出检察履职的基本画像,该画像应为水墨画,画出神韵。这些指标侧重类案监督、全面履职监督。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常态化、高质量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并结合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机制,全面、客观、准确监测白名单指标运行情况,及时纠偏。另一方面,动态监测案件质量评价黑名单指标,即异常指标,围堵脱离司法规律的数据内卷。比如,针对辖区内公安机关在一个考核年度多次出现的赃证物品扣押不当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情况,在检察官制发第二个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该指标转为灰名单,从而督促检察官结合实际情况变化监督方式,制发类案监督文书,开展专项治理。
“正向激励+反向审视”,全面准确落实案件质量评价。把精力聚焦于检察履职的事中事后监管上,引入“数据+监管”的监管理念开展正向激励,通过反向审视,有效提高司法管理的精准度、强化管理的威慑力。
正向激励,引导检察人员充分履职。要站在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的高度,准确把握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背后的司法理念、司法价值、司法规律。对于检察官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还及时追捕、追诉,制发检察建议等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予以正向激励,尤其对能够强化法律监督刚性的类案监督、优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等,予以鼓励。同时,上级检察院要加大对下级检察院法律监督全要素评比的力度,比如加强综合履职案例评选活动,对于能够真正从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出发,加强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的予以表彰,正面引导检察人员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推进“四大检察”高质效融合发展。
反向审视,督促检察人员全面正确履职。持续推进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深化每案必评、智能化评查,重点关注检察人员司法办案是否全面、正确。在全面履职方面,关注是否存在应该发现的法律监督线索没有深入追查,应该制发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没有制发等情况。在正确履职方面,要加强对异常指标项目进行反查,对于在反向审视中发现存在就案办案、办“凑数案”等情况的,给予负面评价。
“深挖数据+合理运用”,案件质量评价结果效应最大化。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能实现对一院、一区域检察案件办理的一个基本画像,反映决策是否正确,机制是否健全,程序是否正当,能力是否适应。最高检党组强调要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机制,定期在检察长的主持下,开展检察统计数据分析研判。因此,在司法管理中,要夯实检察业务数据质量,提升重点围绕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进行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分析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服务领导决策;要与司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评价相结合,监测放权后案件质量变化情况,作为领导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和手段,通过对办案数据的监测,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此外,需合理运用评价结果,正确处理与检察官考核的关系,政工部门、业务部门、案管部门要在指标设计上加强沟通协作,有效发挥二者的不同功能,防止简单结合甚至混为一谈。
总之,要规范司法管理的运行范围,优化案件质量管理运行机制,营造更加尊重司法规律、求真务实的履职环境,通过正向激励和反向审视进一步调动检察官依法能动履职的积极性,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初心、司法公正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