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察官前往涉案公司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多亏检察机关厘清了法律界限,既指出了我们的违法问题,又避免企业陷入经营困境。”2025年8月20日,湖北省随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洋到H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H公司”)开展案后回访时,该公司负责人对检察机关表达了感激之情。同年11月底,该公司已足额缴清税款及罚款,公司经营步入正轨。
H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生产与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同时负责公司采购及财务管理工作。2018年至2021年,H公司向湖北省当阳市L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L公司”)频繁采购棉纱,累计支付货款3334万元,并取得L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合计3211万元。
因部分棉纱存在质量问题,H公司向L公司退货,肖某的个人账户收到了退货款93.5万余元。然而,肖某未按规定对退货部分进行税务处理,而是将与退货款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计入公司账目,并申报抵扣了税款12.9万余元。
2022年5月23日,当阳市公安局接税务机关移交的L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线索。当阳市公安局对该案进行初查并上报,同年12月6日,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向随县公安局下发了H公司涉案信息、转账记录、开票情况等犯罪线索。随后,随县公安局对H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于2024年8月16日将该案移送随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肖某的辩护人提出,H公司与L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所取得的发票也是真实的,肖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涉税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必须紧扣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双重要件。”办案检察官介绍,检察机关围绕是否存在虚开故意、交易真实性等核心争议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调取两家公司4年间的银行交易流水、发票开具明细,逐笔核对资金流向、货物交接与发票匹配情况,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
经审查核实发现,H公司与L公司的棉纱购销业务真实存在。检察官分析认为,虽然肖某在发生退货后未将对应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违规抵扣了税款,但其行为不符合“虚开”情形,其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其取得的发票基于真实交易产生,并非无中生有或虚构交易开具。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5年3月,随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任,法律红线不容逾越。”办案检察官表示,肖某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处理退货涉税事项,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该院将线索依法移送至税务机关处理。2025年11月,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实,依法对H公司作出追缴相应税款并处6.7万余元行政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企业已足额缴清税款及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