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应当汲取仁政司法传统之精华,将其与检察工作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仁政司法传统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的创新性发展。传统仁政思想构成检察文化建设的“本土资源”,其中的优秀因素经过重组与改造,可以创造性地转化为现代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从而将检察文化建设融入高质效检察履职,在法律监督中彰显检察文化力量。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源泉。仁政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可谓我国古代国家治理学说的集大成者。在当代,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应当继承传统仁政思想中的司法理念,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推动检察工作能力和办案质效的提升。
传统仁政思想中的司法理念
中国仁政思想源远流长。西周统治者提出“明德慎罚”,主张“先德后刑”,为后世仁政学说的发展铺垫了底色。孔子学说的核心就是“仁”,倡导以“仁”施政,为政以“德”。孟子继承了孔子的“仁学”,提出了更为系统的“仁政”思想。他说:“君行仁政,斯民亲其上,死其长矣。”仁政是一种广义上的国家治理学说,并非纯粹的司法理念。但在我国古代,司法是国家治理的必然组成部分,因此,仁政自然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由此形成了仁政司法传统。围绕“仁”这个核心,仁政思想对司法官提出了多重具体要求。
有仁心。所谓“仁心”,可表述为孟子的“不忍人之心”。孟子说:“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这种“不忍人之心”是源自人的天性中对遭受痛苦者的恻隐之心,亦为人之本心。孟子举例说:“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内有仁心,外修仁行,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成为仁人君子,于司法中才能真正做到法中求仁。
奉仁道。“仁”的实现之道是“仁道”。仁道是儒家处理个体、社会、自然及其相互关系的核心价值和指导原则。如果说仁心归属于个体的品质,那么仁道则体现为普遍的社会准则。所谓仁政,是基于仁道的仁人政治。奉仁道是指经由司法活动,仁的价值得以广泛推行以构建理想的社会,最终达到“天下归仁”“仁覆天下”的境界。仁道有着丰富的内涵,“忠恕之道”是其内核要义。奉仁道者一定会重视民心民生,所以“保民”“利民”“贵民”等理念都建立在仁道基础之上;而在司法实践中,诸如“哀矜折狱”“治狱先宽”和“论罪原情”等司法原则也都是仁道的自然衍生。
施仁德。“仁”的核心在于“仁德”。为了实现“天下归仁”的理想,司法官只会依法办案是不够的,还要善于在办案中施行道德上的教化。孔子云:“不教而杀谓之虐。”孟子云:“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荀子亦云:“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这是强调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罪犯,更在于促进社会整体道德水准的提升,因此,法律的适用其实是仁德的施行,二者互为表里。在古代西方国家,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教权威来奠定法律的正当性基础,而在我国古代,儒家思想试图为法律的制定与施行提供合乎理性的道德权威。
为仁者。仁道在个体身上的彰显则造就“仁者”。在儒家思想中,仁者代表了能够践行仁德的完美人格。仁人的另一种表述是“良”或“圣”。《尚书·吕刑》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西汉宗室刘安云:“故法虽在,必待圣而后治。”古代先贤从不同的侧面描述“仁者”所应具备的素质。诸葛亮云,“吾心如秤,不能为人作轻重”,说的是司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案;董仲舒云:“至清廉平,赂遗不受,请谒不听,据法听讼,无有所阿”,说的是司法人员应当清廉刚正、不徇私情;孔子云:“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说的是司法人员应当谨慎用刑、感化为本;墨子云:“赏当贤,罚当暴。不杀无辜,不失有罪,”说的是司法人员应当明察秋毫、不枉不纵;孔子云:“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所说的正是“仁者”对于推行仁政的重要性。
仁政司法传统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的创新发展
文化在人的行为中展现,同时又反过来塑造人的行为。建设检察文化的最终目的之一在于营造检察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认同和信任。仁政司法传统强调司法机关应当以公正、善良、仁爱的态度对待诉讼参与者,注重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民众。这种理念对于建设具有良好形象、深受人民信任的检察机关至关重要。
检察文化建设可以从仁政司法传统中汲取丰富的养分,具体包括:其一,以办案引导善治。仁政之“政”意为治理,以“仁”为治的结果必然导向良善的以人为本的治理。因此,将传统仁政司法理念引入检察文化建设,要求检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仅要追求案件的合法公正,而且要将检察工作置于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背景中。高质量的检察工作应当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其他机关的紧密联系,推动社会问题的根本解决,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其二,亲民爱民,展示法律温度。仁政司法传统强调善良仁爱,以人为本。这要求检察人员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更要在办案中树立“仁爱”形象;既要保障诉讼参与者的知情权、辩护权、辩论权、申诉权等一般性权益,又要关注弱势群体的特殊权益保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其三,融通法意与人情,促进社会和谐。仁政司法传统要求法中求仁,需要在“一定之法”与“宽仁之心”之间寻找恰当的尺度。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善于运用“法断”与“情断”相结合的办案思维。一方面,通过严格司法,实现法的形式规范性;另一方面,融情于法,实现法的实质合理性,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之目的,在全社会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其四,寓教于法,用司法导人向善。这要求检察人员在办案时,不能仅是被动的法律适用者,还需要占据道德制高点。刑罚的目的在于彰善瘅恶,而不是一味地进行处罚,要将善良观念与法律意识以引导灌输、潜移默化的方式转化为人们的思想。其五,守身持正,做司法上的“仁者”。作为司法机关中的一员,检察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专业能力,更应当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修养,成为司法上的“仁者”,既要在社会上树立廉洁公正的形象,又要展示真诚关爱的侧面。
值得指出的是,传统仁政思想是在古代社会环境下形成和发展的,其与现代法治精神多有不合之处。例如,其人治色彩很强,“遇仁焉者,则为之婴儿;遇不仁焉者,则为之鱼肉”;又如,它具有克减乃至压制公民权利自由的倾向,以致“伤损国民自动自治之人格”。因此,当今需要对传统仁政思想进行创新性发展。早在1939年,毛泽东就曾提出“大仁政”观点,即“有益于大多数人的思想行为谓之仁”,主张将仁政学说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这对于传统仁政理念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指导意义。
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应当汲取仁政司法传统之精华,将其与检察工作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实现仁政司法传统在检察文化建设中的创新性发展。首先,仁道或仁德的内容应当实现现代化的转换,剔除封建“慈爱孝悌”思想的糟粕成分,将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起来。其次,仁政司法应当置于现代法律体系之内,检察官应当在法律框架之内行使裁量权,避免无原则的法外施仁。最后,仁政司法还应当与现代权利保障理论相统一,以尊重诉讼参与者法定权利为底线。仁政司法的施行可以超越权利保障的范围,但不可以折损他人权利为代价。总之,传统仁政思想构成检察文化建设的“本土资源”,其中的优秀因素经过重组与改造,可以创造性地转化为现代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从而将检察文化建设融入高质效检察履职,在法律监督中彰显检察文化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