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由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办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机制的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举办。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中央和地方实务部门的代表,以及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参与了此次会议,围绕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保护与救助机制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实体法问题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翻新快、隐蔽性强、打击难度高,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触网愈发便利化、低龄化,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愈发严峻。加之未成年人心理脆弱、不成熟的天然特性,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问题亟待管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立法体系亟须重构,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全面成熟的法治保障。与会专家主要从四个方面展望了构建路径。
一是革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概念界定。目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基于既有传统性侵害犯罪的集合体概念,致使部分新型、隐性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无从规制。有专家主张,引入性剥削概念,以更大的涵盖范围来界定、处理和应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这不仅可以扩充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范畴,而且便于推进法条的衔接以及办案机关的认知协同。也有专家指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公共场所当众”应作特殊理解,不强制要求在场人数,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限制性因素。
二是拓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入罪边界。隔空猥亵行为已经入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圈呈现扩张的发展趋势。对此,有专家以隔空猥亵行为为例,指出将隔空猥亵直接认定为强制猥亵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与传统猥亵行为作区别化处理,可参考域外经验单独设立“儿童淫行罪”,绕开传统性侵害犯罪强制与否、物理限制等争议,将隔空猥亵等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合理纳入儿童淫行犯罪并予以规制。有专家进一步指出,现行犯罪圈扩张尝试稍显保守,可突破传统性侵害犯罪之局限,新增性引诱未成年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同时构建“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阶梯式惩治机制,将打击端口前移,强化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
三是明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出罪路径。在积极预防性刑法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指导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将持续提升,同时不可忽视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人权的实质保障,以及畅通合理的出罪路径。有专家建议,除考虑未成年人双向保护、扩大“两小无猜”条款适用范围外,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积极掩盖自己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完全不具备认知被害人系幼女条件的“恋爱型强奸”,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四是扩充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责任主体。以未成年人淫秽色情制品的传播为例,通常包含制作者、组织者、持有者、观看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等多元主体,而我国目前更多聚焦于制作端的处置,相关传播链条上游组织端或下游持有端均缺乏相应规制。有学者主张,全程化打击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链条,全面化管治参与主体,尤其是平台提供者更应承担儿童淫秽制品的监管、删除及报告义务。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法与证据法问题
一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程序规则。相关程序设置在实现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双向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和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第一,关于一站式取证及相关机制。我国目前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建设成效明显,但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缺乏适用程序和制度规范、办理案件数量偏少、一次性原则落实不理想等问题,应从专业队伍建设与办案专门化、充分发挥侦查协作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第二,保障被追诉人的质证权。与会专家提出可以参考挪威做法,与我国一站式机制相结合,通过间接询问的方式,由法官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同时加强法官的关照义务,对询问内容加以限制,以平衡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作证保护与被告人质证权保障之间的冲突。第三,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均需要心理、社工等专业力量支持,此类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影响、在法官审查判断中的作用等尚不明确,有待制度研究和规则细化。第四,在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中调整相关制度规则。现行刑事诉讼法围绕未成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设置专章,此次修改需要重视未成年被害人的相关权利保障,调整合适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在场的关系,对参与刑事诉讼的未成年人实现双向保护。
二是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据和证明问题。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存在证据单薄、证明力不强、过于依赖言词证据、“一对一”证据困境等问题。对此,与会专家就证据证明问题进行诸多讨论。第一,提升侦查阶段言词证据的取证质量。一方面,与会专家肯定了一站式建设和未成年人询问指引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应当继续开发询问工具、设计培训方案,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性,引入儿童心理专家,以应对现行儿童询问中存在的使用暗示性询问方法、取证不够细致等问题,同时也应当重视全程录音录像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应当关注性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研究设计审讯方案,以应对犯罪嫌疑人易翻供的难题。第二,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明问题。在证据采信方面,要适用综合情境认定原则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在证明标准方面,不能降低法定证明标准,应当转变办案观念,破除传统印证规则的束缚,采用最佳解释推理方法选出最佳假说,强调事实判定者的内心确信,实现排除合理怀疑。
三、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与救助问题
一是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与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应当设计专门程序,坚持专业化、以儿童为本、多焦点化等理念。第一,提升引入社会力量的专业性、及时性、有效性。目前外部专业力量介入普遍较晚,心理救助与家庭教育指导支持不足。除了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外,应当继续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培育成熟的社会支持体系,加强心理咨询师、社工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相关部门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形成个案化、专业化的救助流程,避免二次伤害。第二,细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实践中,证明因果关系较为困难,难以判定精神损害以及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审判可参考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客观危害结果、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核心标准,以及案件具体情节、行为人及被害人具体情况等个案化辅助标准,合理确定民事赔偿数额。第三,强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隐私权保障。除新闻媒体不当报道、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外,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线上存储和传播现象更为严峻。立法上应进一步完善平台法律责任层级设定,推动平台构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掘、提示、阻止传播、销毁等防护机制。第四,加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专项法律援助。推动法律援助队伍与司法机关联动,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者及时介入。
二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强化部门联动,各部门形成合力。第一,加大相关机制落实力度。公安机关侦办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要落实“一案四查”制度,司法机关要建立“强制报告制度”与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分析报告机制,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移送相关违法犯罪线索,从事后治理转向事前预防。第二,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系统性和针对性。除了采取线上开发防性侵害课程、线下宣传进校园等措施外,各单位应持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以提升未成年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