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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履职实现“两个回归”的基本路径选择
2024-12-25 11:04:00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明确提出,检察履职要做到“两个回归”,即回归到办案基本职责上、回归到具体案件办理上。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明确要求,要深刻领悟“两个回归”的深意,立足刑事办案基本职能,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遵循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努力做犯罪的追诉者、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捍卫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勇检察长的讲话,讲明了刑检工作“是什么”,又讲清了刑检工作“怎么干”,既是认识论又是方法论。在认真学习、全面领悟基础上,我领会,刑检工作会议的主题是做到“两个回归”,给出的方法是做实“三个管理”,做实“三个管理”是刑检工作做到“两个回归”的根本路径,而“办”“管”“评”这“三字诀”是刑检履职实现“两个回归”的基本路径,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高质效的案件“办”好是前提。司法责任制确定“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既是办案主体也是责任主体。检察官被赋予包括捕与不捕、诉与不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违法情形纠与不纠等裁量权,这些都包含在每个案件的“办”字上,因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前提是“办”好。但刑检办案“基本功”强不强,则决定着检察官是否能“办”好每一个案件。比如,一名检察官入职经历短,办案经历特别是刑事办案经历更短,如果再缺乏任职前的系统培训,“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功”就显得“先天不足”,加之传统刑检工作发展中“以老带新”和“传帮带”做法得不到好的传承,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常识性错误,基本规范不清、基本程序不明,反映出对逮捕、起诉案件如何“审查”、如何在审查中监督、在监督中审查等认识不到位、思路不清晰,构建证据体系意识不强等。因此,提高检察官“办”的基本能力至关重要。

  高质效的案件“管”好很关键。案件决定程序从过去行政审批模式转变为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模式后,在有的地方存在审核管理责任却落实不够问题,从部门负责人到分管检察长的审核管理责任成为一项“软任务”,给检察官授权后更多的是“信任”,缺少“监督”容易使“信任”变成“放任”。加强每一个案件的审核管理很关键。为此,必须压实业务部门及负责人的审核责任,无论是谁决定均应建立起审核管理程序。该审核管理并非过去的审批决定,即不能随意改变检察官的决定,审核即把关。该审核管理程序,一方面要在检察内卷中落实下来,另一方面要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嵌入。

  高质效的案件“评”好也重要。抓实“三个管理”的基本方式也是有效方式之一,应当是评查。每个高质效案件,除了“办”好、“管”好,“评”好也很重要。近几年,质量评查主要依靠案管部门,有的地方办案人自评自查、部门抽查评查并未建立有效机制。案件自查评查、部门交叉评查在案管部门有限评查基础上更需成为常态。因此,建立检察官自查、部门评查机制势在必行。具体可考虑,适当延长卷宗归档期限,在装卷归档前完成自查,在检察内卷中放置自评表,作为案件办结的规定标准,倒逼检察官质量“回头看”。部门负责人应当定期对所有办结案件组织交叉检查或抽查,帮助检察官查漏补缺,再把质量关,对此也作为规定的程序嵌入卷宗,评查之后再决定是否按时归档,通过评查促进案件质量提升。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