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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不孝绞刑”到“情法两尽”:北宋安崇绪案的情法博弈
2026-01-09 09:53:00  来源:检察日报

  安崇绪案是一起发生于北宋初年的子诉继母争产案件,引起了北宋朝臣的广泛讨论。《宋史·刑法志》载:“端拱初,广安军民安崇绪隶禁兵,诉继母冯与父知逸离,今夺资产与己子。”宋太宗端拱元年,一位名叫安崇绪的禁军士兵,状告其继母冯氏已与其父安知逸离婚,但仍霸占其父遗产,意图将资产转交给自己已出嫁的女儿,致使其与生母(安知逸的小妾蒲氏)生活无依。

  当时的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认为安崇绪诉继母的行为属于“十恶”中的“不孝”之罪,依《宋刑统》“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的规定当被判处绞刑。然而,在奏请皇帝进行死刑裁定时,宋太宗却对判决充满疑虑,但大理寺官员张佖依然坚持前判,宋太宗遂将案件下台省杂议,召集台省(宋代对中央核心机构的合称,含御史台与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等)朝臣集体讨论。集议中,官员徐铉列出四条证据,证明冯氏与安知逸未曾离婚,因此冯氏依然保有安崇绪继母的身份,安崇绪诉继母的行为按律确当处死。与之相反,右仆射李昉等人认为大理寺断罪不当,安崇绪诉继母是出于继母霸占田业致使其亲母衣食不给,如果因此判处安崇绪死罪,则安知逸将绝嗣、蒲氏也将无人奉养,于是提议:“田产并归崇绪,冯合与蒲同居,供侍终身。”宋太宗下诏,采纳李昉等人的意见,并对张佖、徐铉等人予以“夺奉一月”的处罚。

  何为疑难案件台省杂议制度

  在安崇绪案中,正是因为经过台省官员杂议,才得以推翻大理寺的前判,使安崇绪“起死回生”,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统一。那么,何为疑难案件台省杂议制度?《宋史·刑法志》载:“天下疑狱,谳有不能决,则下两制与大臣若台谏杂议,视其事之大小,无常法,而有司建请论驳者,亦时有焉。”简言之,如果遇到在法律适用上有较大争议的疑难案件,则由皇帝召集中央的高层官员集体参与讨论,并由皇帝作出最终裁决。其一,疑难案件台省杂议制度是宋代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一种最高形式。类似现代的终审程序,是宋代理断诏狱的最高集议判决形式,也是处理疑难案件的最终程序。其二,疑难案件台省杂议制度所针对的“疑狱”主要是在法律适用上有分歧的案件,而非事实难以认定的案件。类似现代审判中的“法律审”,对于事实不明的“疑讼”,《宋刑统》规定“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罪从赎”。其三,疑难案件台省杂议制度提供了解释或补充法律的重要途径。因为集议不仅可以解决审断之难、准确定罪量刑,还给参与集议的官员提供了一个探求法律立意、阐释法律精神的平台,因此,司法官不仅“执法据律”,还会结合“律意”与个案考量进行裁断。可以说,疑难案件台省杂议制度为安崇绪案得到情法两尽的判决,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统治者对疑案的关注

  《宋史·刑法志》记载:“太宗在御,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每能烛见隐微。”宋太宗非常重视断案,对于案有疑者,常常亲决狱讼。在安崇绪案中,他对案件裁断的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一方面,宋代实行疑狱奏谳制度,疑狱主要指存在“刑名疑虑、情理可悯、尸不经验、杀人无证”等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有困难的案件,对疑难案件均允许奏请皇帝裁决。另一方面,皇帝在集体讨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台省杂议由皇帝亲自主持,并由皇帝作出最终裁定。在安崇绪案中,参与讨论的官员形成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前者认为“崇绪讼母,罪死”,后者认为安崇绪因“亲母衣食不给,所以论诉”,属情有可原,提议赦免其罪。宋太宗支持后者,下诏作出判决。当然,最高统治者参与断案,并不总是能够作出公正的判决,其中有太多政治因素的裹挟,增加了案件裁断中人的主观色彩;但皇帝对断案的关注,一定程度上能够监督司法官员,促使其对疑难案件作出公正的、情法两尽的判决。

  司法官对情理法的平衡

  在安崇绪案中,以右仆射李昉为代表的官员不追求“执条据例”,而是致力于实现情理法相平衡。从立法原意看,安崇绪讼继母之行为,不仅未“悖法”,而恰为“合法”行为。《宋刑统》规定的“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条款遵循的是“孝亲”伦理,故此:其一,冯氏虽为安崇绪继母,但蒲氏为安崇绪亲母关系更为亲近,因亲母衣食不给而讼继母之行为,可谓“孝行”,何来“不孝”之罪?其二,以家庭为本位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讲究“夫妻一体”“父慈子孝”,“慈”在前而“孝”在后。《宋史·刑法志》载:“崇绪特以田业为冯强占,亲母衣食不给,所以论诉。”安崇绪继母冯氏强占家产并将安崇绪母子赶出家门,致使其亲母衣食不给,故没有“母慈”何来“子孝”?其三,“善事父母曰孝”,养亲是善事父母最基本的要求,法律规定了“供养有阙”的罪名。冯氏霸占田产致使安崇绪无法奉养亲母,如不夺回家产,安崇绪就会被冠以“供养有阙”之罪,但通过诉继母夺回田产又会遭受绞死之极刑,处于两难境地。对于此案,如果机械适用法条,必将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而李昉等官员不拘泥于律条,本事原志,关注安崇绪讼继母的主观意图,认为其出于孝养亲母才致兴讼,情有可原。《宋史·刑法志》载:“若从法寺断死,则知逸何辜绝嗣,阿蒲何地托身?”安崇绪为孝养亲母而致讼符合天理与人情,若按大理寺的意见判处其死刑,将会造成安知逸绝嗣、安崇绪亲母无人赡养、安知逸家产不由子承而为继妻冯氏所霸占的局面。于是,李昉等官员给出了近乎完美的方案,“田产并归崇绪,冯合与蒲同居,供侍终身”,提议将田产判给安崇绪,但其需要供养继母冯氏,这一方案最终为皇帝所采纳。

  从安崇绪案的审断可以看出,宋代对疑难案件的审判,有台省杂议制度的保障,有最高统治者皇帝的关注及参与,以及司法官对情法两尽、定分止争司法效果的追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冤错案的发生,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理念。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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