箴,系中国古代的一种文体。据传世典籍所载,“官箴”一词首见于《左传》“命百官,官箴王阙”之语,本义是指官员对君主进行规谏劝诫,后逐渐演变为约束官吏言行的准则。早在西周时期,《虞人之箴》便已形成完整的箴文形态;唐代的《臣轨》首次系统化地规范官员的行为准则;至宋、明、清三代,官箴进一步发展为涵盖治国理政实务指南与行为规范的综合体系,由此形成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官箴文化,对古代官员的职业行为与道德操守产生了深远的规范与引导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南宋许月卿所撰《百官箴》中收录的《大理箴》,堪称官箴文化在司法领域的代表性文本。
文本与背景
《百官箴》是一部规范官员言行操守的著作。该书“作箴四十有九篇”,劝诫对象涵盖从左丞相到太子、太孙以及他们的师友和下属等各个阶层的人员。其特别强调了对丞相、经筵(汉唐后帝王为讲论经史而特设的御前讲席)和谏官的嘱托和告诫,即“盖自左丞相以下至太子、太孙、师友、僚属,其诸司群辟,亦略具矣,而于丞相、经筵、谏官尤致丁宁焉”。《大理箴》便是这四十九篇箴文之一。
自北齐始,改廷尉为大理寺,并确立其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主要职能为审理刑狱案件,尤其是中央百官犯罪案件、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唐宋时期,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明清时期为都察院)并称“三法司”,是中央司法审判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大理箴》作为专门针对大理寺官员的箴文,集中体现了古代社会对司法从业者的道德期许与行为约束,其以简洁凝练的文体,系统阐释了大理寺官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恪守的职业道德准则。
《大理箴》原文如下:千载称贤,汉张廷尉;仁哉文帝,故能用之。为政在人,取人以身;移风易俗,黎民孔醇。几致刑措,岂无所自?考释之语,恶刀笔吏,曰亟疾苛察,秦是以亡,恻隐之实,过失不闻,举措系风化,不可不谨。帝善其言,进进吾仁,故其为廷尉,不以天子喜怒易其平,天下无冤民,岂惟释之贤能,用释之文帝之功。张汤杜周,彼胡能忍,武帝其原,其原帝心,尧舜率天下以仁民偃如风,桀纣率天下以暴民应如响,其所令反其所好,而民不从,未闻尧舜而喜恶来,未闻桀纣而用皋陶,向使桀纣令其臣以恤刑,彼从其意,不从其令,夫子不云乎,听讼吾犹人,必也使无讼,盍亦反诸心、物格知至、意诚心正、身修家齐、国治天下平。尧舜好仁,天下景从,尚焉用讼,允也无刑,一念之差,上仅萌芽,下以寻丈,诛不胜诛,欲齐其末,逾勤寖遐。卿臣司士,敢告扫除。
《大理箴》的司法道德追求
《大理箴》通过回溯汉代治狱典故与儒家治世之道,深刻勾勒出中国古代传统司法职业道德的核心要义。
倡导以平恕仁恤为核心的司法价值取向。箴文以汉代廷尉张释之为标杆,盛赞其“不以天子喜怒易其平”的司法操守,以及由此成就的“天下无冤民”的治世佳话,明确反对秦代“亟疾苛察”的苛政作风,强调司法者当怀恻隐之心,包容民众之失,以仁心施仁政。这种价值取向植根于儒家的仁政思想,主张司法并非单纯的刑罚适用,而是以风化导民的重要途径,故强调“举措系风化,不可不谨”。
弘扬以德修身为本的司法主体自觉理念。箴文引“为政在人,取人以身”“意诚心正、身修家齐、国治天下平”的儒家修身逻辑,指出司法官的道德修养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唯有自身心正意诚、身修德立,才能在审判中摒弃私心,坚守原则。正如箴文所言,“尧舜率天下以仁民偃如风,桀纣率天下以暴民应如响”,司法者的德行修养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与社会风气。
推崇以无讼息刑为目标的终极司法理想。箴文推崇“几致刑措”的治世状态,援用孔子“听讼吾犹人,必也使无讼”的主张,提出司法的最高境界并非高效断案,而是通过道德教化与仁政治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箴文警示“一念之差,上仅萌芽,下以寻丈,诛不胜诛”,强调与其在末端惩罚上用力,不如从源头上以仁政教化引导民众,实现“尚焉用讼,允也无刑”的理想图景。
《大理箴》的当代司法借鉴
《大理箴》所蕴含的司法职业道德理念并非过时的教条,而是具有持久生命力的司法智慧,对当代司法职业道德建设仍然具有鲜活的借鉴与内省价值。
坚持公正司法。当代司法工作者当以张释之“不以天子喜怒易其平”为镜鉴,摒弃个人情感偏好与私利偏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程序正当原则,平等保护诉讼各方合法权益,让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历史与人民的检验。《大理箴》所斥秦代“亟疾苛察”之弊,于今日仍具警示意义——过度追求办案效率而就案办案、机械适用法律而缺乏人文关怀,均可能偏离公正司法的轨道。唯有将“平恕”理念融入现代司法实践,在依法裁判中兼顾情理平衡,才能真正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倡导人文关怀。《大理箴》强调司法者当怀“恻隐之实”,包容民众的过失,这一理念在当代司法中可以转化为对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尊重与对人文温度的传递。当代司法工作者要牢牢把握司法为民的政治立场,不仅要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更需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情理平衡。这种人文关怀并非对法律原则的背离,而是将传统“仁恤”精神融入现代法治框架,使司法裁判既彰显法律威严,又饱含人性温暖,从而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与信任感,推动法治社会建设向更深层次迈进。
注重职业操守。对当代司法工作者而言,注重职业操守意味着严守廉洁自律底线,自觉抵制权力寻租、人情案关系案等腐败风险,时刻以“心正”“身修”的标准约束自身言行。唯有如此,才能传承《大理箴》中“卿臣司士,敢告扫除”的自省精神,筑牢职业道德防线,维护司法公信力,让法治精神真正深入人心。
加强自身修养。《大理箴》将“意诚心正”作为司法官职业操守的核心支点,强调司法官要做到不因君主喜怒、权势威压或私利诱惑而偏离司法正道。这种职业操守要求植根于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伦理体系,认为司法官的个人品行直接关系司法权威的树立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大理箴》所倡“心正”“身修”的修身路径,亦提醒当代司法工作者需强化职业良知涵养,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站稳人民立场,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推动工作,以正心、诚意筑牢司法公正根基。
《大理箴》提出的司法职业道德理念,不仅塑造了古代司法官的职业形象,更沉淀为中华法系中珍贵的司法文化遗产,为当代司法职业道德的培育与践行提供了历史参照与文化滋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