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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毒油条”牟利,刑责民责都要担
2024-05-24 09:33: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2年,我办理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让我至今难忘。面食店油条竟然添加超标铝,口感好的背后却是公众健康堪忧。最终,制售“毒油条”的面食店经营者,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生产、销售“毒油条”,既对消费者人身健康构成严重食源性危害,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要担责,民事也要担责。我院综合分析研判后,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提出该案被告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42750元及公开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建议。

  我通过查阅刑事案卷、现场走访调查等方式固定证据,查明了违法事实。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告对取证工作不理解不配合,情绪激动地说自己已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再负民事责任。后经我耐心释法说理,其情绪渐渐稳定,表示可以公开道歉,但因经济困难,缴纳不起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随后,我院将相关情况向本溪市检察院进行汇报,两级检察院共同走访调查,发现被告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属实。走访调查期间,被告又因意外受伤,短期内失去了劳动能力。为实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目标,检察机关会同本溪市中级法院、本溪县市场监管局、被告所在地镇政府多次会商制定执行方案,最终决定由被告承担公益性岗位劳动,以实际劳务报酬折抵惩罚性赔偿金给付责任。

  【民法典链接】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

  【以案释法】

  被告销售的食品有害,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当无人起诉被告维护公益时,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有权代表那些购买过有毒有害食品的不特定多数人,对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办案中,检察机关在主张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后,实事求是地直面赔偿义务人经济能力和赔偿能力有限问题,主动作为,寻求最佳执行方案,通过让赔偿义务人参加公益性岗位劳动的方式替代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既兼顾了法律责任承担的严格,又考虑了当事人履行能力薄弱的现实问题,真正做到了法理情交融,让司法更有温度。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