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3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拘役罪犯回家意味着罪犯要离开监管场所,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监管风险。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对适用这一法律规定多有顾虑,让第43条陷入了“沉睡”困境。
金某是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在看守所服刑。2024年5月的一天,金某所在公司负责人来到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称:金某收监执行时,未来得及办理工作交接。如今,项目到了竣工阶段,结算资料无法移交,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不及时处理将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允许金某请假处理相关事宜。
了解该情况后,检察人员第一时间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到看守所面对面倾听拘役人员诉求。我们多次提审金某,深入监区了解金某拘役期间的现实表现,并走访企业核实相关情况后认为,金某符合请假回家条件。
允许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请假回家,不但是法治文明的体现,更是司法善意的释放,我们坚信,这就是第43条蕴含的法治精神。
随后,我院协调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将拘役罪犯“回家权”事宜作为专项议题进行了商讨,达成共识。同时,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我院依法向看守所制发检察建议,让符合条件的拘役人员既能回得去,又能管得住。
在检察机关和看守所的共同努力下,金某依法获批回家。当天,我们开展了出所检察,向金某告知了请假外出的注意事项,金某很是激动,邀请检察人员一同去公司项目部。金某拿出项目结算文件给我们看,工程质量的最终验收,材料使用量、退库量的确认,农民工工资的审核发放都需要他签字,一天半的时间要跑着干完。我们一再叮嘱他,要抓紧干,按时回,做到遵纪守法。
是否还有和金某相似的情况发生,如何从个案办理实现类案监督?我院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推动建立拘役罪犯动态监督台账,同时,监督看守所制定相关配套规范。目前,该规范常态化实施,拘役罪犯均在规定时间内安全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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