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案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官在办案中经常会遇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重大作案嫌疑,虽然现有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但案件又具备非常大的取证空间,私下里我们都将这类案件称之为“夹生案”。如何把“夹生案”办成“熟案”,通过有效的监督、补正形成完整证据链,考验着我们每一名检察官的专业、责任和担当。
2025年4月21日,某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院内的电缆多次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过蹲守于4月29日晚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王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与其一起盗窃的还有张某。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提供的地址将犯罪嫌疑人张某抓获,张某到案后拒不认罪。供电公司的监控视频显示,有两个人影进入供电公司院内,但无法看清人脸。经查,张某有多次盗窃前科,是盗窃惯犯,公安机关遂认定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7月21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
该案有同案人指证、有监控视频,且张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可以说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但作为法律人、一名检察官,认定张某参与盗窃的证据明显是有缺口的。首先,其不认罪;其次,不能确定监控视频中的人是张某;第三,前科不能直接证明当前犯罪行为本身。
我们在审查证据后,准备从细节入手展开审查工作,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指控犯罪。经讯问王某,其称与张某在每次盗窃的当天或者前一两天都会通电话约定好见面的时间、地点,盗窃后的次日早上其将盗窃的电缆卖到废品回收站后会开车带张某到南关羊汤馆喝羊汤并与张某分赃,然后张某再打车回平度。
为印证王某的供述,我们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张某手机通话记录以及张某由山东莱州到平度乘坐的出租车。经查,3名出租车司机均证实张某于案发当日乘坐其开的出租车从平度到莱州,并于案发次日从莱州南关羊汤馆打车到平度;张某与王某的通话时间均发生在案发当天或者前一日,且有一次案发前王某通过微信给张某发送过约定位置;通过分析手机基站信号,发现案发当日张某手机的基站信号多次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废品回收站的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次日王某开面包车拉着电缆前去销赃,上述所有证据均能够与王某供述相印证,形成统一、完整的证据链条。2025年7月27日,我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于8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所有的案件都要经过法庭的检验,案子到底行不行,还需要庭上见分晓。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检察官要通过扎实的证据、完整的逻辑准确指控犯罪。
庭审时,我们通过巧妙讯问张某,向法庭呈现张某供述与案件证据相矛盾的地方。讯问时,张某称其与王某不熟,平时不怎么联系,而且只到过莱州一次,是为了帮助王某要账,没有到过案发现场附近,其供述与手机基站信号显示的位置、出租车司机证言、通话记录显示的二人之间频繁通话明显不符。举证时,我们将证据按照阶段进行分类,从案发前二人通话并通过微信发送约定位置,张某打车从平度到莱州、案发时二人所在位置及有二人盗窃的现场视频、案发后王某销赃并与张某去南关喝羊汤,后张某从南关打车回平度等时间顺序对证据进行举证,通过严密的证据网,完整呈现张某与王某共同盗窃的事实。
2025年9月26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这是我日常办案中一起微不足道的“小案”,作为一名检察官,肩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神圣职责,将证据“夹生”案办“熟”是一个化被动为主动、化疑难为确凿的司法过程。在我看来,司法从业者要具备以下几项素养:一是责任心,不惧繁琐;二是专业性,具备精湛的证据法学素养和逻辑分析能力;三是洞察力,能敏锐发现证据背后隐藏的信息和逻辑联系;四是决断力,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敢于并善于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有时候,我们要成为一名高明的“厨师”,通过精准的“诊断”、细致的“烹调”和完善的法律论证,将残缺、模糊的“食材”最终烹饪成一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正义佳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