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宣告不起诉决定与送达行政处罚同日进行
2025-06-30 11:08:00  来源:检察日报

  “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代表你的行为不会受到处罚。接下来,由公安民警对你开展行政处罚工作。”日前,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闫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公安机关同步向闫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闫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今年2月14日,闫某在乘坐网约车时,趁司机不备将上一名乘客遗落的手机带下车后据为己有。经认定,该手机价值4900元。4月24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送丰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闫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归还了手机,自愿认罪认罚。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丰台区检察院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同时该案符合进行行刑反向衔接现场行政处罚条件。依托该院探索建立的行刑反向衔接同步行政处罚机制,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进行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审查。

  该院行政检察部门承办人审查案件后,认为涉案手机价值较大,有对闫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必要,遂提出应对闫某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并主动与公安机关进一步沟通交流。

  近日,丰台区检察院对闫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过程中,我们探索建立了三个‘当日必达’的不起诉案件行刑反向衔接速裁程序:不起诉决定案件当日完成检察机关内部移送,由刑事检察部门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在与公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后,实现检察意见当日送达;公安机关同意作出行政处罚的,在宣告不起诉决定的当日同步作出行政处罚。”丰台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菅森介绍,该程序有助于避免涉案人员反复到案,为高质效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搭建起“高速路”。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