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已经不抱希望,没想到还是等到了公正的执行分配方案,现在我们的生活也逐渐好起来了。”日前,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高金凤在对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回访时,当事人张女士说。
从拿着胜诉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被拒绝,到参与分配情况发生逆转,检察机关是如何通过依法监督,保障了债权人张女士的平等受偿权利?这一切还要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说起——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遭拒
2019年4月26日,固始县法院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29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赵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20年1月3日,固始县法院进行执行立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有一套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遂查封了该房屋。同年5月27日,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
2024年3月19日,在赵某的申请下,固始县法院恢复执行,并于今年3月12日裁定拍卖被查封的房屋,司法拍卖价格为42万元。流拍后,法院于4月30日再次裁定拍卖该房屋,司法拍卖价格为39万元,结果又一次流拍。
周某不只欠赵某的钱,他还欠张女士的钱。2024年3月15日,固始县法院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女士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4月28日,固始县法院进行执行立案,于同年10月2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既然周某名下有房产,他也欠我的钱,我也应当参与分配。”今年4月,当张女士向固始县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时,法院却不予受理。
“法院这样做合理吗?”4月27日,她走进固始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查明事实制发检察建议
“我们通过查阅卷宗,实地走访调查及询问当事人,认为张女士已经取得对周某的执行依据,并在法院处置案涉房屋前向法院提出了参与分配申请。同时,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因被执行人周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可以认定她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高金凤介绍说。
固始县检察院经过调查,还发现了法院执行活动存在三处问题:一是赵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案涉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况下,法院未及时拍卖、变卖或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直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的规定,该案在恢复执行后超过6个月的期限仍未执结;三是张女士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在法院处置案涉房屋前提出参与分配申请,法院应当受理而未予受理。
今年5月7日,固始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法院制发了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申请人张女士的参与分配申请依法予以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案件。7月28日,固始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受理了张女士的参与分配申请。案涉房屋经第三次拍卖流拍后,被以35万元的价格变卖,扣除相关服务费后,张女士和赵某各分得15万元。因案涉房屋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余下的钱款作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人维持正常生活的费用。
释法说理解开当事人心结
张女士如愿参与了对执行款的分配,本来事情到此就该结束了,可她心中依然充满疑问:“周某欠我50万元,欠赵某29万元,为何我俩都分得15万元?我应该多分才对呀!”
本案中,赵某作为第一个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人即首封债权人,他该增加分配比例吗?对此,高金凤解释说:“在不损害优先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首封债权人在参与分配中是否应适当多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
固始县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分配,但在司法实践中,若首封债权人对查控财产有实质性贡献,部分法院会允许适当提高其分配比例。本案中,首封债权人赵某提供了周某的房产线索,所以适当提高了其分配比例。
“首封债权人花费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理应提高其分配比例。这样做既体现了付出与回报之间的正比关系,也体现了司法公正。”对于司法机关的解释,张女士表示认同。
“检察机关在办理同一被执行人涉多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案件时,可围绕执行总标的额、债权性质、查封顺序、被查封财产价值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在被查封财产具有可执行性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当建议执行法院恢复并合并执行,及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高金凤说,“本案中,张女士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并在法院处置案涉房屋前提出了参与分配申请,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后即应受理。检察机关对于法院不予受理参与分配申请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保障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