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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部训令第二号》手稿
2024-08-21 09:28:00  来源:检察日报

  (图片提供:中央档案馆)

  这是《中央司法部训令第二号》(下称《训令》)手稿,收藏于中央档案馆。

  中共中央和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1935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设西北办事处。1937年9月,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

  1937年2月13日,司法部颁布第一号训令,确定建立和健全裁判部。同月22日,司法部又颁布了第二号训令,对第一号训令作了较大改变和补充。

  《训令》共六条,对审级制度、刑事执行、非常上诉、陪审员、检察员紧急指挥权等作出了规定,其中涉及检察的有:(1)审级制度确定为三级两审制度,省、县二级设国家检察员,最高法院则由司法部设立国家检察长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2)刑事案件的执行,由各级国家检察员将案卷及证据物件呈送司法部审核,核准后方可执行;(3)非常上诉,只能由司法部国家检察长提起,各级国家检察员及被告可以向国家检察长提出意见,请求提起非常上诉;(4)各级国家检察员及司法部国家检察长均由司法部制发国家检察员指挥证;在执行职务中,遇有急迫情形,可以指挥地方保卫队、红军保卫部武装辅助完成任务。

  《训令》体现了西北办事处时期司法检察制度的特点。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