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入职以来,我一直在轻罪检察部门,回顾履职过程,是一个个“小案”完成了我的成长拼图。在这些“小案”中,有一起故意伤害案让我印象尤为深刻。
2021年8月初,时令正值大暑,炎热的三伏天让人的心情变得焦躁起来。老刘是北京某小区的一名保安,因为小矛盾与小区业主小张大吵了一架,小张说了很多难听的话,让老刘很没面子。当天下午,老刘叫住了正要出门的小张,并将其带到保安岗亭侧边的一个监控盲区,在那里往小张脸上打了一拳,在一旁等车的小李听到呼救声后前来制止。但是,老刘的这一拳让小张左眼眶骨折,后经鉴定小张为轻伤二级。
和许多轻罪案件一样,这个案件的事实比较简单,就是老刘把小张打成了轻伤二级,但事实简单并不意味着事实认定就容易。案件被移送到我院审查起诉后,我们经审查发现,案件的几个关键证据都存在问题。一是老刘没有做过一次有罪供述;二是案发现场是监控盲区,打人过程没有被完整记录下来;三是证人证言方面,虽然证人小李说案发时他就在小区门口等车,确实目睹了整个过程,但是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结果却显示,证人的视线被保安岗亭挡住了,根本看不到案发现场。这意味着小李的这份证言可能根本就没有证据能力。
犯罪嫌疑人的无罪供述,没拍到案发过程的监控录像,还有证据能力存疑的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已然将整个案件推向了存疑不起诉的边缘。
怎么办?我们想到了心理测试。在征得同意后,我们对老刘进行了心理测试,为了对比,我们还对被害人、证人进行了心理测试。测试结果完全在意料之中,对一些关键问题比如有没有打人,老刘说谎了。测试结果虽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它增加了我们的内心确信。
紧接着,我们把审查重点放在了监控录像上。思考了很久,我们突然想到,虽然监控是“睁眼瞎”,但它不是“聋子”呀,犯罪现场距离监控摄像头并不远,它有没有可能“听到”现场的声音?沿着这一思路,我们戴上耳机一遍一遍地听监控录像中的音频,但很遗憾,由于现场声音太小,再加上噪音太多,根本听不清声音的内容。人听不清,但是技术可以,没有放弃的我们立即向北京市检察院技术部门申请声像资料鉴定,对监控录像中的音频进行辨听。果然,案发现场的人物对话基本上被完整地还原了。这段对话,不仅帮助我们还原了老刘打人的真实过程,还印证了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提高了证据可信度。
最后,我们又把目光聚焦到证人证言的审查上面。如果真如现场勘验结果显示的那样,证人在当时的位置看不到案发现场的话,和双方此前都无瓜葛的小李为何要“谎称”自己目睹了全过程呢?
带着疑问,我们重返了案发现场。经过反复看监控录像,与证人沟通,最终确定了案发时证人所处的位置。这时我们才发现,其实保安岗亭并未完全阻挡证人的视线,证人可以看到案发过程。为了增强说服力,我们还还原了案发过程,并用摄像机代替证人的眼睛模拟了整个目击过程。后来,我们又与办案民警多次沟通,彻底消除了对这份证言证据能力的质疑。
经过这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我们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老刘的犯罪事实。于是在“零口供”的情况下,我院于2021年12月29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老刘提起公诉。2022年3月25日,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判处老刘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这个案件带给了我很多思考,比如检察技术的应用、亲历性审查的价值等等,但我想,更值得深思的是“小案”的证据审查问题。“小案”往往没有那么多复杂的证据,对证据的容错率也没有那么高,任何一个证据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案件陷入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之中,甚至得出不确定乃至错误的结论。这就提醒我们,在办理“小案”时,要更加认真地审查好证据,在现有证据存在疑问时,更要有勇气、有方法地去核实证据、补充新证据,用科学的态度守好证据这条生命线。
可能有人会问,“小案”都像你讲的那样复杂吗?犯罪嫌疑人都像老刘那样顽固吗?实际上,这种情况的确很少。在“小案”中,更多时候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家庭的家长里短、烟火寻常,是一个个普通人因触犯法律而表现出的懊悔、自责和挣扎。从这个视角看,司法过程不只是辨明是非的过程,更是理解、包容和治愈的过程。我们更应看到的是,“小案”也反映着更深层的社会问题,检察机关推进轻罪治理,就是希望能让“小案”成为撬动社会治理的一个支点,让“小案”发挥出超越案件本身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