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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毒品犯罪,一个也不能少
2024-06-25 09:19:00  来源:检察日报

  毒品一日不除,禁毒一日不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自主研发毒品犯罪网状打击与治理平台,及时发现、有力追诉毒品犯罪漏罪漏犯效果显著。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湖北调研时听取这一工作汇报后,强调要创新监督方式,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线索发现、识别、分析、处置等能力,统筹用好自行补充侦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等机制,促进提高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

  窥一斑而知全豹。加强侦查监督,防止漏罪漏诉;强化审判监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一案双查,让毒资洗钱犯罪无所遁形;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线索发现能力……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断加大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加强侦查监督

  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

  毒品犯罪隐匿性强,往往涉及链条多、人员广,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在办案中注重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及时追捕追诉漏罪漏犯是检察机关给出的答案。

  2022年,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对取保候审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毒品案件进行专项监督,在阅卷审查翁某贩卖毒品(大麻叶)案时发现,翁某曾因吸食毒品“邮票”(含有麦角二乙胺成分的纸片)被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翁某的上家何某因贩卖毒品“邮票”被法院依法判决。然而,检察官在梳理翁某的微信转账记录时发现,翁某存在收取多人转账后再向何某转账的情况,可能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没有查清。

  “翁某买卖毒品‘邮票’都是在线上进行,后通过快递形式寄递,全程人货分离,给取证带来困难。”承办该案的姑苏区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副主任胡舒琼告诉记者,为摸清整个犯罪链条,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翁某的转账记录深查。最终,遗漏的两起翁某贩卖毒品“邮票”的犯罪事实被查明。

  与此同时,胡舒琼在梳理翁某的讯问笔录时发现,翁某与方某有共同贩卖毒品大麻叶的事实,侦查机关却仅以方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对方某贩卖毒品事实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方某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

  重新梳理、查清犯罪事实后,翁某共涉嫌两次贩卖毒品大麻叶、两次贩卖毒品“邮票”。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翁某提起公诉后,今年1月25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这是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活动监督,及时追捕追诉毒品犯罪漏罪漏犯的一个缩影。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立案监督2200余件2300余人;纠正漏捕1300余人;纠正移送起诉遗漏罪行1000余人,纠正遗漏同案犯2400余人。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不能仅限于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要对电子物证检测报告作全面、仔细审查,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规范固定证据。”胡舒琼告诉记者,一些窝串案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到案时间不一、管辖等原因,被分案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要注意审查关联案件,防止漏罪漏犯。

  强化审判监督

  检察机关抗诉后翻供者被加重刑罚

  2020年11月8日,梁某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出发,驾车前往陕西省府谷县购买毒品。此前,他多次伙同孙某、郭某前往该地购买毒品,而后贩卖。这一次,没有以往的“幸运”,梁某在返程途中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9.81克。后孙某、郭某均被抓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检察院以孙某、郭某、梁某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庭上,梁某对其中一笔犯罪事实(2020年10月两次贩卖、运输40克毒品)当庭翻供,郭某三缄其口。一审法院认为,仅有孙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未对该笔事实予以认定。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依法提出抗诉。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支持抗诉,并成立专门办案组补强该案证据。

  “我们发现,孙某的微信转账明细存在一定规律。大额资金支出每次约为4万元,均与每次购买20克毒品价格对应,且与他们多次前往府谷县的时间一致。小额收入的金额多为300元、500元,恰好对应贩卖一小包毒品的金额,且都出现在购买毒品后的一段时间内。”鄂尔多斯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杨丽琴告诉记者,在法院未认定的这笔犯罪事实中,孙某有两笔4万元的大额支出。行车轨迹显示,2020年10月,三人两次到达府谷县的时间、地点,与梁某、孙某此前供述去府谷县购买毒品的时间一致。

  对于梁某当庭翻供,称“不知道贩卖的是毒品”的辩解,办案组对梁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提取,证明其对贩卖毒品的主观明知。面对郭某的“零口供”,检察官向其出示了他前往府谷县行车轨迹的照片,及梁某大额支出最终均转入其银行卡的证据。转账明细与行车轨迹相互印证,起诉书中指控的三名被告人在2022年10月贩卖、运输40克毒品的事实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2023年4月,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了一审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对三名被告人量刑部分给予改判。

  “除针对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外,检察机关针对毒品犯罪案件中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也通过审判监督给予纠正。”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第五办案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了河北省沧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贩卖毒品案。

  2022年12月,沧县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郑某、谢某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虽然确认了谢某存在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但未对扣押的赃款作出处理,严重违法。裁判文书也未对郑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的情况予以表述、认定、计算,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沧县检察院向沧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沧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2023年7月6日,沧州市中级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沧县法院重新审理。经重新审理,法院支持了沧县检察院的全部抗诉事项,目前判决已生效。

  记者了解到,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二审和再审抗诉390余件,已发回重审或改判270余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对170余人改判加重了刑罚,对20余人改判减轻了刑罚,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一案双查

  让涉毒资洗钱犯罪无所遁形

  毒品犯罪往往获利不菲,因此,加大对毒品犯罪“下游”洗钱犯罪的打击,是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重要一环。

  2023年7月,最高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大涉毒资产查处力度的通知》,指导各地检察机关加大涉毒资产查处力度,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如今,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开展“一案双查”,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已成为检察办案的常态,并取得显著成效。

  在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尼某、魏某贩卖毒品案时发现,被告人利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号收取毒资后,转移继续购买毒品和用于个人消费,涉嫌自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涉嫌自洗钱犯罪重要证据。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二人数罪并罚。

  在海南,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审查杜某贩卖毒品案时,发现杜某通过微信转移毒资给李某的行为可能涉嫌洗钱犯罪,后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初查,并充分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引导公安机关取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杜某、李某的行为构成洗钱罪。

  在四川,遂宁市检察院在办理白某兵、周某平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对接研判,对洗钱方式、交易批次及具体数额等关键证据进行全面取证,最终,一案起诉7人洗钱犯罪并获法院支持。

  “毒品犯罪是图利型犯罪,只要收益还有期待或者收益能转化为合法财产,潜在行为人就有犯罪动机,不利于打击毒品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包涵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打击毒品犯罪中开展“一案双查”,对毒品犯罪“下游”犯罪严厉打击,能从根本上削弱潜在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再犯罪能力,实现全链条打击毒品犯罪。

  “当前,我国禁毒形势整体向好,禁毒工作成效显著,但也面临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犯罪手段更加隐蔽等新难题。”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厅长元明表示,接下来,检察机关在对毒品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的同时,也会向数字检察要生产力,研发、运用更多毒品犯罪案件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深挖毒品案件线索。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毒品工作合力,推动禁毒工作向纵深发展。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