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政策能准确区分“一时失足”与“惯性失信”、精准识别“客观困难”与“主观恶意”时,它就不再是冰冷的规则,而是有温度的制度。
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政策明确,在2020年至2025年期间,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且在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还清的,相关逾期信息不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予以展示。政策发布后,有人担心:“这是不是对失信行为‘网开一面’?会不会削弱信用约束?”也有人欢呼:“逾期污点能消除了。”
事实上,仔细分析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后能确认,它既不是对失信的纵容,也不是对规则的松绑,而是一次关于信用惩戒如何更加公正、信用救济如何更加合理的制度探索。要理解政策深意,不妨从“温度”与“严度”两个维度来观察。
先说“温度”。信用惩戒的目的是什么?是让失信者永远背负“原罪”,还是促使其改正行为、重建信任?答案不言自明。过度惩戒不仅无法实现制度目的,而且适得其反,可能产生“破窗效应”。假如一个人因短暂困难而使小额逾期,即便事后积极履约,仍然要面临无法挽回的长期惩戒,这种情况下,他很容易丧失守信动力,甚至还会产生负面示范效应,导致更多人事后放弃主动履约。
惩戒不是目的,重建信任才是。给确有困难但积极履约的人以改过机会,正是对信用体系的理性维护。当政策能够区分“一时失足”与“惯性失信”、能够识别“客观困难”与“主观恶意”时,它就不再是冰冷的规则,而是有温度的制度。
当然,“温度”绝不等于“纵容”。从“严度”看,为体现对失信行为的精准识别,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通过三方面界定“可修复的失信”。在金额上,1万元的界限区分了逾期情况的小额困难与大额恶意;在时间上,强调特殊时期,是对疫情等客观环境变化的理性回应;在态度上,将足额还清作为前置条件,用以评估主观恶意程度。也就是说,小额设定防止大额逾期滥用规则,尚未结清债务的不予修复,“一次性修复”有明确时间限制。这些严格的条件限定本身就是对政策严肃性的坚守,也清晰划出了底线——信用修复是对改错者的信任重建,而非征信洗白、债务豁免。政策包容是为了促进行为纠偏,而非为逃避责任提供便利。对恶意欠债、拒不履约的失信者,惩戒的刚性不会因此松动。对确有困难、知错即改的个人,救济的通道理应畅通。
值得一提的是,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明确“免申即享”,意味着从技术层面实现修复的自动处理,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也不需要第三方代理。所以,任何以该政策名义索要钱财、索取信息的行为都是诈骗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和监管,防止制度善意被曲解利用,让好政策真正惠及需要的人。让愿意改正的失信者能及时获得信用修复机会,不因一次失误陷入长久信用困境,这样的信用体系才是有生命力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