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某峰收到170万元执行款后,第一时间向河南省义马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表达谢意。一场跨越千里的执行纠纷,通过检察机关的异地协作监督与积极履职,实现了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化解矛盾纠纷的目的。
2015年,翟某因资金周转需求,分22次向好友李某峰累计借款276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翟某仅偿还46.5万元,剩余款项迟迟未付。2019年,李某峰将翟某及其妻子唐某图诉至义马市法院,法院判决二人偿还剩余本金及全部利息。翟某夫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翟某夫妇撤回上诉,但判决生效后仍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2019年4月,李某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义马市法院裁定冻结翟某夫妇开办的某砂石厂拆迁补偿款(尚未拨付),后两次续封。然而执行过程中,法院仅强制执行到位7万余元。由于某砂石厂拆迁补偿问题迟迟未解决,李某峰无奈申请终结执行。此后,翟某陆续还款110余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仍无着落。
2024年底,李某峰得知某砂石厂第一笔200万元拆迁补偿款已拨付至贵州省纳雍县交通局账户,立即联系法院执行。当地交通局以征收手续未完成为由拒绝配合,法院也未采取强制划拨措施,执行陷入僵局。
2025年4月,李某峰以法院怠于执行为由,向义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第一时间与纳雍县检察院建立协作关系,委托纳雍县检察院初步核实补偿款相关情况。为查清款项性质,2025年8月,义马市检察院干警奔赴贵州,在当地检察院配合下,先后走访纳雍县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及毕节市公路局,调取相关文件资料。
经调查核实,某砂石厂为普通合伙企业,纳雍县政府已认定征收补偿金额481.76万元。2021年10月,毕节市公路局拨付至纳雍县交通局的200万元系该砂石厂征收补偿专款,其余款项由地方配套解决。义马市检察院于2025年9月2日向义马市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附上调查获取的关键证据,建议法院恢复执行。
考虑到跨省采取强制措施存在手续繁杂、效率不高等现实问题,且双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检察机关在法院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分别与当事人沟通,进行释法说理,告知执行和解有利于快速化解纠纷,并向翟某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25年12月29日,170万元执行款经义马市法院账户发放至李某峰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