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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适用劳务代偿生态修复
2026-02-05 09:39:00  来源:检察日报

  □从检察履职视角出发,明确劳务代偿的内涵、法律定性及适用边界,既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保护立法宗旨,也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在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方式契合恢复性司法理念。

  在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背景下,劳务代偿模式作为创新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逐步成为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的重要实践探索。从检察履职视角出发,明确劳务代偿的内涵、法律定性及适用边界,既符合“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保护立法宗旨,也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

  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方式的内涵及法律定性分析

  作为一种创新型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劳务代偿是指当违法行为人无力承担传统的经济赔偿责任,或是难以直接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时,可通过参与一定期限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劳务服务,以此替代或补充经济赔偿责任的履行。在劳务代偿适用全流程中,检察机关并非被动参与,而是要主动扛起审查把关、全程监督的职责,精准研判违法行为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及悔罪态度等,杜绝不适格情形和滥用代偿机制,密切关注劳务履行质量,确保代偿行为切实转化为生态修复实效,严防劳务代偿流于形式。这既是检察公益诉讼的延伸落地,也是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的生动诠释。

  劳务代偿的法律定性。劳务代偿并非法定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属立法权专属范畴,民法典第179条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11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该清单具有法定性与排他性,没有为“劳务代偿”预留解释空间。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具体形态来看,民法典第1234条与2020年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共同确立了“直接修复、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三种法定形式。劳务代偿通常表现为侵权人通过提供环保宣传、巡护监测等劳务折抵费用,难以直接达成生态环境物理性状与功能的修复目标,不符合修复责任的实质要求。

  劳务代偿的法律属性应为判决或协议的执行(履行)方式。从执行标的转换视角分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初始执行标的通常是“金钱给付”,而部分侵权人因经济条件限制无力承担,若机械坚持金钱执行,可能导致“裁判空转”,同时也可能因过度执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此时,经环境公益代表与侵权人协商一致,将执行标的由“金钱”转换为“劳务”,本质上是对“执行标的转换理论”的应用。既未改变裁判确定的责任总量,也未突破“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符合执行程序的灵活性要求。从检察监督职责来看,检察机关对劳务代偿的监督重点始终聚焦于“执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劳务代偿是否基于双方自愿;审查劳务折抵标准是否合理;监督劳务履行过程,确保劳务内容符合生态保护需求、履行质量达标。这种监督定位,进一步印证了劳务代偿的执行属性。

  以劳务代偿进行生态修复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司法理念的更新,检察机关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强调在惩治环境犯罪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方式契合恢复性司法理念。

  符合检察公益诉讼履行生态环保职能的实际需要。生态环境保护是公益诉讼检察履职的重要领域,也是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键一环。针对实践中生态环境遭受了不可逆转的损害这一问题,劳务代偿作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一种替代性方案,成功打破了传统修复手段单一的局限,检察机关通过支持采用个性化的劳务代偿修复方式,更精准地满足生态环境修复需求,这不仅丰富了生态修复责任的履行方式,还促进构建更加全面、多维度的环境恢复策略,展现了在应对环境挑战时的创新思维与实践智慧。

  符合法治社会依法承担责任的现实考量。在适用劳务代偿时,需严格落实公平正义和保障民生的理念,深入剖析涉案人员的经济状况。不仅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承担环境损害经济责任的能力,更要充分考量该责任的履行是否会对其自身及家庭的生存发展造成过度负担。这一过程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法律实施既维护公共利益,又兼顾个体实际困难,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民生保障的有机统一,使法律的执行更具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

  符合检察履职实践创新的迫切需要。劳务代偿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一种创新方式,为传统金钱赔偿模式提供了有益补充。检察机关的支持和推广,有助于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运用劳务代偿等多元化修复方式,展现了司法实践的创新性和实效性,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以劳务代偿进行生态修复的完善路径

  在实践中,以劳务代偿进行生态修复仍然存在一定的适用困境,如适用范围及条件界定不明、劳务代偿修复方案不科学、监督机制不完备等,对此,亟须加强研究与探索,不断优化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方式的适用。

  厘清劳务代偿的适用范围及条件。其一,明确适用范围。为确保劳务代偿机制规范且有效地运行,应以立法或司法解释为重要抓手,精准界定其适用范围。具体而言,需明确将劳务代偿严格限定于生态环境遭受损害,且经科学评估后直接修复存在现实困难或缺乏实际必要的案件场景。202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起诉典型案例,其中的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建材有限公司、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法挖掘海洋沙洲、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诉陕西某旅行社公司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都是适用劳务代偿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典型体现。其二,限制适用条件。确立劳务代偿适用条件的层次性框架,首先,生态环境损害的不可修复性或修复的非必要性;其次,需综合考量责任人的经济能力与实际修复能力,确保劳务代偿作为替代性修复手段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再次,在制定劳务代偿方案时,应确保其具体、可行且符合生态修复目标。其三,合理确定符合条件的劳务代偿主体。应从三个维度破解适格主体判定难题:一是联动税务、民政等部门,推动跨领域数据共享,全面核查违法行为人资产、负债、收入及支出情况,杜绝隐匿财产、虚报困难等逃避责任行为;二是对主体身体状况、体力耐力、劳动技能开展针对性评估,结合生态修复需求制定劳务清单;三是针对高修复成本案件中违法主体无力单独履行的困境,检察机关可发挥协调优势,牵头搭建劳务代偿协作平台,鼓励违法主体参与第三方企业修复项目,全面整合修复资源。

  确保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其一,借助“外脑”力量。鉴于生态环境修复的高度综合性和专业性,应引入跨学科专家力量,构建“生态环境修复专家库”,汇聚多方专业力量,为科学决策奠定坚实基础。积极探索“公益劳动+专业技能”的复合型劳务代偿模式。根据个人特长或专业技能,安排其参与环境监测、生态修复方案设计等更为专业的工作。将生态修复项目与社区发展相结合,通过组织参与环境整治、绿化美化等活动,将劳务代偿融入社区日常生活。其二,统一劳务代偿效果衡量标准。劳务服务需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实质性效果,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估。评估过程需由具备环境科学、生态学、法学等多领域知识的专业团队主导,结合权威专家意见,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在计算劳务代偿价值时,应坚持以生态补偿为基准,避免简单地将劳动价值等同于经济价值。

  完善劳务代偿监督机制。优化行政主持与司法指导监督衔接机制,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主要承担方案合法性的审查职责,确保修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而相关行政机关,凭借其深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应成为修复方案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核心协调者。通过定期监督与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执行偏差,从而有效缓解因方案滞后性导致的执行困境。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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