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一笔赔偿款已经收到,我现在正往甘肃运货。”5月21日,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的被害人赵某进行电话回访,询问赔偿协议履行情况,赵某告诉检察官赔偿款已到位,他终于能安心去外地运货了。
2023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夏某酒后驾车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越野车发生碰撞,后继续驾车前行,又与赵某停放在路边的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发生火情,夏某逃离现场。
2023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以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卷宗时发现一个细节,夏某在造成火情后逃离现场,致车辆及车中货物被烧毁,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发时间为凌晨,街边商铺均已关闭,现场车流量、人流量较小,厢式货车中的防水浆料非危化物、无爆炸性,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财产损失价值未达到30万元,故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夏某的辩护人认为夏某仅构成危险驾驶罪。
为了精准指控犯罪,恩施市检察院决定让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从案发现场周围环境、消防处置情况、防水浆料有无爆炸性等方面,进一步查证该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危害后果,并补充报警证人证言及小区物业、街边商铺的证人证言。
2023年12月8日,检察官实地走访了案发现场,发现案发现场靠近机场、居民区,有一条在修道路,附近住户证实听见了两次爆炸声。
经全面搜集、梳理证据后,该院认定,夏某存在两次连续性撞击行为,在现场发生火情后,为逃避罪责逃离现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大火将夏某驾驶的车辆烧毁,将厢式货车及装载的420桶防水浆料烧损,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共计12万余元,虽未达到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财产损失标准,但其行为已达到与放火的危害性相当程度,且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1月23日,检察官向夏某及其辩护人详细阐述夏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夏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在检察官的劝导下,夏某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同日,该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夏某提起公诉。
2月2日,法院经审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