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在我国生态保护政策中的定位经历了一个显著转变。上世纪五十年代,麻雀曾被视为农业生产的一个不利因素,一度被列入“四害”。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和生态保护意识的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麻雀在控制农田害虫、维持生态平衡方面的积极作用。2000年,麻雀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年调整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确立了其作为国家保护动物的法律地位。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