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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听证为社矫对象外出“解困”
2024-08-20 09:58:00  来源:检察日报

  听证会现场。

  “我父母身体不好,因为看病欠了很多钱,全靠我一个人跑货运维持,货车是我贷款买的,经济压力特别大。如果不能出去,真是不知道该怎么活下去了……”7月23日,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检察院在对某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时,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向检察官说出了难处,并希望可以同意他经常性跨市、县活动。

  5月22日,高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于6月5日开始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高某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沈阳市,如确需离市,应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而高某是一名货车司机,经常性往返于沈阳、大连两地,其在某货运平台App上接取订单,此类订单时效性极强,难以提前预知并提交申请。

  得知高某的诉求后,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调查发现,高某的妻子长期居家照顾两个孩子,无经济收入;高某的父母身患疾病,正在接受治疗;高某的货运收入维持着全家生计。

  “高某在入矫后能够认真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社矫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主动汇报思想、工作及生活等情况,社区矫正情况良好。”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高某的表现予以肯定。

  为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7月29日,该院依法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及人民监督员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进行评议。听证会上,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批准其经常性跨市、县外出的申请。

  同日,该院依法向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区司法局依法批准高某的申请。收到检察建议后,区司法局审核并批准了高某的申请。

  下一步,该院将与社区矫正机构进一步沟通研讨,就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监管工作分类制定个性化方案,通过手机定位、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实现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放得出”“管得住”。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