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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一颗“律心”融于情与法
2026-02-06 10:51:00  来源:检察日报

  姚文然(1620年—1678年),字弱侯,号龙怀,安徽桐城(今安徽省桐城市)人,清初著名文学家、律学家,官至刑部尚书,谥号端恪。姚文然一生深耕断案实践与律学研究,法律著述宏富。在《皇朝经世文编》所收录的清代法律文章中,姚文然之作数量居首。梳理其生平事迹与律学著述可发现,其法律思想以哀矜慎罚、缘情据理、罪刑相适为核心,为当代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重要的历史镜鉴。

  哀矜慎刑以彰律心之本

  姚文然在阐发传统法律的哀矜慎刑理念时,首次提出“律心”概念。其在《律意律心说》中明确界定:“何谓律心?《书》曰:‘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曾子曰:‘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此律心也。”为明晰“律心”与“律意”的意涵,姚文然以秤锤称量为喻作形象阐释:称量物品时,心存仁厚者会对物品重量略估高、放入时略估低,力求宽平;而心怀苛刻者则反之,取出时压低读数、放入时抬高读数,刻意苛责。这一比拟揭示出,“律意”是司法官对律例条文的准确理解与掌握,是适用法律的基础;而“律心”则是司法官审案时的哀矜之心,其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更为隐性且不可或缺,二者相辅相成,方为司法治狱之道。

  姚文然并非仅从理论层面阐发哀矜慎刑,更以数十年司法实践恪守“律心”准则。《清史稿·姚文然传》载:“十五年,授刑部尚书。时方更定条例,文然曰:‘刃杀人一时,例杀人万世,可无慎乎?’乃推明律意,鉤稽揅讨,必剂於宽平,决狱有所平反,归辄色喜。”其深知律例作为万世之法,苛酷之条会累及千家万户,故而在修订条例时始终以宽平为要,每为冤案平反便欣然自得。基于明代用刑残酷的历史教训,姚文然曾上书主张废除廷杖之制以及镇抚司滥用刑罚的特权,从制度层面遏制酷刑滥用。为时刻警醒自身与同僚,姚文然书写“常觉胸中生意满,须知世上苦人多”之句,令诸子各录一纸贴于壁上,以此提醒执掌生杀之权的刑官,世上苦命之人已不在少数,若是用律严苛无疑更是将这些人逼上绝路。姚文然的慎刑思想更体现在细节之中,其曾因一名囚犯被误刺字,据理力争未果后,归府便以长跪自罚。从刑罚种类与等级来看,刺字属于较轻的肉刑,不会伤及犯人性命,且姚文然已经据理力争,尽到了自己的责任,但在其看来,即便微刑,亦需基于事实、用刑谨慎,长跪自罚正是其哀矜慎刑“律心”的真切体现。

  缘情据理以昭情法两全

  情理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神脉络,亦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根基,深刻影响着古代立法、司法的各项活动。雍正帝在秋审谕旨中便强调,断狱须“执法原情,总归于大公至当而已”,既不可屈法从宽,亦不可忽视一线可生之机;清人李铠认为:“人于伦理间讲贯不明,一旦临民听讼,但以律例为师,恐不免俗吏之诮。”清代律学家普遍认为,断狱不可脱离情理与伦理,若仅以律例为师,易沦为俗吏,难称良治。情法本为一体,唯有法律不悖人情、契合天理,方能让民众真正认同并自觉遵守,实现法律实施的畅通无阻。

  作为饱读诗书且兼具司法实践的清代官员,姚文然对情理在司法中的定位有着深刻体悟,主张缘情据理、情法两全,其《原免出继缘坐议》一文便鲜明体现了这一思想,文中开门见山指出:“故法者,万世之法也,缘情定罪,酌古垂后者也。”姚文然对清代出继子女缘坐的律例规定提出批判,彼时律例规定,犯罪之人的子孙过房与人者,俱不追坐,但过继给他人的子女,对本生父母兄弟的罪行不得准律宽免,若所后父母兄弟犯罪,又当依律缘坐,形成“一人之身而两受父母兄弟之连坐”的局面。姚文然从经义与律例双重角度加以辩驳:其一,《礼记》中对出继子女的服丧礼仪有明确规定,其对本生父母与入继父母的服丧期限有别,彰显继子女在情理上更亲近入继父母,已有亲疏之分;其二,律例本有“子孙过房与人者不追坐”的规定,而出继子女的“双重连坐”既与该规定相悖,又波及两户家庭,违背基本的情理伦常。其主张立足情理修正律例,让法律与天理人情相契合,正是对情法两全思想的具体实践。

  罪刑相适以显轻重画一

  罪刑相适应是司法公正的核心要义,而法律规定的协调、整齐与一致是罪刑相适的基石,若出现同罪异罚、轻重颠倒的情形,必将严重削弱法律的公信力。早在汉代,百姓便称颂萧何“萧何为法,较若画一”,可见法律统一适用的重要性。唐代名臣魏征亦提出,“帝王之所以与天下为画一,不以贵贱亲疏而轻重者也”,主张法不阿贵、一视同仁。

  姚文然任刑部尚书期间,发现律例中存在刑罚轻重失衡的问题,尤以旗人刑罚与监守自盗律条的规定为甚,其在《请定轻重画一之例以垂永远事》的奏疏中直言:“凡律例内罪之轻重,皆按各犯所犯情节之轻重而定者也。”当时清代律例规定,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四十两者,为“杂犯死罪”,实际处以五年徒刑;盗窃五十两者,则判永远充军,可见充军之罪远重于徒刑。但在枷号规定上,旗人犯充军之罪仅枷号三个月,而杂犯死罪遇减等判徒刑五年者,却需枷号三个半月,形成“应充军者枷三个月,应准徒者反枷至三个半月”的怪象,姚文然一针见血地指出:“是使旗下人为监守者盗五十两之罪反轻于盗四十两之罪也。”

  同时,这一规定还造成满汉刑罚的失衡,汉人犯充军之罪重于徒刑,而旗人则反之,违背了法律轻重画一的基本原则。此外,姚文然还批判监守自盗律条中“并赃论罪”的计算方式,若十人共盗二十两银,平均每人二两,却按每人盗窃二十两银量刑,与犯罪事实严重不符,违反罪刑相适原则。针对这些问题,姚文然奏请清廷酌议修正,主张旗下人犯杂犯死罪的枷号日期应比军罪量减,确保情罪相符、满汉画一,彰显了其追求法律统一、罪刑相适的法治追求。

  姚文然的法律思想以“律心”为内核,强调司法官应怀仁慎刑;以缘情据理为准则,主张情理法相融并举,追求情法两全;以罪刑相适为目标,着力摒除同罪异罚、轻重颠倒的司法弊端,坚守法律轻重画一的基本原则。其思想理念既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关怀与民本思想,又蕴含着追求司法公正、制度完善的法治智慧,对推动新时代法治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与现实价值。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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