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销售兽药的现象日益普遍。然而,网络销售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法律和监管问题。如何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更好地助推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堵塞监管漏洞,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亟须深入研究。
一、兽药网络销售中常见的违法行为与危害
一是无证经营。部分经营者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跨许可区域经营、异地库房发货、匿名销售未经许可或质量不合格的兽药等问题,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等规定,导致兽药来源不明、质量难以追溯,为假劣兽药流入市场提供温床,对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是向未提供兽医处方笺的买家销售兽用处方药。兽用处方药买卖需凭兽医处方笺,但在网络销售中无处方笺就可直接购买兽用处方药的问题较为普遍。个别经营者虽在说明页面提示消费者需提供处方才能发货,但实际上,即便消费者未提供处方,也会发货。这类行为容易导致兽药滥用,不仅难以有效治疗动物疾病,还可能带来动物药物中毒、耐药性增强等问题。
三是违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于缺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和有效监督,少数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兽药的商家并未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的要求执行相关规范标准。比如,为节约成本,存在将兽药与其他用品混存、不按要求存放等现象;为逃避监管,将临期或不合格药品拆零分装销售;未能提供科学有效的兽医诊疗服务等。
四是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人用药品通常具有见效迅速、价格亲民且利润可观等特点,个别经营者出于便捷或利益考量,无视规定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治疗。“人药兽用”系国家明令禁止,危害性极大,除可能对动物身体造成损害外,药物的滥用还可能加大动物疫情的控制难度,更有甚者会对周围的水体和土壤造成污染。比如海南省文昌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督促整治兽用处方药案,涉案兽药店和养殖户存在“人药兽用”现象,工作人员还在部分水产品中检测出禁用药物,涉案违法行为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健康,也对当地水产养殖业的声誉造成了严重影响。
二、办案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
一是调查取证难度大。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和跨地域性,违法主体身份隐蔽,增加了线索发现和固定证据的复杂性。兽药销售涉及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检察机关在识别违规行为、判断药品真伪及评估危害程度时存在技术壁垒。另外,经营者普遍存在销售台账记录不全的情况,这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准确追踪兽药的流向、销售数量等关键信息,给违法销售范围和规模的确定带来困难。
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监督依据不足。目前,关于兽药网络销售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未充分考虑互联网诊疗与兽药销售结合的特点,导致监管存在盲区。例如,《兽药管理条例》虽然对兽药经营有明确要求,但对网络销售平台的责任界定不明确;线上兽医诊疗资格认定、电子处方流转、处方开具流程及真实性核验监管等关键环节尚无具体实施细则,难以确保兽用处方药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对于新兴的网络直播带货、社群团购推广等新型销售模式应对不足,使得部分违法销售行为游离于监管之外。
三是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兽药网络销售领域行政监管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网信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职责划分不清晰,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易出现职责交叉或空白地带,导致监督对象难以锁定。例如,平台注册地、仓储地、消费地分属不同辖区,易引发多头管或都不管的推诿现象。此外,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缺乏,制约了监督效率。由于未能实现销售记录、资质审核等关键信息的实时互通,检察机关难以全面掌握违法行为的全貌。
三、办案思考和应对
一是准确识别公益受损类型。兽药问题可能引发多类型公益损害,需通过精准判定其危害性质与影响范围,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如果案件涉及兽药残留通过动物产品(如肉、蛋、奶等)进入人类食物链,并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威胁,则属于食品安全领域。如果案件主要关注的是兽药在动物养殖环节中的使用是否规范,及其对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则属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如果兽药问题不属于上述领域,而是对公共卫生系统构成威胁(如抗生素耐药性危机、传染病扩散等),则应纳入公共卫生领域。此外还可能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多种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需结合具体案情,从危害后果、法律依据和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判断。
二是推动完善规范。针对当前兽药网络销售监管中的法律空白和薄弱环节,要探索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平台规范。例如,平台可以设置更为严格的前置条件,消费者必须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或兽医处方,才能购买兽用处方药,确保处方药使用安全。此外,还应明确电商平台的审核责任,督促其对入驻商家的经营资质进行严格把关,并建立健全假劣兽药举报机制和快速反应体系。结合办案,推动此类规范性要求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或行业标准,为监管部门提供更清晰的执法依据,也为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指明方向。
三是科技赋能办案。在线索收集环节,通过大数据技术分析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用户评价以及投诉举报信息,快速筛查出异常交易行为或高频违规关键词,从而精准定位潜在违法线索,提升线索发现的效率和准确性。在调查取证阶段,通过对涉案交易记录、产品资质文件等关键信息进行上链存证,确保证据链条的不可篡改性,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此外,借助信息化平台,检察机关可实现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数据对接,实时获取监管信息和商家资质审核记录,为案件调查提供全面支持。
四是创新履职方式。要善用公开听证,提供交流平台,邀请各方代表参与,合力破解公益难题。要用好圆桌会议、磋商等方式,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增进沟通与互动,消除监管盲区,达成公益保护共识。要充分发挥“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的作用,吸收社会力量关注、举报、反映涉兽药案件线索,形成公益保护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