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葛晓燕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在党中央部署的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整体统筹下,最高检自2025年3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聚焦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做客检察日报社“正义会客厅”,就最高检开展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接受专访。
记者:根据党中央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自2025年3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您能向我们简要介绍一下最高检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的背景吗?
葛晓燕:好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2024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在党中央部署的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整体统筹下,自2025年3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聚焦整治企业反映强烈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记者:最高检在统筹推进方面采取了哪些有力举措?成效如何?
葛晓燕: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中央政法委领导指导和政法各机关支持配合下,最高检带领全国检察机关,一体学思践悟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综合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聚焦重点工作任务,深入推进专项监督。
一是高位统筹推进。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024年12月以来,党中央对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进行了一系列部署。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中央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明确将“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作为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最高检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明确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标本兼治,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自我监督五项总体要求,确定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11项重点任务,注重办理具有引领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治力量服务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的作用,推进专项监督走深走实。
二是多措并举狠抓落实。专项监督工作开展以来,我们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将该项工作作为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实施。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的专项监督领导小组及专项办公室,切实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重点案件督办的重要作用;同时,建立健全专项监督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专项监督线索管理和案件办理工作流程》,为工作规范高效开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拓展线索发现的广度与深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和梳理案件线索,为精准监督打下坚实基础。完善案件督办交办机制,最高检和各省级检察院共同发力,确定挂牌督办和交办案件500余件,其中最高检直接挂牌督办、交办案件30件,督办交办机制发挥了显著的牵引带动作用。
三是一体履职成效明显。全国检察机关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政治方位和历史责任,胸怀“国之大者”,坚持“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同向发力,强化四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整体协同,办理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社会影响力的重大典型案件,推动监督效能持续彰显。我们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不仅健全完善了专项监督的工作机制,更将办案效果向标本兼治延伸。截至2025年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专项监督案件1.9万余件,监督解除返还查封、扣押、冻结涉企财物26亿余元,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振了市场信心,以检察担当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纵深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监督取得了显著工作成效。
记者:最高检在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中,为提升监督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构建了一套从线索发现到办结反馈的全流程工作机制。请您给我们介绍下这一机制的核心环节,特别是如何拓宽线索来源、精准研判线索。
葛晓燕:最高检为精准监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构建了一套从线索发现到办结反馈的全流程机制,其核心在于确保每一条线索都能查实、办准。
一是拓宽线索来源渠道。通过多渠道融合,破解监督线索偏少、来源狭窄的难题。最高检在12309中国检察网设立“专项监督专区”,明确对涉嫌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10类典型诉求,畅通受理渠道,当事人可以通过中国检察网、微信服务号及移动客户端等多种便捷方式向检察机关反映。确保来自企业和个人的申诉、控告能直达检察机关。同时,深化与相关单位的常态化联系,拓展线索发现渠道。
二是严格线索研判标准。获取线索后,最高检通过双重评估机制确保线索分流的精准性。初步筛查阶段,重点关注可能涉及管辖权异常、财产处置异常、强制措施适用异常、罪名适用异常以及程序处置异常等五个方面的线索。对于收集到的线索,最高检先行集中评估,若认为属于重大涉企案件线索,直接交省级检察院核查。省级检察院在办理过程中需认真审核,并将相关情况向最高检报告,最高检指定专人进行研究,形成上下联动的审查闭环。
记者:在强化案件督办等方面,我们如何层层压实责任,保证监督效果?
葛晓燕:提到这个问题,就要说到最高检一系列强化案件督办交办机制。对于交办的重点案件,最高检通过一体化督办和实质性审查保障办案质量,推动上级督导与属地责任相结合;针对重要案件,最高检直接派出工作组,先后赴19个省份现场阅卷、督导,确保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同时,对于最高检挂牌督办的案件,要求地方实行检察长包案办理机制,压实办案责任;最高检定期开展调度,督促各省级检察院全程跟踪,紧盯疑难复杂问题,推动难题解决。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强化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从根本上遏制趋利性执法司法行为,让企业和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记者:“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推进专项监督工作中,在强化刑事检察监督方面有哪些重点方向?
葛晓燕:在扎实推进专项监督工作过程中,最高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强化刑事检察监督作为高质效推进专项监督工作的重要抓手。全国检察机关聚焦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监督,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精准纠治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执法司法问题。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监督案件9700余件,有力提升了执法司法公信力。
记者:在刑事检察监督中,我们依法监督纠正了哪些执法司法突出问题?
葛晓燕:我主要从五个方面向大家介绍。
一是依法办理一批存在典型趋利性情形的案件。重点监督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涉企刑事案件中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应当撤案而未撤案等情形,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审查,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共监督撤案3000余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3500余人。
二是依法强化对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涉企强制措施的监督。重点监督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移送、流转、处置的监督。重点依法加强对涉企人员违规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监督,监督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共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扣冻”26亿余元,依法变更人身强制措施820余人。如,一起涉嫌犯罪的案件中,立案管辖依据不充分,未经甄别超范围冻结多个企业及相关人员账户资金,且综合全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解除超范围冻结资金6800万余元、对多名公司高管及代理商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并依法对全案作不起诉处理。
三是依法监督清理涉企刑事“挂案”。依法加强对立而不侦、退回补充侦查后长期未重新移送等涉企案件的监督,重点关注案件既不依法撤销又不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形,防止案件长期搁置。共推动清理涉企刑事“挂案”4300余件。
四是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防止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影响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经济活动,共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210余件。如,某公司负责人为打击竞争对手,勾结公职人员伪造证据,指使他人报假案,致使多人被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涉案责任人以犯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五是依法严肃查处严重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坚持依法稳慎、务必搞准,重点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涉企案件中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
记者:除了您刚才介绍的情况,检察机关在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葛晓燕:检察机关通过依法惩治相关犯罪,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比如,专项监督开展以来,共起诉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1.2万余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等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妨碍科技创新等犯罪1.6万余人,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
记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除履行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外,如何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发现并纠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
葛晓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既涉及上面提到的刑事领域,也涉及虚假诉讼、违规执行、小过重罚、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等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查纠结合,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依法监督纠治各类突出问题。
一是在民事检察方面,深入推进虚假诉讼、审判和执行活动中违法“查扣冻”涉企财物的监督。共办理民事检察案件5400余件。其中,虚假诉讼监督案件1300余件,民事执行监督案件4000余件。如,某企业一起民事纠纷在异地胜诉,但迟迟不能得到执行,遂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加强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制发检察建议,加强与法院履职协同,督促恢复执行,促成该企业被拖欠7年的1000余万元胜诉权益得到兑现。
二是在行政检察方面,依法强化对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共办理行政检察案件4500余件,涉案金额6.4亿余元。其中,涉企行政审判和执行监督案件3000余件、涉企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案件1500余件。如,一起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该案涉及跨省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办案衔接,经最高检实地督办指导,依法监督撤销异地行政处罚,解除冻结资金4800万元,案件跨省移交办案地侦查机关办理。
三是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加强对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行为的公益诉讼。共立案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公益诉讼领域案件240余件,涉案金额7900万元,发出检察建议86份。如,某市部署开展卫生健康领域行政主体排除、限制竞争问题专项监督,立案12件,督促卫健部门等依法履职,推动涉案53个项目完成全面整改,有效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记者:在健全长效机制方面,检察机关如何将专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制度漏洞,转化为“抓源治本”之策?
葛晓燕:专项监督不仅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注重从制度机制层面剖析根源、堵塞漏洞,推动实现标本兼治,巩固深化监督成果。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跨区域抓捕、违规适用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严重损害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行为,检察机关不仅对个案问题及时纠错,更主动从个案办理中发现相关类案问题。
如针对专项监督中暴露出的管辖权争议、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等深层次问题,最高检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省级检察院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指引,从源头上压缩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空间。
记者:您能给我们介绍下“抓源治本”的具体举措吗?
葛晓燕:可以。我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重要部署,积极将专项监督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大局中谋划推进,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协作配合,针对涉案财物处置这一关键环节,研究起草依法加强刑事诉讼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监督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协同健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长效机制,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是研究制定跨区域涉企案件规范性文件。为解决跨区域涉企案件办理中的管辖权争议及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最高检及时总结提炼专项监督开展以来积累的办案经验,建立健全加强跨省涉企刑事案件法律监督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推动解决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的监督难题。
三是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长效机制建设。针对专项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新型挑战,一些省级检察院通过制定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指引来统一办案标准。如上海市检察院制发《职务侵占案件高质效办案指引》,山东省检察院出台《依法规范办理涉税刑事案件工作指引》等,指导高质效办理争议案件。
总之,检察机关通过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加强顶层制度设计、鼓励地方创新等多种方式,多管齐下,致力于将专项监督的成果转化为长效治理机制,以期从根本上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为,持续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
记者:最高检党组强调要“勇于自我监督”。在专项监督中,检察机关如何具体落实对自身履职问题的检视和纠治?
葛晓燕:在专项监督中,检察机关将“勇于自我监督”的要求落到实处,深刻检视和有力纠治自身履职问题,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一是抓实“三个管理”提高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将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三个管理”一体化推进,构建了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宏观管理、办案部门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相关部门协同管理的体系。对涉企案件关键环节加强动态监控,落实“每案必检”要求,加强涉企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与追责惩戒、反向审视等衔接机制,一体抓实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守牢案件质量“生命线”。
二是开展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专项督察。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检察机关通过条线指导、实地督察等多种方式,对各级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深入检视。检务督察是其中的重要手段,其重点包括督察检察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办案纪律、是否存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有无滥用强制措施等。专项监督期间,组织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对照自查、条线指导、实地督察等方式查摆问题,深入剖析重点案件和问题案件,倒逼检察官规范司法行为,将责任落实到人。
三是坚决纠治检察机关自身履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对自身履职中暴露出的问题保持“零容忍”态度,严肃追责惩戒。
四是充分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最高检党组将专项监督的开展情况纳入巡视重点内容,聚焦涉企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如线索筛查、强制措施适用、涉案财物处理等。各巡视组通过下沉了解,督促被巡视的省级检察院党组严肃查纠在规范涉企执法司法方面存在的偏差,推动整改整治,进一步规范涉企案件办理。
记者:展望未来,检察机关将如何巩固和深化专项监督的成效?
葛晓燕: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新征程上,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坚持靶向发力、综合施治,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专项监督为重要抓手,牵引带动强化法律监督,动真碰硬、破解难题,更加有力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产权,积极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