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是解读中国国家治理演进逻辑的重要维度。传统中国长期以“一家一户”为基本治理单元,形成了延续千年的家户制传统。这一制度凝聚着先贤对社会治理规律的深刻洞察,既是“家国天下”情怀的载体,更是解码中华文明特质与传统社会结构的关键钥匙,为后世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历史镜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绝大多数人都生活在家庭之中。我们要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成为人们梦想启航的地方。”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家庭与国家、社会的辩证关系,彰显了家庭在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当下,家户仍是我国最基本的社会组织,承担着生育抚育、养老赡养、消费互助等多元社会功能。回溯传统家户法律主体制度(家户制的法律化呈现),将传统家庭观念与法治精神融入社会治理,对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传承中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家户法律主体制度呈现“家内户外、主次分明”的传统格局。“家”是以血缘伦理为纽带的生活与情感共同体,侧重伦理自治与家族凝聚。“户”是以居住单元为核心的国家人口管理单位,承载国家治理的基础职能。在传统法律体系中,二者各安其位,形成一种差序化的治理格局。家户法律主体制度作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制度设计,通过“同居共财”制度保障家庭整体利益,以户为单位落实赋徭兵役、维护地方治安,在维系婚姻家庭伦理、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纵观中国传统社会,家作为连接个人与国家的伦理枢纽,其公共属性与治理价值在传统典籍中有着明确阐释。《孟子·离娄上》提出“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明确了家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本性地位,将家庭伦理上升为公共治理的重要维度。《礼记·大学》所言“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更是构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治理逻辑链条,将家庭秩序视为治国理政的前提与基础。
家户法律主体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经历了从“礼治”到“礼法合治”的历史演进。早在西周时期,《仪礼》《周礼》所记载的繁复礼仪与宗法制度,已然形成一种高度成熟、自成体系的宗族自治模式。这种源于礼制的自治秩序,并未因周室衰微而消亡,反而在其后逐渐被纳入国家成文法体系,实现了从“礼”到“法”的深度融合。至汉代,《二年律令》对户籍管理制度作出系统规范,其中“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的条文,昭示了法律对家庭伦理与家长权威的维护。不仅如此,汉代法律通过“非公室告”制度,明确规定“子告父母……勿听而弃告者市”,从司法程序上排除公权力对家庭内部纠纷的干预,赋予家长终极裁决权。这些规定表明,汉代在建立户籍管理体系时,非但没有削弱家的自治属性,还通过成文法清晰界定了“公权”与“家权”各自的领域,将源于宗法礼制的家长权威固化为国家支持的法律权力。这一倾向在唐代得到进一步深化。例如,《唐律疏议》将“不孝”列入“十恶”重罪,严禁子孙“别籍异财”,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家长对家庭经济的支配权,认可家庭内部“同居共财”的治理模式;严惩“供养有阙”,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成为家内秩序稳定的基石。因此,唐律“一准乎礼”的精妙之处在于,其并非以国家法律取代家庭自治,而是通过划定行为边界、惩戒违规行为,为家庭自治提供稳固的外部法律保障,形成“自治为主、法治为辅”的治理格局。
法律的谦抑性、辅助性在家庭财产与婚姻领域体现得尤为突出,这也是家户法律主体制度的核心特征。在财产领域,法律的相关规定并非干预家内经济的具体安排,而是旨在维护家作为一个整体经济单元的存在。《唐律疏议》中“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的规定,究其本源,旨在通过禁止卑幼擅自处分财产,维护家产完整性与家长管理权,保障家庭经济共同体的存续。在婚姻领域,无论是《唐律疏议·户婚律》对“尊长主婚权”的刚性保障,还是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司法官审理婚姻纠纷时,反复申明“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的原则,均将婚姻的核心价值定位于家族延续而非个人情感,国家法律仅对违反伦理与秩序的婚姻行为予以规制。这种“不干预内部事务、只保障底线秩序”的法律逻辑,体现了传统法律对家庭伦理与社会治理规律的深刻把握。
由此,传统法律将家户形塑出一种内外有别的二元架构。家于门内是一个自治的伦理共同体,承担微观社会的维系功能;户于门外是一个法律实体,履行其对国家的责任与义务。这一架构既助力强化治安防控、征兵动员与对外防御,又能维系社会和谐与伦理道德秩序。这种家主内、户涉外的差序格局,既是家户法律主体地位的核心体现,更是将“家国天下”文化格局与情感认同厚植于民族血脉的制度设计。
从传统到当代,家户制度的核心价值始终未变。传统社会中,家户是礼治的基础,支撑着“家国天下”的治理体系;当代社会中,家户仍是法治保障的重点,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传承家户法律主体制度的合理内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借鉴传统法律“尊重家庭自治、维护伦理秩序”的理念,完善当代婚姻家庭立法,强化家庭在养老、育幼、互助等方面的功能;另一方面,可立足“家户”这一基本单元,将家庭文明建设融入社会治理,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法律对家户的呵护,既是对个体幸福的守护,也是对社会根基的夯实,更是对中华文明薪火的传承。从这个意义上讲,挖掘家户法律主体制度中蕴含的传统智慧,为当代社会治理提供历史滋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