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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益协同保护 促进黄河流域治理
2026-02-06 10:50:00  来源:检察日报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强化支流生态保护,构建全流域协同治理体系。当前,黄河流域治理中跨区域流域的行政属地管理与流域生态连续性存在内在冲突,“上游排污、下游监管”的权责真空让污染问题屡治不绝;农牧区农膜残留、尾菜堆积等分散性污染源头隐蔽,传统监管模式难以精准覆盖;技术资金的双重短缺,更让生态修复陷入“查处易、巩固难”的恶性循环。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兼具“公益保护”与“法律监督”双重属性,可以有效衔接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基层检察机关承担大部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是检察机关参与黄河流域治理“最后一公里”的具体实施者。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应以“跨域协同破壁垒、源头防控筑防线、保障提质固成效”的系统性创新,构建起契合地域特点的公益司法保障体系,为流域治理提供可复制的检察方案。

  跨域协同治理的权责重构与机制创新。针对跨域治理中权责模糊、协作松散的问题,需依托检察权一体化,搭建“统筹协调、分工协作、信息互通”的联动体系,实现治理单元与生态单元的精准匹配。

  建立跨区域协作统筹框架。围绕重点流域治理需求,明确上下游检察机关的职责分工,即上游检察机关侧重污染源头排查与线索初核,下游检察机关侧重损害监测与整改跟踪,形成“源头防控—过程监督—结果评估”的全链条责任衔接。

  制定协作流程规范,明确线索移送、案件会商、证据共享的基本准则,避免因流程争议导致协作滞后,通过统一协作标准,将“柔性协调”转化为“刚性联动”。建立协作监督机制,对协作过程中推诿扯皮、履职不力的情况,由上级检察机关介入督促,确保跨域协同高效推进。

  深化“检察+行政”联动办案模式。检察机关牵头联合环保、河长办、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常态化会商机制,针对跨域污染案件定期开展协同研判,明确各部门在调查取证、责任认定、整改落实中的角色定位——检察机关主导法律适用与履职监督,行政机关提供行业监管数据与现场支持,形成“数据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的攻坚格局。推行履职提示前置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跨域污染线索后,先向涉事地行政机关反馈风险,引导其主动履职,对履职不到位的再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既保障行政权自主运行,又强化监督实效,同时推动将跨域协同成效纳入相关单位工作评价内容,增强协同治理的主动性。

  此外,还需以技术赋能打破信息壁垒。积极探索搭建黄河流域治理数据共享平台,整合环保、水文、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实时数据资源,实现污染线索、水质监测、整改进度等信息的互联互通。通过数据建模分析流域污染规律,预判上游污染对下游的影响,为跨域治理提供科学指引。

  源头防控中“预防型检察”的实践展开。针对农牧区分散性污染源头隐蔽、前端防控不足的问题,需要转变“事后追责”思维,建立“专项监督+普法引导+群众参与”治理机制,将履职触角延伸至污染源头。

  推行专项监督精准化。结合各地农牧区产业特点,开展“一域一策”专项监督。针对排查发现的共性问题,向行政机关制发靶向检察建议,推动建立农资监管、废弃物回收等长效机制,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域”的类案治理效果。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定期核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持续监督,确保专项监督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开展本土化普法宣传。各地根据地区情况,开展适应本地区的普法宣传。如在多民族聚居的地区,组建专业化普法团队,结合少数民族语言习惯与生活场景,用“炕头话”“田间语”讲解生态保护相关法律责任,将污染危害与灌溉用水、牛羊饮水等需求紧密结合,让群众深刻认识“保护黄河流域就是保护自身生计”。同时,创新普法载体,利用村委会广播、牧区大篷车、微信短视频等群众易接触的平台,扩大普法覆盖面,避免“照本宣科”式普法,增强群众生态保护意识,推动从“要我保护”向“我要保护”转变。

  完善群众参与机制。推行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聘请沿岸牧民、村干部、护林员等熟悉本地情况的人员担任观察员,明确其污染线索上报、整改情况盯办的核心职责,让检察监督力量扎根基层。建立观察员保障体系,开展法律知识与履职技能培训,提供必要的履职支持,对积极参与监督、提供有效线索的给予表彰,激发群众参与热情。畅通线索反馈渠道,开通便捷的举报方式,及时回应观察员的履职诉求,形成“检察监督+群众监督”的立体防控网络,实现对流域沿线的无死角覆盖。

  生态修复长效保障的检察路径构建。针对生态修复“资金缺、技术弱、监督难”的瓶颈,需以系统思维构建“资金保障+技术支撑+全程监督”的支撑体系,确保生态修复落地见效、形成长效。

  拓宽多元资金筹措渠道。优化公益诉讼赔偿金使用,集中用于重点流域生态修复,避免资金分散导致修复效果不佳。对轻微污染案件,探索“赔偿金+劳务代偿”模式,平衡惩戒与修复需求。推动生态修复资金纳入地方财政保障,结合流域污染损害评估与修复需求,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资金投入建议,争取财政支持。对财政困难地区,积极协调争取上级资金倾斜,缓解修复资金压力。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筛选“修复+产业”融合类项目,向企业传递项目价值与政策支持,降低投资风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司法保障”的资金保障格局。

  强化专业技术支撑。建立技术协作机制,联合高校、环保企业组建专家团队,为生态修复提供技术指导,针对地区生态特点,定制科学的修复方案。搭建技术资源共享平台,整合各级检察机关及合作单位的检测设备、修复技术等资源,实现技术资源的高效利用,为基层检察机关办理复杂修复案件提供支持。建立修复方案审查机制,对重大修复项目的方案进行专业审核,重点评估生态适宜性与经济可行性,确保修复措施科学合理。

  完善全程监督机制。构建“修复方案审查—施工过程跟踪—效果评估验收”的全流程监督链条,即方案审查环节,联合环保部门、第三方机构核查修复目标与污染损害的匹配性,明确可量化的修复指标。施工监督环节,组建监督小组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中的问题。效果评估环节,采用“专业检测数据+生态指标变化+群众满意度评价”的综合标准,对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对修复不达标的责令重新修复,并追究相关责任。将修复监督成效纳入考评体系,强化监督责任,确保生态修复“真落地、见实效”,实现“损害担责、全面修复”的司法目标。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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